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安全管理制度(通用6篇)
为加强码头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码头从业人员在港口生产过程中的作业安全,应制定规范的码头安全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码头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1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码头安全使用和航道的安全畅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港航部门和其它管理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码头实际,特制订本码头安全生产制度:
一、本码头装卸船舶停靠必须严格遵守港航部门的'有关停泊规定,按规定停靠,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二、除为本码头运输装卸船舶停靠使用外,未经码头管理人员同意,外来船只一律不准停靠使用。
三、所有进入码头停靠船上人员必须自觉服从港航部门及本码头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挥。
四、码头现场,严禁闲杂人员和车辆在码头停留或玩耍。
五、码头特种机械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码头特种机械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和本码头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杜绝违章指挥及违章作业。
六、起重作业必须保证“安全第一”,严禁酒后作业,以确保人员、设备安全。
七、码头起卸人员和码头安全员应经常巡视检查码头,及时掌握码头船舶停靠情况,指挥并监督船只按规定停靠。
八、码头管理人员应做好防火、防盗、防汛、防台等工作,及时落实防范措施,保护人员和码头生产安全。
九、码头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海盐县内河岸线港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十、码头管理人员,遇到紧急或突发事件,除了及时应对处置外,须在第一时间内做好向上报告工作。
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2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单位的港口安全生产工作,改善港口安全生产条件,确保本单位港口从业人员在港口生产过程中的作业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的港口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企业法人负责制,本单位相关负责人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港口生产要服从港口安全的需要,实现港口安全生产。
第三条 本单位的港口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是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本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港口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港口作业安全保护计划,实施港口安全生产检查和管理,协助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等工作。
第四条 本单位的港口作业部门必须成立港口安全生产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港口从业人员进行港口安全生产教育,制订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港口安全操作规程。实施港口安全生产检查,贯彻执行港口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港口生产安全。港口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本单位的港口作业部门负责人担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港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兼)职港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有关港口安全知识。
第五条 港口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本单位的企业法人是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本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有关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本单位各港口从业人员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主动配合做好港口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职责:
1、 协助本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综合管理日常港口安全生产工作。
2、 汇总和审查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和个人切实按期执行。
3、 制定、修订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 组织开展本单位的港口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管理港口安全生产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港口生产,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研究处理。
5、 总结和推广港口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港口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 参加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本单位港口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提出防止港口安全事故的措施,并督促落实。
7、 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港口作业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以及港口安全设施、设备的配备标准,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 本单位的港口作业部门要经常检查、督促有关港口作业人员要遵守港口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要做好港口作业设施、设备、工具等的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并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九条 本单位港口从业人员在港口生产、作业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港口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爱护港口作业设施、设备、工具等,以及港口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迅速予以排除。
第十条 凡进入本单位从事港口作业的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作业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而从事港口作业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一条 在本单位港口作业区范围内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焊接、特种设备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才能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再教育。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港口作业设施、设备、工具等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施、设备、工具等,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三条 进行危险程度较高的港口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现场加设防护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本单位的港口作业现场进行有关作业时,本单位应加强管理,并与外单位人员签订港口作业安全协议,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港口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者,责令其停止港口作业。
第十五条 本单位需严格执行港口安全会议制度,在每月月初进行一次港口安全例会,通报上月的港口安全生产情况,明确本月港口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并制定本月的港口安全检查计划;分析上月在港口安全生产中所暴露的问题,制定相应对策,避免类似港口安全问题的出现,将港口安全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十六条 本单位需严格执行港口安全自检制度,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港口安全自检,重点检查港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港口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有关港口作业设施、设备、工具的安全技术状况,并做好记录。如发现影响港口安全的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港口作业,待整改符合安全后,方可恢复港口作业。
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3
1、 公司码头为电厂专用生产码头,严禁无关船舶停靠,码头必须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所有船舶的靠离必须在值班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2、来船未靠码头前,码头作业人员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根据码头停靠情况,消除一切障碍物,按章悬挂信号。
3、码头作业人员工作中必须穿好救生衣,戴好安全帽,舷外及登高作业要系安全带,并要有专人监护,不准穿拖鞋或赤脚工作,夜间作业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4、接琵琶头套缆桩时,不准抓琵琶头的前端,要留有一定间距,防止手被夹伤。
5、在码头面行走时不准穿容易滑跌的鞋子或拖鞋。严禁在栏杆,缆桩上及无栏杆的舷边、顶棚和缆绳活动范围附近休息、睡觉,嘻笑打闹。
6、不准站在系缆桩、舷墙上递接缆绳,递接绳缆时,注意站立的位置、掌握人体的重心,系挽缆绳时,要留有足够的后手,人不准站在缆绳圈内,系解缆绳,要防止系缆弹出回击伤人,挽缆要顺道挽妥,以免下道压上道。码头区内不准在系缆柱上、码头边坐立。
7、严禁酒后上班,接班前四小时不准饮酒。
8、发现码头停泊的船只超过码头安全系泊能力或码头宽度时,必须向主值或副值汇报,必要时协助调泊。
9、码头定期进行消防演习,必须统一指挥,明确分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码头消防器材的完整。
10、必须经常检查码头护舷靠件、栈桥、缆桩、信号、安全栏杆、救生设备、消防器材等是否处于良好状态,数量足够。救生圈挂在显眼、便于取到的地方。发现有损坏情况应通知检修及时修复或更新。
11、主值、副值每天了解气象信息,查看水情,水流变化,作好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12、根据季节变化情况,相应做好防寒、防冻,防滑、防汛,防台风的安全措施。
13、严禁利用卸船机为船方起吊任何物品或移动船体。
14、在卸煤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操作,查明原因和处理后再重新卸煤。
15、由于作业接近尾声,船体升高,要注意抓斗的提升高度,认真观察,不可过早地进行小车行走操作,以防煤夹撞击船体。
16、对特殊(如船上的油箱等)部位的舱口作业时应做好预防措施,作业时应小心谨慎。
17、易落江及危险处有防护措施并有明显警告标示牌。
18、与工作无关的车辆禁止进入码头工作面。无关人员不得登上卸船机。禁止非生产和无业务关系的船只靠泊码头。
19、清舱机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钢丝绳吊具要定置管理。
20、卸船机司机和清舱机司机应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严禁酒后作业,要保证足够的睡眠。
21、任何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未经港监、安全监察部门、保卫审核认可,并制订安全防护措施,不准进入码头。
22、外来施工、检修人员进行卸煤设备检修必须办理工作票后方可进行工作。
23、外来人员进入卸煤码头参观必须经同意,并由专人负责陪同和遵守码头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方可进入码头,卸煤期间参观人员必须远离生产作业区。
24、码头内除指定的场地外,不准明火作业,必须使用时,动火单位应制订防火措施,动火时指定专人到现场监督,工作结束应彻底检查,防止遗留火种在工作现场。
25、煤船卸完船泊离港后,卸船机必须移到锚定位置锚定。
26、遇有六级及以上的'大风,应按照《燃料运行规程》中的“卸船机防台、防汛安全措施”执行。
27、掌握好码头水深、风向、潮汐、泊位长度、系缆桩间距离、缆桩高度、卸船机到码头前沿距离、悬臂高度、悬臂外伸距等数据、随时按靠离泊要求,
28、检查码头靠泊设备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及时报告码头副值。
29、保持无线电话机(对讲机)在适当频道上连续收听,随时与船长保持联系,按船长系、解缆操作。
30、在煤船进港和离港接、解缆的过程中,必须在得到船方指令后,方可进行系缆、解缆工作。为防止轮船移位造成缆绳绷断伤人坠江事故发生,必须在缆绳松弛达一定操作安全状态下进行接、解缆绳工作,接、解缆绳必须穿防护救生衣。
31、经常检查系解缆人员的站位,防止进入安全“死角位”。
32、水手应按规定穿戴好救生衣、安全帽、工作鞋和工作手套,所使用的工器具应符合安全作业的要求。
33、系解缆作业人员在现场作业时,应先看清周围环境的情况,选择正确的作业方式和安全站位,一旦紧急情况(断缆、跳缆、滑缆)出现时,有避险方式和退路。
34、系解缆时,严禁进入“死角”。“死角”是指操作者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周围环境或缆绳索具伤害的处所。
35、禁止用脚踩踏在滑动、溜动的缆绳上。
36、禁止背水作业(背向水侧进行拉缆、掣缆、系解缆、调整缆等)、倒拉作业、腰拉作业、肩拉作业。
37、用人力拉缆时,每根缆不得少于2人拖带。
38、系缆时应按顺序正确套桩,防止解缆时,绳头互相绞缠。
39、作业现场的乱缆、索具要及时清理,以减少“死角”。
40、煤船靠好码头后,降下舷梯,周围设备设置有效的安全网,安全网要拴牢,并能适应潮水涨落。
41、卸船机在卸煤过程中,严禁行人在抓斗下通过,以免大块煤掉落伤人。
42、禁止抓斗采用大的抛物进行作业,卸煤中只求稳,准确,轻放,不盲目追求卸煤速度。
43、卸煤应按照先前后行,再中间行的原则进行,禁止抓斗进行深挖洞抓取作业。
44、严格按照船方制订的煤船卸煤作业程序表进行操作,确保煤船船体的平衡。
45、避免由于抓斗未闭合而撒煤造成的不安全因素等。
46、认真检查船上是否存在火灾隐患。
47、船上的踏板及舷梯有无异端,舷梯的防护栏杆是否牢固,船上各舱内的楼梯照明是否正常,照明亮度是否足够。
48、船上各盖板、吊杆、钢丝绳的收放是否合符标准,是否存在影响正常卸煤的不安全隐患。
49、如果船上各项检查有不符合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码头副值必须通知船长或大副进行整改,直到符合卸煤要求为止,不然有权拒绝卸煤,并及时汇报。
50、严格按《燃料运行规程》中相关规定起吊清舱机。
51、吊清舱机用的钢丝绳和卸扣必须认真检查产品合格,在装上抓斗起吊推耙机的钢丝绳及卸扣之间应认真检查,发现有缺陷应立即停用并更换合格的吊具。
52、禁止卸船机在进行吊清舱机作业中利用正常位进行起吊清舱机和抓斗的升降。
53、清舱机司机或清舱工在舱底下作业时,禁止抓斗对该舱进行作业,禁止交叉作业。
54、不准在港池、码头附近、航道擅自张网、设栅、私设禁区、违章建筑、打捞物资、钓鱼捞虾,禁止向江中倾倒垃圾污物或其他危及码头安全秩序的行为。
55、为了保证煤船进出港的安全,不搁浅、座底。每年在低水期对港池、航道进行一次水深测量,把将测量的数据传送给相关货运公司,如果港池、航道因回淤过多,接近港池、航道水深安全警戒线,应向公司有关部门汇报,邀请有关单位对港池、航道进行清淤工作,达到符合设计标准。
56、严格执行交通管理部门有关码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4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码头安全管理内容和要求,适用于进入或靠泊码头的所有人员和船只。
2. 具体内容和要求:
2.1码头消防设施齐全完整,灭火器、黄砂、太平斧等放在指定的地方。
2.2配有质量符合要求,足够数量的救生器材,并放在指定的地方。
2.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码头,参观人员须佩戴参观证。
2.4酗酒者、神智不清者严禁进码头。
2.5进入码头必须戴安全帽。
2.6码头上应配有足够的'照明,确保光线充足。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的危险品。
2.7码头上的栏杆、围栏等符合要求完好无损。
2.8码头引桥上有车辆限速5公里的明显标志;任何车辆进码头必须限速行驶,且有通行证。
2.9未经过上级部门批准,外来船只不准停靠码头。
2.10煤船、油船靠泊、离泊必须得到调度员通知方可执行。在风力大于9级,浪高大于1.2m时,船舶必须离开码头。
2.11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水手作业、临水作业必须穿好救生衣。
2.12煤船靠泊后,船、岸之间铺设的沿梯、跳板可靠牢固,且下面设有安全网,并符合安全要求。
2.13油船靠泊必须可靠接地,消防器具到现场,并完好可用。
2.14卸油期间厂消防队员必须到现场,油轮不能熄火。
2.15卸油时,禁止电瓶车进入码头卸油区及其它船只靠近油船。其它车辆(包括电瓶车)和无关人员禁止进入警戒线内。
2.16卸油期间,作业区严禁动火。
2.17综合码头应有明显的承重标记。码头的荷重件不得超过承重允许负荷。
2.18缆桩及其周围禁止人员休息和逗留。护轮槛不得坐人或站立。任何人不得越过综合码头安全链区域。
2.19码头引桥下船舶不得穿行,引桥桩禁止系缆绳。
2.20因生产需要的各种油类、油具、材料放在指定的场所定置管理,并由专人负责。
2.21卸船机作业时严禁在抓斗下通过、停留或做其它工作。无关人员不得上卸船机。
2.22卸船机的运行和维护工作严格按有关运行规程、运行管理标准、检修规程、检修管理标准执行。
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公司储存和使用的易燃、易爆品得到有效控制,防止火灾或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内储存的易燃、易爆化学品和公司内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管理控制。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安环消防部负责制定实施本程序,对易燃、易爆化学品进行防火控制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罐区、码头运营部负责对罐区、码头内的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储存和管理控制;
第五条其它部门负责与本部门相关的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使用管理控制。
第三章程序
第六条加强对人员的管理
第七条建立《消防器材清单》,定期检查、维护,使其处于有效状态。
第八条严格执行《出入罐区、码头管理制度》,做好公司员工和外来所有人员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工作,严禁将火种带入罐区、码头。
第九条严格执行《防火检查制度》,实行防火巡查。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好防火、灭火准备,经常性的检查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操作程序的培训与学习,确保员工正确操作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品。
第十一条加强对易燃、易爆品的管理
(一)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储存管理
1、易燃、易爆化学品必须储存在适宜的储罐内,并配置危险标识和消防灭火系统。
2、罐区、码头内应当配备专职消防队(或协议、并在罐区、码头内配置各种灭火设备设施。
3、罐区、码头设计要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罐组之间要保证合法的'安全距离,并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栏等安全设施。
4、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桶装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种类、分区域存放在阴凉通风地点,避免阳光照射。样品瓶统一存放在样品室内,每隔一定的时间,由专人对过期的样品进行处理。
5、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品,不得在同一罐区、码头内存放。
6、新的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公司相关部门必须对其进行评审,并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新的危险化学品操作。
7、公司罐区、码头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特殊原因使用明火时执行公司批准程序。
8、进入公司罐区、码头内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出入罐区、码头管理制度》,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才能进入罐区、码头。
9、在储存过程中一旦出现异常情况,相关部门/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启动《应急预案与响应控制程序》。
(二)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操作管理
1、在装卸过程中装卸设备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2、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混合装运,且距离保持在3米之外。
3、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4、操作危险化学品必须有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呼吸器等。
5、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件发生。
6、危险化学品操作时,严禁泼洒、倾倒和跑冒滴漏,污染环境。
7、严格执行公司的危险化学品操作程序,操作前熟悉介质资料。
8、加强对储罐及其基础设施的检查,防止危险化学品的异常泄露。
9、对需加热或制冷的特殊危险化学品,严格按特殊货物说明书进行操作。
(三)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使用管理
1、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操作及灭火方法应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或产品使用说明严格执行。
2、各种气瓶在使用时,距离明火10m以上,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不得曝晒、倒置、与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m。
3、加强对火源、电源和生产中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场所监控。
4、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打压实验,检查设备的安全性,并得到权威部门的认可。
4.3公司每季度召开安委会会议,对各部门的易燃易爆预防措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填写《综合安全检查表》。各责任部门对存在易燃、易爆品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落实。
(四)紧急情况和响应
易燃、易爆品在操作及使用过程中发生危险或重大事故时,执行《应急预案与响应控制程序》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系安环消防部起草,经过公司批准通过,于20xx年6月1日实施。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安环消防部负责解释
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港区的保安管理,创建一个安全、文明、健康的港口生产和生活环境,维护港口正常营运和作业秩序,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员,是指包括广州港南沙港务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所有员工、承包公司员工、船员、船员家属、来港办事的一切人员及司机(除国家执法机关人员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车辆,是指包括公司的交通及运输车辆、外来交通及运输车辆(除国家执法机关车辆外)。
第四条所有进出码头的人员、车辆、货物都必须遵守本规定及码头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人员进出码头
第五条凡进入码头的人员、车辆应自觉出示证件;进出码头都应自觉接受保安人员及闸口检查员的检查。无有效证件的人员、车辆谢绝进港。
第六条所有人员进出码头,均须凭本公司核发的有效证件乘坐港内交通车进出码头。
第七条公司员工进出码头时,应持本公司核发的有效员工证进出。
第八条承包公司员工进出码头时,应持本公司核发的有效《码头服务上岗证》进出。
第九条驻港的船公司、船代、货代等客户进出码头时凭本公司核发的《人员出入证》进出。
第十条外来施工人员(建筑施工、维修及设备技术安装及维修等人员)进出码头时,应持本公司核发的《临时进港证》进出。
第十一条参观人员进出码头时,应持本公司核发的《参观证》进出。
第十二条国内非外派船员凭船员证、船舶排簿进出码头。
第十三条 外派船员、外籍船员凭《护照》、《登陆证》进出码头。
第十四条港澳台船员凭回乡证进出码头。
第十五条相关政府人员,穿制服凭工作证进出码头。
第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将进出码头的资格凭证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安全保安人员有权查验一切人员进出码头的资格凭证,发现人员的资格凭证与本人身份不符时,安全保安人员有权暂扣资格凭证,并由当事人部门或单位出具书面材料保证不再有同类事件发生,安全保安人员对当事人给予违规警告。
第三章车辆进出码头
第十八条 本公司车辆进出码头凭《广州港南沙港务有限公司车辆通行证》进出。
第十九条外来集装箱拖车进闸凭《码头作业单》在闸口办理有关手续或凭《短期车辆进港证》进码头。出港时,凭《作业指南》到出闸口办理放行手续。
第二十条外来给船方送货的车辆(称供给车)或加油车,经公司相关部门确认后,核发一次性《临时车辆进港证》进出码头。
第二十一条外来参观人员随行车辆原则上不得进港,如需进港时,经安全保安部审核后由接待部门派员办理一次性《临时车辆进港证》后随车参观。
第二十二条运载有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进出码头时除持有上述证件外,还须持有危险货物《准运证》方可进港。
第四章货物进出码头
第二十三条散货进港凭《码头作业单》查验进港。
第二十四条散货出港凭有效的《散货出港证明》查验放行。所有物品均须凭公司相关部门开具的出港证明查验放行。
第五章证件的核发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员工由综合事务部核发《员工证》,并将员工名单抄送安全保安部备案。来港参观人员由综合事务部核发《参观证》。
第二十六条 劳务承包公司员工根据人力资源部提供的名单由安全保安部核发《码头服务上岗证》。
第二十七条外来施工人员由工程发包部门提出申请,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安全保安部办理《临时进港证》。
第二十八条驻港船公司、船代、货代等客户工作人员,由工作人员单位出具证明,经业务部门审核后,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安全保安部核发《人员出入证》。
第二十九条公司员工离职时,人力资源部负责将离职员工《员工证》收回,送综合事务部注销,并将名单抄送安全保安部。
第三十条承包公司员工因公司承包期满或因故终止承包以及承包公司辞退其员工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收回其《码头服务上岗证》,并送安全保安部注销。
第三十一条外来施工、维修人员的《临时进港证》由工程发包部门在工程完工后负责统一收回。
第三十二条本公司车辆由综合事务部核发《广州港南沙港务有限公司车辆通行证》。车辆因报废、失窃或其他原因不再在码头行驶的,由综合事务部收回《广州港南沙港务有限公司车辆通行证》,《广州港南沙港务有限公司车辆通行证》的核发及收回均应抄送安全保安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外来集装箱拖车由所属车队填写《短期车辆进港证申请单》,经业务部门审核后,凭行驶证等有效证件到安全保安部办理《短期车辆进港证》,有效期半年,每半年复审一次。
第三十四条 《临时车辆进港证》的办理,船舶物料供给车,需经操作部确认后,凭《机动车辆行驶证》到安全保安部办理单次有效的《临时车辆进港证》;工程承包、施工单位运送材料的车辆,需经工程发包单位确认后凭《机动车辆行驶证》办理《临时车辆进港证》;加油车需凭工程技术部申请单到安全保安部办理《临时车辆进港证》,其它外来车辆凭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证明和《机动车辆行驶证》由安全保安部核发《临时车辆进港通行证》,并在离港时收回。
第六章人员、车辆进出码头通道
第一节人员进出码头通道
第三十五条公司员工以及外来人员(除海员及其家属外)一律从进港路最北边的闸口(北1闸口)通道进出码头。
第三十六条船员及家属从海员通道进出码头。
第二节车辆、货物进出码头通道
第三十七条集装箱车辆从进港路北5、6、7、8闸口进码头,从出港路南5、6闸口出码头。
第三十八条超限(如超宽)车辆从进港路最南边闸口(北16闸口)进码头,从出港路南12闸口出码头。
第三十九条船舶物料供给车、加油车及其它非集装箱车辆从出港路最南边的闸口(南1闸口)进闸,从南2闸口出闸。
第四十条公务车辆从进港路最北的闸口(北1闸口)进码头,从出港路南12闸口出码头。
第七章人员、车辆、货物进出码头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非机动车辆与摩托车(执行公务人员除外)禁止驶入港区。
第四十二条禁止影响码头正常作业或对人员、财产构成危险的带病车辆进入码头。
第四十三条人员、车辆只准进入与其它进港工作有关的地段。非操作人员和车辆不准进入操作区。外来参观人员及车辆需进入操作区的,必须由接待部门派员陪同,且应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同时,陪同人员应负责向参观人员说明现场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十四条海关监管货物必须遵守海关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安全保安人员在码头上发现违规或可疑人员、车辆时,有权查问,必要时可将其带出码头并作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车辆人员进出码头除遵守本规定外,还须遵守《广州港南沙港务有限公司码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公司的其他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安全保安部负责解释。
【码头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码头安全管理制度03-01
码头装卸安全管理制度04-18
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04-18
游船码头安全管理制度04-16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制度04-09
客运码头安全管理制度04-17
码头安全制度咋写04-18
码头防火安全检查制度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