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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范文
为了加强涉外保密管理,防止涉外活动中发生失泄密事件,应制定规范的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在涉外活动中,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既要热情友好、以礼相待,又要提高警惕,防范各种可能出现的情报收集活动。
二、对外接待要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对外接待活动中,应从实际出发,规定参观区域、路线,有禁区的要明确标明禁区,向参观人员介绍情况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和安排,任何涉密单位不得擅自接待境外人员参观访问。
三、同境外人员洽谈业务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在业务洽谈中,除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外,不得超出或改变洽谈范围,更改洽谈口径。
四、如有境外组织、机构和人员来电、来函或来人了解情况、索取资料时,属于保密部分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保密部门请示,不得擅自回复,更不得在回复中涉及国家秘密。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确需提供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并通过一定的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所提供的秘密事项应当有文字记录。
五、凡因工作需要,外出考察、学习的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并在出国前接受保密教育,出国时不得擅自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物品等,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按照国家海关和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六、出国期间应保持高度警惕,严格遵守我国保密法规,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或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七、涉外工作人员要热爱祖国,保持民族气节,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严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拿原则作交易,不利用职权谋私利,自觉抵制腐朽思想侵蚀;懂得涉外保密知识和防间谍知识,具有应变能力。
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篇2
适应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必须按照内外有别、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的原则,切实做好涉外活动中的保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在涉外活动中均须严格保守秘密。凡属保密的统计、测绘资料,珍贵的品种资源,重要的经济技术指标,重大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试验项目的关键技术,我国特有的传统工艺、技术诀窍、医药秘方,不准公开的灾情、疫情,对外贸易的成交意向、换汇成本、价格调整方案、库存情况、货源,未公开的重要文物、内部书刊及影印外文书刊,保密单位的名称、地址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均不得对外(包括外国人、外籍华人,以及华侨、港澳台人员)泄露和提供。
有关国家政治、经济等方面的政策、数字等,均须严格按照国家公开的.口径对外表态。
二、保守非公开渠道的秘密。凡通过秘密方式获得的国外资料、设备、菌种、样品等,均不得对外泄露。“禁运”设备的维修、零配件及有关资料的供应,应由原签约单位统一对外交涉,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对外联系。对第三者保密的引进项目,要信守协议。
三、接待外国人(以及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人员,下同)参观访问,须经外事和有关主管部门安排或同意。接待单位要编写对外介绍材料,明确划定参观范围、路线和项目,接待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凡不允许外国人参观的保密项目或部位,应加回避、转移或覆盖。严禁在办公室接待国外宾客。
不对外开放的旅馆、招待所,未经市外办、公安部门批准,不得留宿外国人。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外国人引入不对外开放的地区、单位和开放单位的保密部位。遇有外国人(包括有陪同人员者)自行闯入者,应进行劝止,请其立即离去,并将情况通知公安、外事部门或军事部门。
五、认真执行外国人拍照的有关规定。一般凡允许外国人参观的地方,允许其拍照。对不允许拍照的项目和部位,应事先向外国人说明,并设置“请勿照相”的中外文标志。
不准外国人进入军事禁区。对经批准进入非开放地区的外国人,要预先通知他们不得拍照或绘图。分布在非军事禁区的军事设施、军用码头、军工生产和科研单位,一律不准拍照。
外国人到军事禁区附近拍摄影片,应由主管部门征得天津警备区同意后报上级军事领导机关审批。计划外的拍摄内容,必须从严掌握。
六、一般不要在有外国人住宿的饭店、宾馆召开有秘密内容的会议。
必需时,应在住宿安排、会场控制、文件保管、扩音通讯等方面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并对工作人员、服务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共同做好保密工作。
七、不得携带秘密文件(包括内部文件、资料、刊物和记有保密内容的笔记本)出国或参加外事接待活动。如工作确需携带,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出国必需的一般性业务材料要随身携带,不得失控;经批准携带的秘密文件,应使用保密箱,指定专人保管或办理临时信托手续,到达目的地后,委托我驻外机构代为保存。
八、同国外建立学术交流关系和交换、提供学术资料,须履行审批手续。凡出席国际会议和出国进行学术交流、讲学、进修人员携带或邮寄出国的资料、论文、讲稿,为国外刊物撰写的稿件,必须经派出机关或主管机关进行保密审查,并按管理权限报批。科研机构或研究人员与国外同行建立学术交流关系,须报请市主管部门批准。
九、出国人员在国外要严防被窃听、窃照,不得在旅馆、饭店、车船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谈论内部秘密。在与外方交谈中,不得暴露自己和其他人员不宜公开的身份与任务。
十、在对外国通讯中要严守秘密。国内与驻外(包括港澳)机构或我驻外机构之间的秘密函件往来,均应通过内部交通传递,不得经国外邮局寄送或托交外国人转递。严禁在公开函电中暴露我驻外秘密机构的名称和性质。不准在明码电报和民间电话中谈论国家秘密。在有外国人使用电话的部位,不得安装保密电话。使用电报应严格遵守密电密复、明电明复的规定。
十一、严防外国人利用各种方式向我国公民进行系统的“社会调查”,或征集带有社会调查性质的文章。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为外国人提供这种条件。发现此类情况,要予以制止,并将情况通知外事或公安部门。
十二、接受外国留学生、进修生的单位,要制订保密制度和措施。凡未公开的事项,均不得向他们透露;需要他们知道的我内部事宜,应按规定统一传达。
外国学生借阅图书,一般限于公开目录所列书目;对与其研究课题有直接关系的未公开发行的非保密书刊,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予借阅;涉及国家秘密的不予提供。
外国学生在校外的短期实习或考察,要安排在开放地区和单位,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教学计划进行。凡涉及教学计划以外的事项,均须报请有关主管机关审定。必须到保密单位进行实习时,应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十三、在中外(包括与港澳)合作项目或合营企业中,应采取切实措施做好我方内部保密工作。上级主管部门要对我方人员看文件、听报告的办法作出规定。不得让外方人员参加我方召开的政治性会议,不得在外方人员面前谈论我内部秘密。
对聘请的外国专家、顾问以及合作项目中的外方人员,经过批准可以有控制地提供工作范围之内必需的保密资料,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允许他们订阅与业务有直接关系的本市不对国外公开发行的报刊。
十四、我出国人员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向国外专家、顾问提供工作必需的秘密文件、资料,审批权限为:属于地方管理的事项,秘密级由主管区县局审批;机密级由主管部委审批;涉及核心秘密的,经主管部委审核后,报请市主管领导同志签批。属于中央各部门管理的事项,报请中央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军事秘密的,须报请上级军事领导机关审批。
十五、新闻单位发表涉外稿件,要按中央有关规定办理。本市重要涉外活动的报道,要征求外事部门的意见。
十六、所有涉外人员必须忠于祖国,提高警惕,增强保密观念,严守各项保密规定,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利益和民族尊严,向一切危害党和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进行斗争。
十七、涉外保密工作十分复杂,要根据自己的特点制订具体的保密制度和措施。对于保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于违反保密规定,发生失泄密事件者,视情节严肃处理。
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涉外保密管理,防止涉外活动中发生失泄密事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我院各部门涉外交流、合作与谈判等的保密管理。
第三条 涉外管理,指以各种方式与境外组织、机构和人员开展交往活动中的保密管理工作,涉及与境外机构或人员开展项目合作、举办有境外人员参加的各项会议以及涉密人员出境等各项业务活动的保密管理。
第四条 保密提醒制度,是指对参与涉外活动人员适时提出保密要求,指出问题,及时制止的措施。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科技处负责涉外活动审查工作。
第六条 人事教育处负责出国出境管理。
第七条 保密办公室负责审核涉外活动管理方案和重要涉外活动的现场监督。
第八条 组织外事活动的部门负责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涉外接待、涉外会议、交流的过程管理和实施。
第三章 制度内容及要求
第九条 涉外活动的种类。
(一)根据涉外活动的性质,涉外活动主要分为:
1.因公出国(境):含参观访问、开展交流、合作和谈判等;
2.因私出国(境):见《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3.因公涉外接待:含参观访问、开展交流、合作和谈判等;
4.召开涉外会议:含开展交流、合作和谈判等;
5.提供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给国(境)外人员;
6.其他与境外人员进行接触的涉外活动。
(二)根据涉外活动的重要程度,涉外活动分为:
1.重要涉外活动:根据我院实际情况,重要涉外活动界定为国(境)外人员参与人数多、涉及面广、在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较为敏感的涉外活动;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密涉外活动。
2.一般涉外活动:除重要涉外活动以外的其它涉外活动。
第十条 涉外保密管理策划
(一)各类涉外活动应经过审批后才能实施。因公出国(境),组织部门和出国人员应熟知《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出国(境)保密提醒》内容(具体见《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相关内容);涉外接待、涉外会议等活动,组织或主要参与人员应熟知《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涉外活动保密提醒要求》(见附件1)。
(二)组织部门应根据批准的涉外活动,组织制订《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涉外活动保密方案》(以下简称《保密方案》,见附件2),明确保密事项,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执行保密提醒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涉外活动全过程的保密管理。
(三)对重要涉外活动,由保密办公室负责进行保密检查,参与现场监督。
(四)《保密方案》的内容一般包括:任务性质、交流谈判的内容和口径、责任分工、保密措施和具体要求(活动事由、活动路线、参观项目、提供资料等)。
第十一条 涉外保密管理实施
(一)涉外接待
1.接待外籍人员(包括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以及港澳台人员)参观访问,或开展交流、合作、谈判等,负责接待的部门须填写《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因公接待外籍人员审批表》(见附件3),经有关部门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2.涉外接待必须制定《保密方案》,经批准后执行。在制订和执行《保密方案》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接待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方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2)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境外人员带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其它不对外开放的场所;
(3)对涉外参观路线中不允许境外人员参观的涉密物品和部门部位采取回避、转移或覆盖等措施。对不允许拍照的部门部位,接待部门应设置“请勿拍照”的中外文标志;
(4)对聘请的外国专家、顾问以及合作项目中的外方人员,经科技处和保密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委员会审批后,可提供其工作范围之内必需的文件资料,并与其签订《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涉外活动保密承诺书》(见附件4);
(5)涉外接待活动中要注意保护我院与其他合作方的秘密。应将有关保密事项纳入合作或协作合同中。严禁将我院与第二方合作事宜、接触渠道以及在合作协议下进行的其它合作事项泄露给第三方;
(6)接待人员不得在涉外接待活动办理境外人员和随行人员托办的与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严禁在接待境外人员的会议室或办公室存放涉密文件资料和其它国家秘密载体。
(二)因公出国(境)
1.我院各类人员因公出国(境)参加对外科技交流、合作谈判等涉外活动,须填写《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职工出国(境)审批表》(见附件5),经相关部门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
2.我院各类人员因公出国(境)必须制定《保密方案》,经批准后执行。制订和执行出国(境)《保密方案》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因公出国(境)应推荐政治思想过硬,业务能力和保密观念强的同志参加,并按照国家和我院有关规定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执行保密提醒制度。保密提醒内容包括:爱国主义教育、外事纪律须知、保密法规知识、保密法律责任、密品密件管理、通信保密和紧急情况处置等;
(2)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出国(境)人员不得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国(境)。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国(境),必须使用保险箱随身携带,且至少两人同行;
(3)出席国际会议和出国学术交流、讲学、进修,所携带或邮寄出的非涉密业务文件资料、论文、讲稿,以及为国外刊物撰写的稿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在外出或邮寄前必须按照《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宣传报道保密管理制度》相关要求进行保密审查;
(4)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要严防被窃听、窃照,不得在旅馆、饭店、车船以及其它公共场所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5)我院职工与国外同行建立学术交流关系,须报请主管院领导批准。
(三)召开涉外会议
1.负责组织召开或承办涉外会议的部门,须按照我院会议管理的有关要求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
2.召开涉外会议必须制定《保密方案》,经批准后执行。在制订和执行涉外会议《保密方案》的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严格执行我院关于涉外接待的一系列保密管理规定;
(2)涉外会议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如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外会议,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涉密会议保密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3)提供涉外会议的对外宣传报道材料应执行《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宣传报道保密管理制度》有关保密审查的规定;
(4)组织召开或承办涉外会议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涉外会议《保密方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未经事先批准,涉外会议主办或承办部门不得安排国(境)外人员到我院参观或从事其它活动。
(四)对外提供文件资料或物品的管理
1.因工作需要对外提供文件资料和物品,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其内容必须经科技处和保密办公室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明确发放人员、发放数量,以及回收和销毁的要求。
2.对外提供涉密文件资料和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3.涉外活动组织或参与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文件资料和物品,不得携带任何国家秘密载体或密品参加涉外活动。
第十二条 涉外保密管理总结。涉外活动完成后,组织或主要参与部门要收集整理涉外活动中的文件资料,编制《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涉外活动总结报告》(见附件6),汇总总结涉外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涉外泄密事件处理。
(一)涉外活动中要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二)在涉外活动中如疑似发生或已经发生泄密事件,按照《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保密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应急处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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