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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管理制度_考试管理制度范本
为规范考试管理,保证考试的公正公平,应制定规范的考试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考试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考试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人才培养需要,推进学风和教风建设,加强考试管理,保证各类考试严肃、公正、规范进行,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培养方案中的所有课程的考试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加考试是学生修读课程的权利。各学院、学系、教学部(以下简称“院系”)和教学管理服务部门必须按照规定做好考试组织工作,任课教师、监考人员应该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正常的考试秩序。
第四条 考试是学业评价的重要手段。学生必须按照规定参加修读课程的考试,自觉遵守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共同维护考场秩序。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五条 学校分管教学的领导负责组织领导学校的考试管理工作。教务处负责统筹安排全校考试工作,负责试卷质量的监控、统筹和协调各院系考试安排,负责组织校领导、教学督导及其他相关人员巡视考场,负责处理学生考试违纪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
第六条 院系分管教学的领导(以下简称“院系分管领导”)负责本院系的考试管理的组织领导。教师和职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职责负责实施具体考务工作。
各院系必须认真组织落实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试前,应落实以下工作:
(一)召开院系领导办公会议,根据人才培养需要,结合本院系学风考风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二)召开院系教职工会议,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命题及试卷审定、监考职责的培训、试卷评阅、保存和成绩评定等;在教务处提供的考务培训基本素材基础上,结合本专业特点,开展考务培训;确保试卷的质量、做好考试工作。
(三)召开学生宣讲会,申明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考风、考纪教育作为学生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结合专业特点学习《华东师范大学本专科生考场规则》,引导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七条 后勤管理服务部门必须做好考试的后勤保障工作,包括维护修缮考场设备,根据考试安排调整校区间的班车,做好教学楼值班工作,做好餐饮供应等,以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考试方式与命题
第八条 考试方式一般分为闭卷、开卷、口试。考试方式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和教学的特点确定,并填写《考试方式审批表》报院系审核备案。任课教师应在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说明考试方式、成绩评价构成及考核作业的提交方式。
第九条 院系应组织教师开展命题工作(包括非闭卷形式的考试)。原则上,不同教师授课的同一课程应统一命题。命题结束须经院系分管领导或教研室主任或者院系教学委员会专门授权的人员负责审定后方能作为考试试卷。院系应制定审议的流程和参与审议的成员。具体要求根据学校有关试卷命题、评阅和保存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试安排
第十条 一般情况下,公共课程考试由教务处和开课院系安排,专业课程考试由学生所在院系安排。
第十一条 院系在安排教学任务的同时安排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安排,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学期的最后一周进行。考试时间地点一旦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公布后,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由开课院系负责通知到应考学生。
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
补考、缓考的时间由教务处和院系根据《本科生补考、缓考及重修管理细则》安排,并至少提前三周在校园网或院系网站上公布。
第十二条 院系应在考试周内均匀安排所有考试课程,各专业各年级每天的考试科目不得多于2门 。
第十三条 院系应按照教务系统考场座位表的安排就座,如无座位表的则按照隔位就坐的原则安排考场。
学校逐步推进使用标准化考场考试。
第十四条 音乐、美术等专业的特殊类别课程的考试,依据教学要求由院系确定考试时间和考场安排,但同样应该在安排教学任务的时候安排考试时间,考试时间地点一旦确定并公布,不得随意更改。
第五章 监考安排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包括主考和其他监考人员。主考一般由任课教师担任,任课教师因故无法担任主考的,应经院系分管领导审批,并向教务处报备。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应为本校在职教职工。教师无论是否承担该课程的教学都有义务承担监考工作。院系应优先选派本院系教师员担任监考。在监考人员不足的情况下,经教务处批准,院系可安排少量研究生助教担任监考工作。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因突发事情无法参加既定监考和担任主考工作的,应提前报告院系,不得擅自安排他人参与监考。属于考试当日突发事情的,应立即联系所在院系教务员或院系分管领导,由院系负责协调安排其他人员监考。
擅自安排他人监考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公共课实行混合安排监考,逐步推进专业课混合或交叉安排监考人员,各院系按修读人数向学校上报监考人员。
第十九条 考生在60人以内的考场,一般安排2人监考;考生在60人以上的考场,必须安排3人以上监考。
第二十条 如有亲属参加本场考试的,监考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一条 院系必须组织开展考务培训,监考人员必须参加院系组织的考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 不得在考场看书看报(包括电子书籍和手机),不得聚集聊天,不得在考场接听电话,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如有影响到考试顺利进行的行为,按照《本专科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安排学校领导、学校教学委员会成员、教学督导和本处相关人员参加巡考。
院系负责安排院系教学委员会成员、教学督导、管理人员和相关教师参加巡考。
第二十四条 巡考人员须填写《考场巡考记录单》。巡考过程中,如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遇到突发情况应协助处理。院系的《考场巡考记录单》须统一报教务处。
第六章 试卷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主讲教师和教务员必须对试卷管理的全过程(包括试卷命题、送印、领取、保管、考前分发和考后批阅)负责,不得委托他人独立承担上述任何一个环节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参与出题的人员和其他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现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的,院系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依照《本专科教学事故认定办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与印刷单位签订保密协议,院系应在学校指定的印刷单位印制考卷。
第二十八条 院系应向学生提供统一的答题纸和草稿纸,并由监考人员在考场和试卷同时分发。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认真清点学生试卷和学生答卷。
第二十九条 学生试卷及学生答卷由开课所在院(系)保存 。保存期一般为四年(从开考时间起算)。试卷和答卷的保存和销毁,按照学校有关试卷命题、评阅和保存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教务处定期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各科试卷进行抽查评估,评估结果向全校公布。试卷抽查评估结果作为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内容之一。
第七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成绩一般应呈正态分布,相同成绩者不能超过修读人数的10%。
第三十二条 对于量大面广的通识课程、学科基础课程,原则上采用统一命题,统一阅卷。
第三十三条 成绩记载和补考、缓考、重修、旷考和考试作弊的课程的成绩评定,按照学校有关试卷命题、评阅和保存的规定和《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及相应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采用提交作业(作品或论文)等方式进行期末考核的课程,任课教师应选择适当的作业(作品或论文)提交方式。如采用邮件或其它网络途径提交作业,任课教师应对递交过程中遗失的作业(作品或论文)负责。任课教师须明确提交作业的截止时间。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作业(作品或论文)的,按未参加期末考核处理,所修课程成绩以零分或F 计。
第三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成绩评定和提交工作,并将成绩单、试卷和答卷交开课院系教务员。若有特殊情况,必须报院系分管领导批准,但时间最迟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在补考和缓考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成绩评定和提交工作,并将补考和缓考的成绩单、试卷和答卷交开课院系教务员。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本人成绩,如对成绩有异议,应在每学期的第三周向开课院系提出复查申请,复查工作由院系分管领导负责开展。经核查,确系教师评判有误的,院系应签报教务处更正。其他时间,不再受理任何成绩核查申请。
如课程为非本校开设的,教务处负责协调复查事宜,是否允许复查以开课学校的规定为准。若开课学校核查后确系有误的,由开课学校出具说明,教务处予以更正。
第三十八条 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和录入负责。任课教师不得委托其他人独立承担试卷的评阅或录入工作。教务员对试卷和成绩的管理负责,如擅自更改成绩,视为协同作弊,按照《本专科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试卷、答卷和原始成绩单由院系教务员负责管理,不得遗失、涂改。除核查成绩或教学检查等工作需要外,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试卷、答卷和原始成绩单。
第四十条 院系教务员负责将成绩单按年度归档,提交学校档案馆。
第八章 考试纪律
第四十一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本科生考场规则》。对违反考场纪律者,按《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和《本科生考场规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按照《本科生缓考、补考和重修管理办法》申请缓考。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按照旷考处理,考试成绩作零分处理。
第四十三条 监考教师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积极预防考试违纪行为。在考试过程中,一经发现学生违纪,应按照《监考职责规定》的流程处理。
第四十四条 巡考人员发现学生违纪,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监考职责规定》中相应流程处理。
第四十五条 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违纪问题,应及时向教务办公室反映。由开课院系会同学生所在院系做好核查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和保留物证。
第四十六条 在以提交论文、报告或作品等形式作为考核的课程,存在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的,由院系初步认定情节严重程度,向教务处报告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核后,向学校教学委员会上报审议。
第四十七条 违纪记录或反映违纪情况的材料须经任课教师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核实。教务办公室核实后应立即报告院系分管领导。如学生属于其他院系的,应立即通知学生所属院系教务办公室。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和《本科生考场规则》处理。开课院系须在该课程考试结束的2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报告情况,并向学生所在院系提交违纪情况的材料。学生所在院系须在收到学生违纪情况材料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签报教务处、学生处 。
对于逾期不报或隐瞒不报的院系,教务处应予以通报,同时根据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任课教师、监考人员和其他考务工作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造成教学事故的,按照《本专科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考试管理规定》(华师教﹝2006﹞3号)废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考试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学要求,加强考试管理,健全考试制度,维护考试秩序,防范违规行为,完善处理程序,保障考试的客观、公正,并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验、实习、主要实践教学环节)必须进行考试,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并得到相应的考试成绩。
第三条 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修读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独立设定学时学分的教学环节,都要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四条 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必须按教学大纲要求编制课程考试大纲,规范课程考试内容、考试方式及考试要求。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是指由我校组织的湖南工程学院在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参加的各类考试及管理工作,包括考试资格审核、命题、试卷审核、制卷及管理、考试组织、监考与巡视、成绩评定与管理、试卷评阅与分析、违规事件处理等环节。
第六条 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必须明确职责,责任到人,严格管理。参与考试工作各环节的教师、组织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纳入个人和单位年度考核范围。
第二章 考试方式
第七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内容,考试可以采用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口试笔试兼用、理论考试与实际能力考试(实验、操作、社会实践等)相结合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八条 考试课程的时间为120分钟(艺术类除外),考查课程的时间为100分钟(艺术类除外),试卷题量应与时间相吻合。
第九条 国家级或省级考试的考试方式和时间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试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考试的组织与管理由教务处负责。考试期间学校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检查全校的考试工作,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各院(部)成立考试工作小组,组织搞好本单位的考试工作。
第十一条 课程考试原则上实行期末统考,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考查课程可在课程结束时安排,由教学任务承担院(部)组织实施;实验、实习、主要实践教学环节的考试由各学院根据相应教学大纲的规定组织实施。由院(部)安排的考试必须于考前一周将考试安排表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并通知相关院(部)、班级、监考老师。
第十二条 考试要按照人才培养计划的规定和教务处考试日程安排表执行。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最后两周进行,需要提前或推迟的课程考试、期中结束课程的考试由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同意,并按照期末考试的要求组织考试。
第十三条 各学院领导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应在期末考试前召开学生考前动员会和全体教职工会议,学习学校有关考场纪律和监考人员职责等相关文件,对学生进行考试纪律教育,对教师进行监考培训,做好备考的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教研室要召开专门会议,落实课程考试负责人,组织命题、阅卷、试卷复查、成绩录入、试卷分析、试卷立卷与归档等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级和省级各类考试,按照上级要求,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四章 考试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学生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和其所属学院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考试的资格并计零分:
1.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课程规定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抽查考勤有三次未经请假缺课者;
2.在该课程中未交作业超过三分之一者或者未做该课程实验及未交实验报告超过三分之一者;
3.考试之前未注册者,不具备参加考试资格。
第十七条 根据第十六条规定,若要取消学生考试资格,任课教师应于课程考试前一周填写《湖南工程学院考试资格审核表》,将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姓名、学号、班级及原因报学生所在学院,各学院审核汇总后报教务处。对于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任课教师应在课堂上予以宣布,并安排班干部及时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八条 所有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须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不带证件者不能参加考试。
第十九条 国家级和省级考试的考试资格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补考、重修、补修、改修、缓考、旷考
第二十条 课程补考安排在每学期第一周周末进行;课程重修报名安排在每学期第四周进行,学生原则上只能重修本学期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开设的课程。
第二十一条 学生课程考试不及格,成绩在30分以上(含30分)的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成绩在30分以下的必须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课程补考不及格或没有参加补考,可参加下一年级该课程的重修考试。
第二十三条 本科第八学期,由教务处组织毕业补修,允许应届毕业生最多补修20学分,往届生不得参加毕业补修。
在规定的学籍年限内,离校后的毕业生可回校申请未通过课程的补修,每学期补修总学分不超过25学分。返校补修考试原则上不单独命题组考,随学期补考和期末考试插班进行。随学期开学初补考进行补修的学生,在开学第一周星期二之前到教务处学籍科办理重修报名手续,过期不予补报。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故无法参加课程考试,必须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否则以旷考论处。无特殊原因不得缓考,已办理重修手续者不得缓考,办理了手续而不参加考试者视为自动放弃,所办手续自动作废;如需再次重修,则须重新办理重修手续。课程设计(实验、实习)等实践性环节不能申请缓考,只能重修。
第二十五条 不按规定参加课程考试者,以旷考论处。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取消补考资格,只能参加重修。
第二十六条 被取消考试资格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并取消补考资格,该课程按规定重修。
第二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安排在应届学生毕业离校后补做; 若再不及格, 毕业设计(论文)则随下一年级重修。
第二十八条 课程设计(实验、实习)等实践性环节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必须重修。
第二十九条 任选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安排补考,学生可申请重修,经教务处批准,参加低年级该门课程的正常考试,也可以改修其他任意选修课程以完成规定的学分。
第三十条 补考和毕业补修成绩75分以上记为75分,75分以下按实记;中等以上记为中等,中等以下按实记。重修成绩按实考成绩登录。
第三十一条 重修、改修、毕业补修,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学分学费。
第六章 命题
第三十二条 根据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要求进行命题。其基本原则为符合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基本要求,不出超纲题、偏题或者没有考核意义的题目;问题的含义明确,用语准确,问题的正确答案一般有定论。
第三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命题的原则与宏观要求,学院负责命题的组织与实施,课程命题实行课程负责人负责制。命题应做到:
1.以课程教学大纲和考试基本要求为依据,做到试题内容科学,既要重视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三基”)的掌握程度,又要注重考核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合理确定试题题量,以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为宜。做到考试内容重点突出,试题分值分布合理。
3.开卷考试命题,应重点考察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
第三十四条 试卷编排要求:
1.卷面总分为100分。
2.试题描述清楚,题意表述明确,用词准确,条件充分,文字通顺且简明扼要,标点符号无误,插图、公式、表格清晰。
3.在同一套试卷中,同一类型的试题编写格式要一致。
4.在同一套试卷中,每道题目应该具有独立性;题目之间不得有互相提示答案的现象;题目的正文与答案描述不能相互提示;题目内容不得重复。
5.题型应按照从易到难的顺序排列,选择题的答案应该随机排列。
6.试卷按照“湖南工程学院试卷”模板编排制作。
第三十五条 每套试题均要制定统一的标准答案(客观性试题)、参考答案或者答案要点(主观性试题)和评分标准。试题分数在10分以上的,应对评分标准进行细化。
第三十六条 已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的考试(查)课程,主讲教师应按规定时间到教务处调用试题(卷)。如需补充、修改试卷(题)库,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三十七条 未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的考试(查)课程必须按相当难度出两套试卷(A、B卷),A、B卷题型、题量、分值分布应一致。A、B卷重复内容所占分值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0%,与上一年级该课程的考试(查)试卷重复内容所占分值不得超过总分的30%。
第三十八条 对于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相同的课程,多名教师授课时,课程负责人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
第三十九条 试卷(A、B卷)及标准(参考)答案上的考试科目、专业班级、学年学期应与执行计划一致。
第四十条 口试应采取先拟题后配题签的方式,题签数应多于考生数,试题一般不重复。开卷考试的试题,其答案不应含有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操作考试应有详细的考试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四十一条 各学院应作好试题审核工作,确保试题质量。试卷须经教研室主任(或者课程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在规定的时间由学院教务秘书统一送教务处,并作好交接登记。各学院应自留试卷及参考(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以备评卷和存档。
第七章 阅卷与试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各学院(部)应及时组织阅卷和评分工作。期末考试的阅卷、评分、登分工作原则上要求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完成。
第四十三条 阅卷教师应按照参考(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评阅试卷,作到严谨认真、客观公正、严宽得当,不得随意降低评分标准、送分或过严扣分。阅卷应有对错标记,按步骤评阅,本题得分标注在题首。记分栏内要逐题登分并保证正确合分。卷面成绩及各题批改分数均不得涂改,若确实需要更改则应在更改处签名。教研室要安排专人对评阅后的试卷进行认真复核和抽查。
第四十四条 考试课程成绩评定按百分制,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按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实践性环节按五级制。
第四十五条 课程成绩采取平时考核与期末考试综合评定成绩。考试课程平时考核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考查课程平时考核占50%,期末考试占50%。凡考试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低于55分者,考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为不及格者,该课程综合成绩为不及格。
第四十六条 各任课教师不得私自接受学生查分、查卷要求,学生对成绩有疑义需要查卷时,可在开学后三天内向教学任务承担学院申请,经主管教学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卷。查卷由教学任务承担学院组织,教务秘书、一名以上该课程任课教师或者近专业教师参加,查卷后及时写出查卷结论并通知学生。
第四十七条 各学院要做好考试试卷和学生成绩的归档工作。教师评卷结束后应及时将考试有关材料(标准答案、考试试卷、学生考试成绩册、试卷分析信息表等)归档,交本单位资料室统一保管至学生毕业后两年,以备必要时查阅。补考和重修试卷保留一年。
第八章 监考与巡考
第四十八条 监考是教学工作的一个基本环节,全校的任课教师都有监考和巡考的义务。其他监考人员的资格由教务处确定。
第四十九条 所有考试都要安排人员监考。根据每一考场(或考室)内安排不少于2人的原则安排监考人员。
第五十条 考试期间教务处应组织人员进行巡考,各学院应有相关领导巡视和值班,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第五十一条 命题教师在考试期间应进入考场进行巡视,对试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第五十二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严格执行考试纪律,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考场的检查和监督工作。监考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
1.提前20分钟领试卷并布置考场,根据考场座位数按单人单行编排座位,并告知学生,将座位附近的除考试用具外,其他物品一律放到讲台上的指定位置。
2.发卷前,应重申考试纪律,逐一核查学生证、身份证,无学生证和身份证者不能参加考试。
3.考试时,在考场内仔细检查和观察考试情况,不准吸烟,不准吃东西,不准聊天,不准看报刊、杂志,不准批阅试卷,不准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开考后不准在考场内使用移动通讯工具,手机必须处于关机状态。
4.认真填写《湖南工程学院考场情况登记表》。
5.认真监考,防止考试违纪、舞弊现象发生。一旦发生违纪、舞弊情况应及时向考务办公室报告,并填写《湖南工程学院考试违纪舞弊情况登记表》。
6.考试结束,应按规定时间收卷,按学号顺序清点试卷份数并密封装袋。多余试卷及草稿纸也必须全数收回。
第五十三条 巡视人员应认真履行好巡考职责,检查督促考试工作人员做好考试工作。巡视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
1.检查监督监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不规范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2.巡视考场,协助监考人员当场处理违规事宜。
3.记录课程考试情况。
第九章 考场纪律
第五十四条 考生要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尊重和服从监考教师及考场巡视员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考生进入考场时,必须将所携带的手机、电子记事用具等电子工具关机后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所指定的地方。
第五十六条 考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学生证和身份证。证件应放在座位的左上角处备查。监考、巡考人员有权要求未带齐证件者退出考场。
第五十七条 考生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并按规定位置就座。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以内,不得退离考场。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领取试卷后,应先填写姓名、学号、专业班级。答题时应按规定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签字笔答题,答题卡用2B铅笔填涂。
第五十九条 闭卷考试中,开考前,考生必须将所携带的书包、书籍、笔记、资料、纸张、通讯工具等物品拿离座位,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所指定的地方。
第六十条 开卷考试中,考生可按规定携带有关教材、笔记或其他参考资料进入考场。考生必须独立思考和作答,不准相互传看书籍资料或笔记等,不准进行讨论交流。
半开卷考试限带任课老师规定的盖学校指定公章的资料进考场。
第六十一条 考试中或考试结束时,考生不得将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资料带出考场。
第六十二条 国家及省级考试对考场纪律有特殊规定的,根据相关的规定来执行。
第十章 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六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考试违纪情形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予以纠正:
1.拒绝出示考试有效证件的;
2.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进考场,而不交给监考人员的;
3.未经允许借用他人考试工具的;
4.考试中东张西望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纪,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取消其参加正常补考的资格:
1.有第六十三条之任一种行为且不接受监考人员批评教育的;
2.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和要求,不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4.在考试过程中偷看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5.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
6.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7.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的;
8.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9.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的;
10.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11.其它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六十五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半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取消其参加正常补考的资格: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他人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以及协助他人抄袭的;
3.考前在考场桌面上书写与考试课程相关信息的;
4.强拿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的,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8.交卷后未按要求离开考场,并向考场内未交卷学生提供答题信息的;
9.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0.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题考试成绩的行为;
11.考场纪律混乱,考场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12.在校期间第二次被认定为违纪的;
13.其他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六十六条 学生及其他人员在考试过程中,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的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违规行为,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取消其正常补考资格,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行为的;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5.其他扰乱考场管理秩序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在校期间第二次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
2.违纪作弊行为被查实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的';
3.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4.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5.组织作弊的;
6.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7.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八条 监考人员应将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姓名、学号及违纪、作弊的主要情节在《湖南工程学院考试违纪舞弊情况登记表》中如实记录并签名,违纪作弊学生签名,巡视人员签字确认,连同试卷和用于作弊的物证材料及时交教务处。用于作弊的工具等暂时扣留。对暂时扣留的学生物品填写收据。
第六十九条 教务处将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情况通报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责成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材料并对其进行教育。教务处审核有关材料后形成拟处理意见,并公示三天。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七十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做出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文件,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送交学生本人。因受处分学生原因导致无法送交本人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七十一条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认定及处理
第七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是指考试各个环节各类负有职责或者安排了工作的教职员工。
第七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评卷及成绩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记一般教学事故一次:
1.未按规定履行监考职责的;
2.试卷命题错误的;
3.试卷出现明显命题错误,审核人员未能纠正的;
4.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统分误差的;
5.随意提高或降低学生试卷成绩(经两位讲师职称以上教师鉴定);
6.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7.擅自变更监考人员或者请人代替监考的;
8.监考迟到5分钟以上的;
9.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达1/5以上的;
10.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11.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七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评卷及成绩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记严重教学事故一次:
1.考试过程中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并传递给他人的;
2.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3.工作失职,造成试卷丢失的;
4.已安排监考,无故不参加的;
5.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6.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评卷及成绩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并记重大教学事故一次:
1.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的;
2.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3.考前泄漏试题和参考答案的;
4.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5.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6.为考生提供虚假成绩的;
7.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8.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9.因玩忽职守,致使学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七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评卷及成绩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直至开除公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2.擅自更改考试成绩的;
3.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4.窃取考试试卷及答案进行买卖的;
5.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6.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7.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学生人身权利的。
第十二章 其他
第七十七条 根据考试安排及需要,保卫处、后勤处等部门应于考试前做好考场安全、基本设施维修等准备工作,作到设施完好,考场安静有序,保障电力供应等,必要时派出电工、医务、保卫人员现场值班。
第七十八条 负责考场开(关)门人员必须按时开(关)门。
第七十九条 负责考场及相关区域卫生管理的部门应督促有关人员及时打扫卫生,必要时增加清洁卫生人员和清扫次数,必须保证考场及相关区域清洁卫生。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适应所有在籍学生。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考试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命 题
第一条 命题工作实行教研室主任负责制。各学科应采用全国普通院校国家试题库和自建题库相结合的方式命题。没有题库的学科要努力创造条件,尽快建立与完善本学科的试题库。实行考教分离,使考试命题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随着学科的发展,题库要不断更新、充实。
第二条 各教研室组织成立命题小组,确定命题组长。命题小组一般由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长期担任教学工作的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2~3人组成,并保持相对稳定。无论是题库命题或教研室自行命题,均实行任课教师回避制度或交叉制度。
第三条 命题要注意覆盖面和侧重点,严格按教学大纲要求进行,既要注意考核学生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又要注意考核学生的综合分析、理解和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题型可采用选择、名词解释、填空、问答、病例分析等多种形式,要注意难易搭配,题量适中,试题规范。
第四条 期末考试须出三份难度、信度、区分度相当的试卷(含相应的标准答案),作为期末考试A、B卷及补考卷使用。试题要题意明确,措词确切,无病语及错别字
第五条 试卷中选择题应减少与上年度的重复使用,论述题、问答题在三年内尽量避免重复使用。
第六条 需要开卷考试或其它形式考试的学科,需在考试四周前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批准。考试时使用教务处统一印制的答题纸。
第二章 试卷的制作、保管
第七条 各教研室和有关单位必须在考试前两周将试卷软盘报送考务科,并实行严格的试卷交接登记制度。
第八条 教务处考务科统一安排试卷制作。对试卷的打字、排版、印刷工作必须认真负责,按照考试时间的要求,在考试前一天完成印刷及装订任务,并确保试卷质量和安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试卷印刷工作场所。
第九条 为加强试卷保密工作,所有接触试卷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试卷内容。考务科统一印制试卷后,主监考教师于考前到考务科领取,实行严格的清点、装袋、密封、登记制度,试卷袋于考前十分钟由主、副监考在考场当众拆封,违者将按教学事故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印刷完毕,必须将试卷底版以及涉及试卷内容的废纸销毁。
第十一条 试卷密封后,任何人不得将试卷私自带回家中或提前拆封试卷袋。
第十二条 教研室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使用过的试卷,保管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五年。保管期限满后,由教研室指定专人集中销毁,严禁将使用过的试卷按废纸变卖。
第三章 监 考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系、部)应于考前审定与落实监考人员名单。考试实行主考教师负责制,其职责是领取、发放、收集试卷及填写考场登记表等。
第十五条 考生数在60人以上的考场,教研室至少应配备三名监考教师,考生数在60人以下的考场,教研室至少应配备两名监考教师。本教研室监考人员不足的,由二级学院、系、部或教务处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在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逐个检查考生的学生证、考试证及是否对号入座。在发卷前统一处置禁止带入考场的书物(包括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违规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
第十七条 分发试卷前,监考教师应向学生宣布考场规则。分发试卷后,监考人员必须告知考生查对试卷页数是否有误,提醒考生在试卷和答卷上写明班级、小组、姓名、学号。考试开始15分钟后若发现试卷错页、重页、漏页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和暗示。若因印刷不清或分发错误,考生举手询问时,方可给予答复或更换。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应阻止与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现象时,应提出口头警告并予制止。对无视警告,继续违反考试纪律者,监考人员应停止其考试。一经发现考生违规、作弊,证据确凿,应立即停止其考试,在收缴证物的同时,告知学生本人,责令其立即退出考场,在试卷上记以违规、作弊标记。监考人员应对停止考试和违规、作弊情况及时作监考记录,并在考试结束后立即将考场情况记录单连同相关材料上报教务处考务科备案。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不得随意离开考场。考场内不得吸烟、看书报,不得聊天和打瞌睡,不准抄题和做题,不得将试题传出考场。
第二十二条 考试结束前10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结束时间。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应令考生停止答题,立即交卷,对不按时交卷的学生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按要求填写考场考试记录单,考试结束后及时送交考务科。
第二十四条 考生退场后,监考人员应清点试卷和答卷,如有发现试卷或答题纸缺少,应立即追查并追回。对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者,应立即上报,并给予严厉处置。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要关心爱护学生,如发现考生出现健康意外,不能坚持考试,应立即报告二级学院(系、部),以便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应在期末考试时安排校领导和相关处室、各二级学院、系、部负责人到考场巡视,及时了解考试情况。
第四章 阅卷、评分及试卷分析
第二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各教研室应及时组织阅卷。阅卷、评卷工作要认真、细致、公正、准确,参加阅卷、评卷的教师要按照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集体阅卷,流水作业,并在自己所评定的试卷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干涉教师阅卷、评卷工作和私自到教研室查卷查分,教师不得变相送分或擅自更改学生成绩,否则按教学事故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九条 阅卷后,试卷及答题纸由教研室妥善保存5年,以备查阅。
第三十条 各学科总评成绩应于期末考试后五天内,由教研室将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并按照规定格式录入电脑,以便进行规范化管理。并填写纸质报表一式二份,经教研室主任签字盖章后,将纸质报表一份报送教务处教务科,教研室自留一份备查,并经网络系统将成绩提交给教务处教务科。成绩一旦归档,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确因有误需更改成绩者,须经两位以上教师重新阅卷,由教研室主任说明情况,签署意见盖章后生效。教研室在报送学生成绩的同时,要认真分析试卷,将分析结果填入《课程教学报告》,上报教务处考务科。
第三十一条 教研室不得接待学生查分。如确有疑问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查分。
第五章 学校题库建设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题库由教务处考务科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题库根据条件逐步扩大题库范围和题库量。
第三十四条 学校题库由指定的管理人员使用和维护。
第三十五条 学校题库应建立在专用计算机上,同时有备份文件库,并由指定的人员管理。该计算机属于涉密计算机,严禁接入校园网。
第三十六条 非题库管理人员(包括维修人员)未经考务科科长同意,不得接触专用计算机,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 题库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格遵守试题库命题程序,未经考务科科长同意,不得擅自调出、打印试题,违者以泄露题库论处。
第三十八条 为维护题库的保密性,由题库命题印制的试卷,使用后务必如数返回考务科(含空白试卷),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计算机出现故障或问题,题库管理人员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理。
第四十条 各教研室自行设立的课程题库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学校题库试题的出库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为学校题库管理人员必须遵守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各二级院(系、部)和有关单位要求由学校题库命题的申请必须在考试两周前送达教务处。申请内容包括:考试科目、考试对象、考试范围、考题题数、难度要求、考试时间、试卷份数等。
第四十三条 申请需由教务处长同意后方可出题。
第四十四条 试题清样由考务科科长核定,考务科负责安排制卷和监印。
第四十五条 试卷印刷完毕后考务科负责安排装订、封装、保管及发放。
第四十六条 考务科根据申请单位上报的监考人员名单和考场发放试卷,监考人员领取试卷时必须登记签字。
第四十七条 考试完毕,试卷必须全数收回。如果发现缺卷、缺页,该考场监考人员必须在3小时内负责追回。
第四十八条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于贵阳医学院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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