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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_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规定
为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的管理,提高教师的素质,应制定规范的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加强随县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分布均衡、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师德高尚、充满活力和具有创新能力的中小学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机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随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教育局负责全县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包括教师调配、考核、培训、职务评聘、奖惩、资格认定与注册、退休、档案管理等。
第二章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四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章 教师职业道德
第五条 加强师德建设,教师在履行岗位职责中,应努力做到: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六条 严守师德10条“红线”,充分发挥学生、家长、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七条 学校是师德建设的具体实施单位,校长是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师德建设工作的部署、落实和考核。要把师德建设作为学校的重要工作之一,将师德建设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统一部署、统一规划,做到制度落实、组织落实、内容落实。
第八条 要形成完善的师德考核奖励机制,对涌现出的师德先进个人,县教育局定期进行评选并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也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对严重违反师德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而尚未触犯法律的教师,一经发现、查实,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调整岗位。
第十条 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规定处理不及时、产生不良影响的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教育局将给予内部通报;情节严重、产生恶劣后果的学校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给予撤职,同时在各项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章 教师资格、聘任及职称评聘
第十一条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畅通出口关。凡在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在教学岗位上任教。教师资格实行定期注册制度。
第十二条 在各学段任教的教师应取得相应学段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应具备幼儿园或其以上教师资格;小学教师应具备小学或其以上教师资格;初中教师应具备初级中学或其以上教师资格;高中教师应具备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职校教师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或相同等级的高级中学教师资格。鼓励教师申请办理更高一级的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全面推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根据定编、定岗、定责、定员的原则,由学校校长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落聘人员严格执行单位聘任管理规定。对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可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离岗培训。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调离教学岗位或安排待岗。
第十四条 继续实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离制度。各单位制定高级、一级教师岗位竞聘方案必须广泛听取教职工的建议和意见,经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应有在农村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晋升高级、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应分别累计有5年、3年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经历。
第五章 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
第十六条 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应按有关要求,接受继续教育,作为续聘和职务晋升的必备条件;教师应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积极参加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水平。
第十七条 教师原则上要专业对口参加继续教育,并积极参加中小学教师信息化能力培训,按照规定完成继教学时,并由随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组织考核,确定学时学分。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学历提高学习。小学(幼儿园)、中学教师原则上要分别达到专科、本科学历,且专业对口,其中高中(中职)教师达到研究生学历应有一定比例,鼓励中学教师参加在职研究生的学历提高学习。
第十九条 教师报考在职进修须经中心学校批准。报考脱产进修须经县教育局批准。未经教育局批准擅自离职脱产进修学习的,从离岗之日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条 开展“215”名师名校长培养工程。探索和建立名师和名校长的培养、评选和成长激励机制,鼓励和促进拔尖人才的成长,充分发挥“名师”、“名校长”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第二十一条 开展中小学校长全员培训,全面提升中小学校长的办学治校能力和素养,并持证上岗。
第六章 教师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上级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认真做好教师年度考核工作,对教师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工作严格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三条 教师年度考核结果应予以公示。考核结果将作为教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评先表模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加快构建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职业能力和工作绩效为重点内容、以学生及家长满意为基础的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以及解除、续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充分发挥奖惩制度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一)教师年度考核在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次年元月1日起晋升一级薪级工资,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人员,不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所在单位应视情况减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教师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且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具备竞聘晋升岗位等级的资格;聘期内两年及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竞聘晋升岗位等级的资格。
(三)教师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
(四)教师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学校可以直接向较低等次调整该教师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教师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学校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连续两年及以上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教师评先表模正常机制,实施评先表模晋级制。教师在聘任期间,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或有其他突出贡献的应给予奖励。奖励分综合奖和单项奖。综合奖:劳动模范、师德标兵、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德育工作者等。单项奖: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坛新秀、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等。奖励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奖励的申报原则上实行层级递进,不得越级申报(有突出贡献由上级直接命名表彰除外)。
第二十六条 教师有违反职业道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教师有违反师德10条“红线”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直至开除。
教师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教师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教师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按新聘(任)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每降低一个岗位等级相应降低两级薪级工资确定,最低降至新聘(任)岗位的起点薪级。无岗位等级可降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降低两级确定,最低降至薪级工资l级。未明确新聘(任)岗位的,停发工资待遇,暂按本人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之和的70%计发临时工资。明确新聘(任)岗位后,被多减发或少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或扣发。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解除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教师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教师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教师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教师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二十七条 受行政刑事处罚教师工资待遇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2007]20号)执行。
立案审查尚无结论的,其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暂不发给。待有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受处分教师在受到处理当年及受到处理影响期间,不得评优评先,不得申报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
第二十九条 教师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工资待遇的,从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次月起执行。处分被减轻或撤销的,多减发或停发的工资予以补发。处分被加重的,少减发的工资予以扣发。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后被追究违纪责任的退休费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二条 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三十三条 县教育局每年对中心学校校长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核定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其他校长绩效考核由中心学校组织进行。
第七章 教师调配
第三十四条 教师调配应根据工作需要,同时合理考虑教师夫妻分居和家庭特殊困难以及个人的其它正当要求,予以调整。
第三十五条 教师申请跨镇(场)调动,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干部调动申请表》(一式二份)经中心学校签署意见后,于每年6月30日前报县教育局,按有关程序办理。镇(场)内中小学教师调动由各镇(场)中心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讨论决定。
教师调动必须按规定时间报到。调出单位按调动通知的规定时间转出组织、人事、工资关系,调入单位按报到时间接转组织、人事、工资关系。教师本人应服从组织调配,无故不到岗者视作旷工。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不允许停薪留职,不得从事第二职业。
第三十七条 推行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一是镇(场)之间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二是各镇(场)直学校与村级学校之间的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各镇(场)中心学校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和措施,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顺利实施。交流轮岗期间,交流轮岗校长教师工资、福利等按照《随县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未经县教育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借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未经县教育局同意而借调的教师,必须回原单位,否则教育局及学校有权拒绝支付被借用教师工资、津贴补贴等,有权拒绝办理该类教师的组织、人事、工资关系,并视擅自离岗时间作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十九条 2012年及以后新招录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按照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编办《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机制教师队伍管理的意见》(鄂教人[2015]6号)执行。
第八章 教师考勤与请假制度
第四十条 严格考勤制度。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考勤制度,规范教师考勤管理。
第四十一条 进一步健全请假制度。规范请假手续,认真执行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规定。
(一)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公假等审批权限及待遇:
1、病假。教师请病假7天以上的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二甲)诊断证明,并严格按照学校管理制度履行请假手续;病假达半年及以上的报教育局审批。中心学校校长请病假2天以上的,由局长审批。
2、事假。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控制在7天以内, 特殊情况一次最长不得超过15天,并严格按照学校管理制度履行请假手续;15天及以上的经中心学校签意见后报县教育局审批备案。中心学校校长请事假2天以上的,报局长审批。
3、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4、丧假。教师的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子女等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学校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丧假,外县市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1至2天路程假。
5、产假。
(1)单胎顺产,产假98天,产前15天,产后83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晚育者(女年满24周岁已婚妇女初次生育或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增加产假30天。
(5)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产假。
(6)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6、教师进修、培训及外出学习、考察的公假(必须有承办单位证明),由校长审批,学校记载备案。中心学校校长进修、培训及外出学习、考察的公假由局长审批。
(二)请假期满上班后,应立即销假。
(三)病假、事假的待遇。
1、病假。
(1)教师经批准休病假的,基本工资照发。
(2)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发放。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发放。当年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次年元月1日不得晋升薪级工资。
(3)考核期内不在岗的教师,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性津贴不得发放。其它情况由学校酌情处理。
(4)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5)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立一等功且保持荣誉的以及省以上突出贡献教育专家,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发放。
2、事假。
(1)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15天,其中工作年限满一年不到五年的,假期不得超过7天。
(2)在规定的假期期限内原工资照发,超过规定假期的,扣发工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下同)。具体扣发办法按每月二十一天半除月工资的日均工资进行扣发,事假连续或者累计超过15天及以上者,停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并且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学校原则上应在学期末对教师请假时间进行累计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中心学校备案,并按考勤制度兑现。
(四)旷工。
教师工作期间不履行请假手续或提出请假但未获批准的、或弄虚作假骗得批准而离岗的、在出勤的时间内无故不到岗的、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一律视为旷工。教师旷工的,扣发旷工期间的工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下同),累计达7天的,扣发1个月的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五)事假、病假、旷工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按所在单位绩效工资具体分配办法执行。
(六)国家规定的婚、丧、产、寒暑假期间的绩效工资照发,其中奖励性绩效工资可按学校平均水平发放。
第九章 教师退休、辞职、辞退
第四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教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
(一)干部: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二)工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退休年龄,按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到龄应及时上报并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十四条 对占用学校编制而未经批准不在学校工作的各类人员,要书面通知本人限期返岗,自通知下达本人后15日内没有返岗人员,学校要按规定及时办理除名、辞退等手续。教师辞退等按人事部门有关政策规定报批。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辞职须经本人提出申请,中心学校签署意见,报县教育局审批,其本人档案转县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章 教师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配备政治、业务素质好的干部,加强教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教师业务档案。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招录(聘)用、转正定级、培训进修、职称评审、工资晋级晋升、干部任命、奖励处分、评先表模、入党入团、年度考核、学历提高、教师资格认定等有关材料,必须及时整理归档,不得遗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抽减、添加、涂改、销毁档案材料,如发现以上情况者,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县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公办教师和职工,教育局直属二级单位涉及以上事宜的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今后国家如有新规定则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篇2
为加强中小学教师管理,保持教师队伍稳定,严肃工作纪律,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
(一)加强对教师德、能、勤、绩的考核考评,严把考核标准和条件。对一年内擅自离岗累计超过15天以上、不满30天的,除扣发离岗期间工资外,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或不称职),2年内不予晋升工资、不予晋升职称;对连续擅自离岗15天以上或一年内擅自离岗累计超过30天的,一律作除名处理。
(二)严格请销假制度。学校教师因故请假,应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期销假。请假3天以内的,由所在学校审批;请假3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中心学校审批;请假一周以上、15天以内的,由本人提供有关证明,中心学校同意后,报县教育局审批。县直学校教师请假一周以内的,由学校审批;一周以上、15天以内的,由本人提供有关证明,学校同意后,报县教育局审批。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对超假人员以旷工处理,组织上应敦促本人及时返回。如本人坚持不回的,从超假之日起扣发工资;连续超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假30天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各学校当月考勤结果和工资花名册在下月1日进行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后报中心学校审核。
(三)禁止中小学教师不经过批准在外兼课。
二、教师脱产进修
(一)各中小学要根据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结合本学校实际,科学合理地安排在职教师脱产进修。教师脱产进修须经学校同意,报县教育局批准,并与学校签订协议。脱产进修学习期满应及时回原单位上岗,否则以擅自离岗和协议规定条款处理,并偿还进修期间的工资、福利及有关培养、管理费用。
(九)未经批准擅自脱产进修的,以擅自离岗论处,给予除名处理,其人事档案等有关材料转至县人才交流中心教育分中心,被除名人若外转档案材料,须偿还培养费及管理费。
三、教师流动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抽调、借用教师。因学科课程岗位需求,须调配解决的,在县政府下达的教育编制内进行调整,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教学管理
教学工作是学校工作的中心,是检验学校工作的.重要标准之一,为此特制订教学工作实施细则如下:
备课
(一)备课是搞好教学工作的基础,是上好课的前提。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本学科的目的要求,首先应认真通读教材,掌握知识的系统性,明确教学的重点、难点和关键,探讨教学方法。
(二)划分章节、课时,要从教材实际和学生实际出发,博览教学参考资料,择取所需,不生搬硬套,照章抄袭。
(三)个人备课和集体备课相结合,允许不同意见的争论和不同教法的试验。
(四)经常储备一周的课时,不许教一节备一节,不准上无准备的课,每节课都要写出教案。
(五)对布置的作业,教师应先作一遍,以便辅导学生和掌握分量。
(六)实验课前要做好充分准备,上实验课时,要教育学生遵守操作规程,注意人身安全。
(七)认真选择教法,精心设计教学程序,做到备教法、备实验、备教具、备板书、备作业。
(八)教案书写要工整、干净、细致,要做到六到位:即课时划分到位、目的要求到位、重点难点处理到位、教学过程到位、体现教法到位、布置作业到位。
(九)要统一教材,统一内容,统一进度。
(十)教务处协助学校领导定期检查教案,一般情况下,每学期组织每月检查。平时不定期随时抽查教案。
上课
(一)上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中心环节。课堂教学的总要求培养能力,发展智力,拓宽思路。
(二)对每一堂课的安排,要精心构思。做到:加强基础,反复巩固,重点突出,详略得当;难点抓准,分步克服;例题精选,讲述正确;密度合理,分量适中。
(三)提倡启发式,废止注入式。引导学生通过分析、综合、对比、推理、判断等思维过程,探索问题的答案,吸收知识营养。提倡学生发言,搞活课堂气氛。
(四)讲究教学艺术。教师上课时仪表要端庄,教态要亲切,声音要宏亮,举止要恰当,幽默不失分寸,严肃切忌呆板。教学语言要规范简练,逻辑性强,生动形象,富有感情。板书要简明工整,设计科学,布局得当。教具使用恰到好处,演示实验操作正确。
(五)重视课堂练习。各科课堂教学要有讲有练,通过练习启发较好的学生,推动中等生,督促差生,实现教学均衡,避免两极分化。促进后进变先进的转化过程。
批改作业
(一)批改作业,是巩固和检查教学效果的重要方式,是促进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消化和巩固的手段。要求学生必须认真作好作业,教师必须认真批改作业。
(二)布置作业要精选,分量要适当。要指导学生完成作业的方法,部分试题要作适当提示。要严格要求学生正确、整洁、按时、独立完成作业。
(三)教师要认真批改作业,要求是:收发及时,批改量够,整洁认真,批语具有指导意义,并且要留有批改记录。
(四)检查作业批改情况。教务处、学校领导要定期不定期检查学生作业,检查的内容主要是:作业次数,每班本数,实批本数和次数,作业质量和批改质量。
辅导
(一)了解学生,分类指导。教师必须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从双基、能力、学风、方法诸方面衡量学生的素质,参考考试成绩,分类排队,因材施教,针对不同程度的学生,用不同的方式及时进行有计划的辅导。
(二)注意培养拔尖学生。对基础扎实、智商较高、学习成绩突出的学生,要发挥其特长。在学好各门课的基础上, 能在某一个方面成为出类拔萃的尖子。
(三)做好差生的转化工作。教师应针对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的性格特点、弱点进行具体帮助和教育。以端正学习态度,加强学习纪律,培养好的学习习惯,克服自卑心理,增强学习信心,帮助他们扫除学习上的障碍。加强基础,剖析难点,疏通思路,指导方法,使他们逐步跟上学习较好的同学共同前进。
考核
(一)考核是检查教学质量,评定学生成绩,督促学生认真学习的重要措施。教师应采取多种形式做到经常考核。如:提问、板演、小测验、单元练习等。期中、期末考试是每学期按规定时间进行的两次大考,要认真组织。
(二)考前要组织学生复习所学课程,注意知识的系统性,把握教材,归类综合,突出重点、难点、疑点,要指导学生复习的方法,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和应变能力。
(三)认真做好命题工作。每门学科应根据大纲要求,有计划地安排,努力建立学校各级段、各学科的试题库。试题要求既能考查学生掌握知识的情况,又能考查学生的智能情况。要注意试题的思想性、实践性、启发性、广泛性。覆盖面要大,难易适当,题型多样,力戒偏题、怪题出现。
(四)认真做好监考工作,督促学生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以求实、求真的考风,推动勤奋多思的学风。
(五)认真做好阅卷评分及讲评工作。阅卷评分要坚持标准,力求客观地评定学生成绩。要做好学生学习质量分析,肯定成功方面,正视缺漏现象,及时向学生反馈考试情况。
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篇3
为了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的管理,建立一支能够适应新时期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师的职能、素质和岗位职责
一、教师的职能
第一条 教师应具有高尚的师德,具有现代化的教育思想,业务精湛,富于创新;应是学生学习的指导者,学生未来的设计者,学生智力资源的开发者,学生人生的楷模者。
二、教师的素质
第二条 政治素质。要做到作风严谨、谦和淡泊、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爱岗敬业、讲求奉献、教书育人、精益求精、开拓进取、为人师表。
第三条 基本素质。现任中小学教师要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要分别达到大专和本科学历,并不断提高学历层次;普通话水平要达到相应的等级水平;计算机技能通过培训考试达到教育部门规定的水平等级。
第四条 教学素质。能独立承担至少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能担任班主任和组织学生课外活动,在课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具有理解、掌握教育教学理论的能力和教学实践的创新能力,能灵活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掌握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具备素质教育在课堂的运用能力;能上好常规课,能承担优质课和创新课。
第五条 科研素质。树立科研意识,具有善集教育信息、善于总结教学经验、探索教育规律的能力;具有从教学中发现问题、选择研究课题、设计研究方案、实施研究过程、撰写研究论文的能力;具有对教材和学生心理特征的研究能力。
第六条 管理素质。应具有较强的凝聚力,胜任班主任工作,能组织和开展各种活动,并善于协同其他教师和学生共同完成同一项工作;具备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联系的能力,做好家长学校联系工作;能制定目标明确的工作计划并能有效地实施。
第七条 心理素质。应具备在生存中的竞争能力、发展中的创新能力、变革中的应变能力、进取中的博学能力、挫折中的自控能力、合作中的宽容心态。
三、教师的岗位职责
第八条 师德方面。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遵守规章制度;热爱科学、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关心帮助后进生;为人师表,廉洁从教,不强制学生购买教学辅助材料、商品,不索要财物,不接受馈赠,不乱办班、乱收费;不得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其它工作,不得搞有偿家教;遵守社会公德,语言规范文明,衣着举止得体,禁止师生恋爱;正确评价学生,对学生一视同仁,不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划分等级;尊重家长,尊重同事,关心集体,不诬陷、诽谤他人,不搬弄事非。
第九条 教育教学方面。
(一)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质量观、人才观,明确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遵循教育与教学规律,认真钻研教材,全面了解学生。
(二)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认真制定每学期的教学工作,教学研究工作、班主任工作等各种工作计划。
(三)钻研教材、勤于教学、教态端正,注重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与态度;备好、写好课堂教学设计;课堂教学讲究方法,讲求效益,注重素质教育,渗透德育教育;认真批改学生作业,耐心辅导学生,客观地评定学生成绩,按时按量完成教学任务。
(四)抓好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注重学生不同发展阶段的心理、生理特点和个性特征,精心培育、完善学生健全的人格;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班、团、队活动,按规定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活动,培养学生活泼、乐观、向上的良好品德与个性。
(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学校的教研教改活动,勇于承担优质课、创新课;积极撰写教学论文;坚持听课制度。
(六)不得随意停课和提前结束授课;不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不得借故迫使贫困生退学。
第十条 家校教育方面。建立家校联系制度,每学期要有针对性的定期家访,定期召开学生家长会议,建立学生学情综合档案。
第十一条 出勤与工作量。教师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不得随意迟到、早退、不得旷教,事假病假履行审批手续;履行教师聘约,承担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任务,服从组织分配,完成组织交给的其它任务。
第二章 教师的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中小学在职教师按照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接受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取得规定的学分,作为续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三章 教师职务的评聘
第十三条 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履行教师职责、具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教师,可以依据《教师法》、《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申请评定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 推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学校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人事部门制定的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合理设置高、中、初级职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任务要求,实行竞聘上岗,实现教师职务聘任与岗位聘任的统一。学校和受聘教师双方签订聘约,聘期原则不超过3年。通过教师职务聘任促进城镇教师到农村缺编学校任教,促进骨干教师到薄弱学校任教。城镇中小学的教师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方可聘任中、高级教师职务。
第四章 教师的义务与权利
第十五条 教师应当履行《教师法》及《办法》规定的义务,享受其规定的权利。
第五章 教师的考评考核
第十六条 学校要根据对教师的职能要求、素质要求、岗位责任要求制定对教师的量化评估细则,运用教师自我评价、教师间评价、学生评价、家长评价等多种途径和方法,科学地设置各种定性指标,进行量化定位,采取过程评价与终端评价相结合,通过对教师的评价,起到既鼓励先进、又鼓励进步,既鼓励竞争、又鼓励合作的激励作用。
第十七条 教师在聘任期间,学校每学年要进行一次考核,聘任期满要进行一次全面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学术水平、专业实践技能、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尤其要加强教师职业道德的考核,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考核结果应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内容和结果归入个人业绩档案,作为职务升降、工资增减、续聘解聘、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教师在聘任期间成绩显著的,可评为区“优秀教师”或推荐为省、市“优秀教师”;学年度考核可优先确定为优秀;可优先竞聘学校设置的高职岗位。
第十九条 对思想政治强、师德高尚、业务精湛、教育教学能力、学术水平较高、工作业绩显著、基本素质合格的教师,可作为区教育系统后备干部培养。
第二十条 为防止和纠正失职行为,切实保证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必须严肃教纪。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带来损失的;教育教学水平较差的,不能履行教师岗位职责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体罚学生影响恶劣;从教不廉、乱办班、乱收费、强迫学生购买资料、商品、索要财物等师德不正的;
(三)随意停课、旷教、不遵守规章制度,不服从组织分配的;
(四)不遵守财经制度,私用、私拿、私分公款的;
(五)故意迫使学生辍学的;
(六)不团结同志,搬弄是非,诬陷别人的;
(七)不善于管理,不加强卫生、安全教育造成重大事故的;
(八)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不达规定学时的;
(九)连续两年学年度考核末位的;
(十)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教师的考勤制度
第二十一条 除婚、丧、计划内生育等法定假期外,教职工一学期事假不得超过一周(按五天计)。
第二十二条 事假的待遇:
(一)教职工在一个学期内因故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不足两周者,从第6天事假起本人岗位补贴按70%发给。超过两周者,从第11天起本人基本工资按70%发放。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从第23天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基本工资。
(二)教职工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的,不发年终奖金。
(三)教职工事假期间不发出勤补贴、午餐补贴。
(四)教职工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患癌症等病需外出陪医或陪院看护的`,需经区教育局批准方可延长假期。
第二十三条 教师请病假一个月以上的必须持市级以上医院行政认可的诊断证明书,经学校校长签署意见后,报区教育局审批。
第二十四条 病假待遇:
(一)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基本工资(现系指职务标准工资和津贴部分,下同)。
(二)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三)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四)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本地最低生活标准的,按最低生活标准执行。
(五)病假期间有个人盈利收入的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六)个别教职工经诊断确系患癌病、精神病,病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
(七)病假期间,不发出勤补贴、午餐补贴。
(八)教职工半年内连续病假累计超过一个半月者,扣发半年各项奖金。一年内病假超过66天者,扣发全年各项奖金。
第二十五条 旷工旷职的界定和处罚
(一)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他人代为顶岗,均视为旷职。
(二)该请事假而请病假的,经发现查实,作旷职处理。
(三)请假批准期限已满,未再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以旷职论处。
(四)对旷工旷职的教职工,学校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旷工旷职一年内累计超过两个月的,学校可解除聘用合同。
(五)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学校应敦促其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其本人坚持不返校,离岗连续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两个月者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七章 教师的录用、聘任和调配
第二十六条 教师的招聘录用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凡未取得教师资格者,一律不得招聘录用为教师从事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学校由于事业发展需要增加教师或自然减员出现缺员,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人事部门按“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文化考试、综合素质测试的办法招聘录用教师补充。
第二十七条 教师的聘任。学校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内和规定的岗位职数内,教职工实行竞聘上岗,已在教师岗位工作而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原则上要清理辞退或安排从事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区属中小学校教师的聘任,在选拔聘用本校优秀教师的基础上,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引进或聘任优秀的教师。教师聘任期一般不超过3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二十九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办学需要,根据人事调配交流政策规定,在本区范围内调剂教师余缺,组织城乡之间、校际之间的教师交流,鼓励教师到缺编的薄弱学校任教。因工作需要选拔聘用的异地教师,因家庭困难、夫妻分居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异地聘任的教师以及超编异地分流的教师,经本人申请、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聘用学校确定聘用、区有关部门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到新聘学校任教。
第八章 教师的奖惩
第三十条 教育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教师应给予奖励。奖励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评选、表彰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区委、区政府每三年定期开展评选一次,表彰区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等。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评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的人事部门归口管理。评选、表彰工作应当有合理的计划、科学的分类及规范的评选程序,由省教育厅组织表彰的按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优秀教师评选表彰工作的意见》办理。
第三十三条 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谨治学,廉洁从教,为人师表,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罢课);
(二)玩忽职守,影响教育教学工作;
(三)污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五)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六)未经区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赢利性的经营活动;或在校外组织有偿辅导班、补习班等。
(七)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有第三十三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降级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职务工资2—3档。
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期限为一年;受降级处分的,期限为一年半;受撤职处分的,期限为二年;在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工资。
第三十六条 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学校提出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三十七条 受本规定第三十五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二年内按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相应程序解除行政处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但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工资。
教师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提前解除行政处分。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处分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三十九条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有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和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经省政府批准撤销特级教师称号:
(一)在评选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的;
(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三)其他应予撤销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蜀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OO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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