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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车管理制度_学校公车管理制度规定

时间:2022-11-28 18:15:18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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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车管理制度_学校公车管理制度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车辆管理,严肃公务用车纪律,控制学校支出,应制定规范的学校公车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学校公车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学校公车管理制度_学校公车管理制度规定

  学校公车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公车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控制成本、规范行车安全行为,确保教学、科研、管理、后勤保障及其他公务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中共贵州师范大学委员会贵州师范大学关于加快推进公车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校党政发〔2013〕1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使用财政拨款经费、科研经费、学校自筹经费及社会捐款等资金购置的并以贵州师范大学名义进行登记上牌的车辆均为学校公务车辆,必须依照本办法纳入学校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配置合理、使用有效、处置规范、监督公正的管理原则,建立动态精细化的管理系统,实现对学校公车从采购到处置全过程管理,切实做到实时的账账、账实、账事相符,确保公车用于公务。

  第二章 公车购置

  第四条 学校需购置公车,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首先提出预算申报计划、采购立项申请;其次在经学校相关部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报学校领导审批,计财处安排落实经费;最后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程序办理报批和采购手续。未经批准未按程序,各学院(教学部)、各单位不得自行购置公务用车。

  第五条 因学校公车编制有限,原则上不鼓励使用科研经费购置车辆。确因科研工作需要使用科研经费购置车辆,在符合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及课题来源方的预算批复的前提下,须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提出立项申购报告,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计财处核实经费,学校领导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程序办理报批和采购手续。

  第六条 车辆购置后,购车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贵州师范大学固定资产验收入库流程》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并与学校签订公车使用承诺书,承诺承担用车过程中因使用者违反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而引发的法律、经济、安全、民事等责任,降低学校公车运行费用和责任风险。

  第七条 细化学校公车运行费用预算编制,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格控制公车运行费用。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车辆,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承担车辆使用运行等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八条 学校公务车辆应明确专人驾驶,购车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定落实并经常检查考评驾驶员职责。因工作需要,中层干部驾驶公务车,须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公车管理

  第九条 学校公车实行统一监管与分类归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公车的统一购置、入库登记、车辆清查、调拨调剂、统计报告、使用监管和办理报废处置手续等工作。学校办公室负责对其统一调度使用的校公务用车进行管理;各单位使用的公车,由各单位负责管理;科研经费购置的公车,由该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后勤保障用车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管理;产业开发用车由科技与产业发展中心负责管理。

  第十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和单位,负责各自使用和分类归口公车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务用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学校公务用车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实施归口管理范围内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二)负责本部门和单位使用的公务用车调度、使用、保管和维护保养等工作;

  (三)负责组织办理本部门归口管理的车辆交通运行管理费的缴纳、车辆年审等;

  (四)负责加强公务用车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行为规范教育、培训、考核等。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使用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应落实专人负责车辆管理,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把好用车安全关,合理使用车辆,充分发挥车辆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公务车辆及行驶执照、号牌、证件由使用单位责任人(科研项目负责人)自行保管,不得擅自出租出借、抵押变卖、丢弃报废,违反以上规定,后果由使用单位责任人(科研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驾驶学校公务车辆发生交通肇事或得知车辆被盗时,车辆使用单位责任人(科研项目负责人)及当事人必须在24小时内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向保险公司、学校保卫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口头和书面报告。

  第四章 公车处置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经鉴定达到报损、报废条件的或由于交通肇事需报废的车辆及其车辆行驶执照、号牌、证件等,须交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收回按有关程序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置。

  第十五条 学校各类公务用车,因各种原因需变卖、转让、报废等处置的,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按相关程序办理报批处置手续,并根据批复及时作出下账和账务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使公务用车受到侵害、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学校研究决定。

  学校公车管理制度篇2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车辆管理,严肃公务用车纪律,控制学校支出,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和学校公务车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2.学校公车由学校办公室进行日常校内工作调度。

  3.建立公车使用记录制度。明确记录使用时间、使用事由、使用人、批准人等,因应急使用公车,使用后,相关人员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4.严禁公车私用,驾驶员未经学校办公室安排,不得擅自出车。因擅自出车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5.驾驶员应爱护车辆,确保车况良好和行车安全。

  6.公车不使用时段须停放学校内,严禁将公车停放在居民住宅区或公共场所。

  7.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必须立即报告学校办公室,必要时报告校长,并保护好现场,待学校有关人员到达后进行处理。如有人员受伤,应立即送受伤人员去医院抢救治疗。

  8.公车校外借用由校长室批准。

  9.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学校公车管理制度篇3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办发〔2011〕29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学校公务车辆的配备使用,推进节能减排工作,降低运行成本,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公务车辆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按需使用”的原则,由学校办公室集中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学校保卫处、后勤集团保留特种专业技术等车辆,离退休工作部保留为离退休老干部服务的车辆,其他单位、部门不再配备公务车辆。

  第三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公务车辆的管理、调度、维修、交通事故处理、车辆运行费用的结算审核等工作;负责公务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安全教育等工作。

  二、车辆使用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务用车按照先急后缓、保障重点的原则,实行统一调度、统筹安排。

  第五条 用车审批范围。以下事由经审批可以使用学校公务车辆:校外高层次专家、学者访学用车,外事访问、外国专家用车,学校领导公务用车,机要、保卫、保密工作用车,财务安全、突发应急事件用车,后勤勘察及抢修用车等。

  到外地办理公务,原则上应当乘坐高铁(动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三、车辆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包保责任制,实现公务车辆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第七条 公务车辆管理实行单车核算制度,建立车辆台帐,一车一帐,详细记录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每月统计、结算。

  第八条 公务用车由学校办公室派发出车通知单,驾驶员凭出车通知单出车。

  第九条 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由学校资产处牵头,相关单位配合,在具有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用车维修定点资质的企业中依法依规确定维修企业。

  车辆维修保养,由分管车辆的副主任、车务科长和驾驶员对车辆进行鉴定,提出维修保养意见,驾驶员填写《北华大学车辆维修保养鉴定审批单》,按程序审批后,到确定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保养。

  千元以下的维修保养费由学校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批准,千元以上的维修保养费由学校办公室主任批准,车辆大修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公务车辆异地需要维修时,驾驶员应先向车务科长汇报车辆相关情况,确定维修意见后再进行维修,公务执行完毕后驾驶员补办相关维修审批手续。

  第十条 公务车辆实行定点加油。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加油站点,并根据车型、车况核定车辆每百公里耗油标准,由驾驶员凭票加油,一车一票,统一结算。

  公务车辆原则上不在外地加油,确需在异地加油的公务车辆,驾驶员应对执行任务所需的燃油数量进行估算,适量加油。

  第十一条 公务车辆实行定点保险。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公务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学校办公室负责公务车辆的投保项目、保险手续办理及保险单据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务车辆实行定点存放。公务车辆集中停放在学校车库,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期间无出车任务的车辆实行集中封存制度。

  四、附 则

  第十三条 集中管理的公务车辆,由资产处收回验收后调配学校办公室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集中管理的公务车辆驾驶员原则上继续担任驾驶工作,由人事处办理驾驶员调配聘用手续。

  第十五条 离退休工作部为离退休老干部服务的车辆、保卫处和后勤集团的特种专业车辆等,参照此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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