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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创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方式,应制定规范的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的,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创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方式,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安委〔2016〕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5〕149号)等有关要求,建立青海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第二条 根据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年度工作安排计划和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要求及巡查主题,省安办制定计划,细化方案,明确重点,提出要求。
第三条 省安全生产巡查组(以下简称巡查组)在省安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巡查工作,巡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包括市州、县(市、区、行委 )、工业园区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集团。
第四条 巡查组工作人员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
(二)坚持原则,作风过硬,公道正派,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三)熟悉安全生产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综合分析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五条 巡查组人员组成
巡查组由省安委会成员单位现职或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专家组成。省安委会按照工作需要成立4个巡查组,每组4-5人,组长和副组长各1名。
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现职或退出领导岗位、熟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厅局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巡查组组长根据每次巡查任务确定,成员由相关专家和工作人员组成,专家从省安全生产专家信息库中选聘,工作人员从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能处室中抽借。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安委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共同承担其日常工作。
第六条 巡查组人员选配
选配巡查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由省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办)提出各巡查组人员组成方案,呈报省安委会审批。各巡查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和巡查任务进行抽调配备,在一个巡查工作周期内应相对固定。对不适合从事巡查工作的人员,应及时予以调整。
第七条 巡查工作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青海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和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情况。
(二)各地区、各部门按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履职情况及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情况。
(三)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经费的落实情况。
(四)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安全风险辨识、重大危险源管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等情况。
(五)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强化安全执法力量,加强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以及落实监管执法保障措施等情况。
(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等情况。
(七)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情况。
(八)依法依规组织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及整改落实等方面的情况。
(九)受理涉及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信访举报,及时进行查询、交办或转办。
(十)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发现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对策措施。
(十一)办理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巡查工作方式
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接听接访、个别谈话、列席会议、问卷调查、查阅档案、明查暗访、约谈反馈、实地反馈等方式开展工作。巡查组不干预被巡查单位的正常工作,不进行行政执法。其工作方式为:
(一)听取被巡查地区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列席被巡查地区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
(三)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受理反映被巡查地区问题的来信、来电等。
(四)召开座谈会,向有关人员个别谈话询问情况。
(五)以暗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专项检查。
(六)省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巡查工作程序
(一)省安委会办公室制定年度巡查工作方案,提前告知被巡查地区,在每一轮巡查工作开始前,组织巡查组成员集中培训。
(二)巡查组开展巡查前,应当初步了解被巡查地区和单位的基本情况,并根据年度巡查工作方案,认真细致开展工作。
(三)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地区后,应当向被巡查地区通报巡查工作任务。
(四)经省安办同意后,巡查组应当及时向被巡查地区反馈相关巡查情况,指出问题和隐患,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五)各巡查组应当在对一个地区巡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向省安委会报送巡查工作报告。
(六)巡查工作报告经省安委会审定后,向被巡查地区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中反馈。巡查中发现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问题线索,进行分类处置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移交有关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涉及重大事故隐患,按规定程序进行挂牌督办。
(七)被巡查地区收到巡查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意见,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和查处情况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审核。
(八)省安委会将巡查结果纳入对各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并报送省委组织部。同时,以适当形式将巡查组反馈意见、被巡查地区整改情况和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巡查工作保障
各巡查组在省安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省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和省安委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应当为派出工作人员和专家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在参加巡查工作期间,在职人员应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巡查工作经费从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巡查工作机制
省安委会办公室应根据巡查工作任务、性质和类别,建立健全以下制度机制:
(一)建立定期巡查机制,原则上每两年实现各市州“全覆盖”,对省级相关部门实行不定期巡查。
(二)开展重点约谈工作,在巡查过程中,要根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同情形对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并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三)实行闭环管理,各巡查组对所有巡查工作过程都要做好记录,对重要证据、书面材料以及现场检查过程要进行音像视频摄录,存档备用。所有问题的处理都要实行闭环管理。
第十二条 巡查工作原则上不直接查处具体问题和事故隐患,对巡查中发现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三条 巡查组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省安委会明确赋予的权限、职责,公正廉洁、依法高效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巡查工作人员要如实报告巡查工作情况,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利用巡查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确保巡查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安办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2
安全生产检查是一项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管理手段,是建立良好的安全环境、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特制我院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根据全年各重大节日和季节特点,院安委会每年检查不少于6次,院主要领导参加的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遇特殊情况和上级要求,另行安排,每次检查应有记录。
2.安全检查要做到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重点检查对象一般为药房、锅炉房、手术室、放射科、检验科等重点科室,并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状况,组织开展好各类专项治理和隐患整改工作a
3.检查督促各科室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特种设备的检测领证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检测率和持证率要达100%。
4.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督促有关科室及时整改,对因故不能及时整改的,要督促隐患科室采取必要的应急防范措施,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并加强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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