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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制度_信用管理制度规定

时间:2022-11-28 21:57:19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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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制度_信用管理制度规定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信用管理能力,加强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应制定规范的信用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信用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信用管理制度_信用管理制度规定

  信用管理制度篇1

  为维护全县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全县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规范全县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其交易行为,查处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电子商务是指依托网络进行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并提供相关服务的商业形态。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指利用网络从事商品经营及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经营、经营信息发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和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基础服务的经营者。

  网络商品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包括通过自建网站或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的经营者。

  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是指为从事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交易平台、经营信息发布平台等服务的经营者。

  网络商品交易基础服务经营者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出租、线路租用、建站服务、域名代理注册等服务的经营者。

  凡在广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均受本制度的调整和约束。

  第三条 广丰县人民政府成立的广丰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促进和规范电子商务发展的专门机构,负责协调、促进和监督管理全县电子商务活动,其日常工作由下设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设在广丰县商务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广丰县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主体培育、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制度,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下,通力协作,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做好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实施积极财税扶持政策,促进网络经济发展。提高全县电子商务的整体运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发挥网络经济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照职能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提倡和营造诚信的市场氛围,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照职能开展全县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扩充联合征信系统有关电子商务的信息和内容,掌握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建立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用档案。

  第七条 鼓励、支持广丰青年电子商务创业协会建立网络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第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九条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可通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电子商务主体备案登记获取。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备案登记的内容包括主体名称、主体类型、网站名称、网站域名、IP地址、网站类型、ICP许可证号、ISP提供商、服务器机房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其它有关的注册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等。经营者应对其备案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⒈网上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⒉非以个人而以企业、个体工商户名义从事网上经营的。

  第十一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㈠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和未取得前置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㈡网络商品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应保证质量。商品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要求。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向广丰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㈢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在网页上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生产者(提供者)、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配送范围、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时,应积极与消费者沟通协调、处理。

  ㈣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依据消费者提出,自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条件给予退货,但下列商品除外:⒈消费者定作的;⒉鲜活易腐的;⒊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⒋交付的报纸、期刊;⒌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㈤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不得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㈥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完整保存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且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㈦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㈧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通过自建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商品的网络商品经营者还应当履行本制度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㈠用户注册制度;

  ㈡网络商品经营者主体资格核审制度;

  ㈢网络平台交易规则;

  ㈣信息披露与信息审核制度;

  ㈤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㈥公示及预警机制;

  ㈦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

  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三条 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㈠查验接受其服务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真实身份和依法应当具备的经营资格证明,并建立完善的信息档案库。

  ㈡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信息或者进行商品交易的相关信息、记录或者资料,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准确和安全,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其中,经营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2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2年。

  ㈢发生纠纷时,向有权处理纠纷的机构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处理。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㈣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前应当获得明确许可,明确告知使用用途,严格按照对客户的承诺使用客户信息,并保证客户随时了解情况和进行修改。

  ㈤非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许可使用或者出售其掌握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用户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㈥不得发送垃圾电子邮件,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杜绝垃圾电子邮件的传播。

  ㈦在明知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时,及时采取不予发布、移除侵权内容等必要措施保护知识产权。

  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网络商品交易基础服务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㈠建立用户信息档案库,查验用户真实身份和依法应当具备的经营资格证明,并依法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或者协议,不得为无合法身份的用户提供服务。

  ㈡依法记录用户上网信息。用户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㈢发生纠纷时,向有权处理纠纷的机构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处理。

  ㈣非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许可使用或出售其掌握的涉及用户隐私或商业秘密的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网络或者其它手段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窃取他人交易信息,发布违法广告或者进行恶意对比、恶意压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交易行为。

  (二)未经许可,将证明商标标识及地理标志标识或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通过可见、埋设等方式在互联网上使用,造成误导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

  (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网站特有的网页设计,造成与他人的网站相混淆。

  (四)在网站上伪造、冒用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电子标识等标志。

  (五)在网站上利用文字、图片、视频等对企业形象、商品进行虚假宣传。

  (六)以合同格式条款、网上通告、电子信函等方式单方面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作出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七)冒用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他人企业的名义,推广其商品或者网络服务,欺骗消费者。

  (八)利用网络植入恶意插件程序,采用弹出式广告、按钮式广告、电子邮件广告、软件端广告、文字链接广告等形式强行发布骚扰网络广告。

  (九)利用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规定的商品。

  (十)利用网络打着“产品网络直销”、“网上资本运作”等名义,以电子商务为幌子开展网络传销或者为网络传销活动提供平台、空间、服务器托管等服务。

  (十一)在信息的传递过程中发送蓄意毁坏、恶意干扰、秘密截取或侵占任何系统数据和信息资料的电脑程序。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托广丰县电子商务监测中心及网络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㈠进入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的经营场所实施检查。

  ㈡对涉嫌违反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管理规定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和询问,查阅、复制、下载、打印网络商品交易有关的信息、记录和资料,进行电子数据的采集与固定。

  ㈢检查涉嫌从事网络商品和有关服务违法经营活动有关的计算机、网络软硬件设备。

  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电子商务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阻挠、干涉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维护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保护其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违法经营活动时,违法行为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如实说明、提供情况,并进行确认。

  第二十一条 在采集、固定电子证据时,应当将网站页面、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数据库等电子证据以书面等有形载体进行固定与显示。必要时使用计算机存储设备存储、视频采集等其他方式予以辅助。

  本制度所称的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文件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者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事件相关事实的数据或者信息。

  第二十二条 以有形载体固定与显示的电子证据,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除可以通过当事人确认、公证机关的公证等方式予以证明外,还可以通过公安网监、通信管理等相关部门的鉴定,以及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出具的证明等多种方式予以确认。

  第二十三条 网络商品交易违法案件立案后,需要相关联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或者基础服务经营者暂停提供服务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下达暂停提供服务通知书等书面材料予以实施。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对于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行为人网站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建议书送交电信运营商,电信运营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实施。

  第二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违反本制度规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电子商务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管理制度篇2

  为确保“海商网”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正常运作,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浙江省网站信用管理规范指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订《浙江海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站信用管理制度》,并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敬请所有会员和社会各界给予监督。

  一、网上交易风险管理办法

  (一)海商网网站仅作为用户物色交易对象,就货物和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以及获取各类与贸易相关的信息展示、交易平台。

  (二)本公司通过发布 《“海商网”服务交易平台服务条款》,对收费会员资质进行审核,制订相关交易流程,选择国内安全性高,支付体系完整,稳定性、易用性和通用性好的第三方支付伙伴进行合作,共同推出“海商网”在线支付方式,推荐高信誉度的物流公司,推行网上巡检制度等手段尽量控制交易风险。

  (三)本公司无法控制交易所涉及的物品的质量、安全或合法性,商贸信息的真实性或准确性,以及交易方履行协议义务。此外,应当注意到,与外国国民、未成年人或以欺诈手段行事的人进行交易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客户自身应当具备分辨的能力。

  二、会员准入和退出制度

  (一)会员准入制度

  1.凡要成为“海商网”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海商网)的会员,都应主动填写注册表格,填写内容必须为真实、完整、有效。

  2.凡海商网的会员,必须遵守《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3.凡海商网会员,必须遵守《“海商网”服务交易平台服务条款》及“免责声明”。

  4.凡海商网的会员,发布的信息必须真实有效,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5.凡海商网的会员,会员必须按照海商网相关规定发布信息。

  6.凡收费会员,应按照要求出示营业执照等资料,以便海商网进行审核与登记。

  (二)会员退出制度

  1.凡海商网的会员,可以随时停止使用海商网的一切服务。

  2.凡海商网的会员,可使用各种方式通知海商网停止服务,海商网对此予以确认。

  3.凡海商网的会员,被投诉实行欺诈等违法活动,经核实,海商网有权取消该用户的一切服务。

  4.凡海商网的会员,违规发布信息,经警告拒不改正,海商网可主动取消服务,并注销该会员资格,情节严重的,永久关闭账号。

  三、投诉维权和售后服务制度

  (一)浙江海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鄞州工商分局和鄞州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建立12315联络站和消费者投诉站。12315联络站和消费者投诉站由专人组成,对会员的投诉和维权事项进行解释、处理。

  (二)网站客服人员负责投诉维权咨询日常受理工作,并交由12315联络站和消费者投诉站专人具体负责办理。

  (三)对投诉举报信息的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和廉洁高效原则。

  (四)处理咨询信息时限为2个工作日,投诉维权信息时限为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限,但最多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五)受理人在对投诉举报信息处理完毕后,应及时通过电话、信函和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回复投诉举报人。

  (六)受理人在对投诉举报信息处理完毕后,应分类汇总并建档备查,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分送相关负责人。

  (七)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咨询和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八)碰到疑难投诉咨询,本公司具体经办人员无法圆满处理时,应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汇报,并将情况向鄞州工商分局和鄞州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报告,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处理。

  (九)公司建立和逐步完善客户评价指标体系。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可根据交易过程以及结果的同一性,对交易双方作出评价,此评价作为积累客户信用的原始数据予以保存。在交易双方评价之外,本平台将根据现场考察和结合技术协会专家观点等因素等进行客观点评,点评意见和内容也将作为积累客户信用的原始数据予以保存,以增加客户选择的'依据。

  (十)对本公司自己出售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搞好售后服务,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网站巡检制度

  (一)公司设立网站巡检小组

  巡检人员负责整个网站注册会员资料和会员发布信息的检查、审核、激活,确保网站注册会员资料和会员发布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二)巡检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会员的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会员的生产经营是否正常;会员帐号是否有效真实,帐号活跃度等。

  2.会员的诚信记录。包括会员的信息发布及交易记录是否良好,会员的被投诉情况、评价情况。

  3.会员的其他情况。包括会员商铺的更新情况,会员购买本网站的服务情况,会员的满意程度及建议等。

  (三)信息审核和巡检工作

  1.手工审核所有信息

  海商网会员信息发布后,即可在网站前台显示,所有信息都进行手工审核,审订过程中发现注册资料中包含重发、滥发和乱码信息,有害、虚假、诽谤或中伤他人的内容,则直接予以删除;其它不规范的信息将被修改或审核不通过,审核不通过的信息无法在网站前台显示。一般情况下,收费会员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免费会员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2.巡检工作由相关主管全面负责

  巡检周期为:当天全面检查,一周抽查一次,一月普查一次。巡检主管应统筹安排巡检人员,如巡检人员缺勤,则部门主管须及时安排其他人员巡检。节假日,须安排值班人员巡检会员信息。

  (四)巡检中相关问题的处理

  1.每天下班前全面检查当天注册的会员资料,并与浙江省认证网、信用宁波网等权威部门发布的企业注册信息相核实,如果符合要求,审核通过后才在网站前台显示,并做好营业执照网上标识,推进网上亮照经营;如果不够完善,及时告知会员补充完整;如果发现注册资料中包含重发、滥发和乱码信息,有害、虚假、诽谤或中伤他人的内容,则直接予以删除。

  2.每天下班前全面检查当天会员在网站上发布的产品信息,如果符合要求,审核通过后才在网站前台显示;如果不够完善,及时告知会员补充完整;如果信息本身包含重发、滥发和乱码信息,有害、虚假、诽谤或中伤他人的内容,侵犯版权或知识产权,则直接予以删除。

  3.根据信息发布的频率,一般30分钟检查一次会员发布的供求等商业信息。如果信息本身包含重发、滥发和乱码信息,有害、虚假、诽谤或中伤他人的内容,侵犯版权或知识产权,则直接予以删除。

  4.网站上设置纠错举报联系方式,巡检人员每天查收相关邮件或接听相关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会员信息问题,小心求证,及时回复。

  五、隐私权保护制度

  (一)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本网站的会员资料和全部信息属于保密范围,本站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但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及用户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本站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本站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出租或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除以个人名义申请的会员外,会员资格属于申请人所在单位所有,会员单位的会员帐号管理员在离职时,应当主动与原单位负责人办理会员资料交接,并办理好会员资料及密码的修改工作。

  (四)会员应保持帐号的独立性,不可以将帐号与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共享。

  (五)本网站将不断采用新产品和新的加密技术,更加有效地保护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

  (六)对于会员泄漏他人信息而给受害人带来损失的,一经查实,受害人有权向其追讨相应的损失。情节严重的,交由当地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信用管理制度篇3

  为了进一步提升公司信用管理能力,加强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树立先进的企业信用理念,传播及弘扬优良的企业信用文化,创造良好的信用氛围,结合公司特点与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设立信用管理部,专门负责公司信用工作。

  二、信用管理部独立于公司其他部门工作,下设一名信用管理员,全面负责公司信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三个到位:即宣传到位、指导到位和协调到位。

  1、宣传到位就是积极宣传企业信用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使公司员工牢固树立科学先进的信用理念;

  2、指导到位就是要对公司信用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指导,提高公司各部门的信用管理能力和水平;

  3、协调到位就是要对信用管理部与其他各部门之间、其他各部门之间、部门与员工之间承担的不同信用管理工作进行协调,以促进公司信用管理工作的协调发展;

  三、信用管理员受公司总经理直接领导,积极参加各种信用培训,提高信用管理员的工作水平。

  四、在公司其他部门内各设立一名信用联络员,主要负责自己部门的信用工作,并与信用管理部日常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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