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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采购制度(精选10篇)
为规范保健品的进货渠道,保证保健品的质量,应制定规范的保健品采购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保健品采购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保健品采购制度 1
目的:
规范本店的保健品进货渠道,保证所经营保健品的质量
适用范围:
本店的保健品采购管理。
责任人:
采购员、质量审核人员
1、 企业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字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保健品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2、 采购员购进保健品时必须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选购”的原则,在编制购货计划时应以保健品质量作为重要依据。
3、 首次购进保健品的企业必须索要企业资质证明。
4、 首次经营的品种必须索要首营品种的`相关资料。
5、 采购员购进保健品时必须以质量为前提,从有保健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保健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严禁从其它非法渠道采购保健品。
8、 采购员在购进保健品时须对供货企业的销售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9、 签订购货合同时应有明确的质量条款与合同同时执行,内容包括:保健品质量符合法定的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相关批件。
10、 购货合同如果不是以书面形式确定的,须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有效期一年。
11、 购进保健品应向供货企业索要合法的票据。
12、 采购员应以验收记录为购进记录,内容包括:保健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等内容。购进记录应保持至超过保健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保健品采购制度 2
1、 根据“按需购进,择优选购”的原则,依据市场动态,库存结构及质量部门反馈的信息 编制购货计划,报总经理批准执行。
2、 要建立供销平衡,保证供应,避免脱销或品种重复积压以致过期失效造成损失。
3、 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保健食品购进程序,确保从合法的企业购进合法和质量可靠的`保健 食品。
4、 要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 时会同质量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现场考察,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注明购销双方的质量责任,并明确有效期。
5、 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档案。签订的购货合同必须注明相应的质量条款。
6、 购进保健食品应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做好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保 存至超过保健食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7、 凡是购进索证范围的产品,必须索取检验合格证。
8、 从厂家进货的,应向厂家索取合法资质证明材料(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批 准证书、国产保健食品提供产品批次检测合格报告、进口保健食品提供进口保健食品口岸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和检测报告)。
9、 从经销商进货的,应向经销商索取合法资质证明材料(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保健食 品经营卫生许可证)。
保健品采购制度 3
1、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
2、审核所购入保健食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3、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4、对首营品种,填写“首次经营保健食品审批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的审核批准。
5、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执行。
6、保健食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保健品采购制度 4
1、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选择合格的供货方,并索取加盖药店红色印章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产品检验合格证》等文件,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进口保健食品还需提供对应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明,以及组织代码证、进出口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2、采购保健食品应签订采购合同,并明确质量条款。若采购合同未以书面形式确立,则购销双方应提前签订明确质量责任保证协议。
3、购进的保健食品必须有合法真实的票据,并做到票、帐、货三项内容相符。票据至少保存两年,按日期顺序归档存放。
4、对购进的保健食品进行查验,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购进记录应注明保健食品品名、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并至少保存一年。
5、购入首营品种还应向供货商索取加盖药店红色印章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证明文件、质量标准和该批号的保健食品检验报告书。
6、严禁采购无《卫生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保健食品,无保健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保健食品,有毒、变质、被污染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保健食品,超过保质期限的保健品,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健食品。
7、保健食品验收工作应在待验区内进行,包括保健食品外观质量的检查、保健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和标识的检查,以及购进保健食品及销后退回保健食品的工作。
8、对包装、标识等不符合要求或质量有疑问的保健食品,应由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和裁决。
9、保健食品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才能入库或上柜台,如果发现假保健食品,应该立即封存并及时上报质量管理人员。
保健品采购制度 5
1、陈列保健食品的货架和柜台必须保持清洁和卫生,以防止人为污染保健食品。
2、营业场所应该配备监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和设备。每天应该检查保健食品的陈列条件和环境,并定时观察记录营业场所的'湿温度,发现不符合保健食品正常陈列要求时,应该及时调整。
3、不合格的保健食品不能陈列在货架和柜台上。
4、拆零保健食品应该存放在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
5、陈列保健食品时应避免阳光直射,对存放条件有特别要求的保健食品(如避光、密闭、阴凉等)应该放在营业场所内相适应的位置。
保健品采购制度 6
1、药店应该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保健食品。
2、药店应该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保健食品经营药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销售保健食品时应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作用,严禁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
4、在营业场所内外进行的保健食品营销宣传(包括灯箱广告、各种形式的宣传资料),应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未取得广告批文的,不得在营业场所内外发布广告;广告批文超过有效期的,应该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5、药店应该建立售后服务制度,负责解答和处理顾客对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注意事项以及质量问题的咨询和投诉,并建立售后服务档案。
6、营业场所内应该设立顾客意见本、服务公约、服务电话和行业主管部门投诉电话,以方便消费者监督。
保健品采购制度 7
1、生产技术处负责制定公司员工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办法,负责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的计划申报、发放审核,物资供应处建立台帐。
2、各二级部门根据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标准负责本部门人员大劳保、小劳保及特种劳保用品的计划申报,生产技术处负责各部门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申报汇总、发放审核,物资供应处建立台帐;以及特种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和临时需要劳动保护用品的审批程序;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对不具备使用条件的,有权拒绝收货,并要求退换;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查处,及时反馈劳动保护用品质量情况。
3、物资供应处负责委托采购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的'落实,并对劳保用品的到货进行验收保管及台帐记录,按照生产技术处批准的劳保领料单进行核发,并负责安全、健康用品的回收。
4、物资供应处负责采购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时涉及到人身安全的必须确保质量,按期采购,满足发放需要,并获取和保存生产厂家提供产品“三证” (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产品合格证)。
保健品采购制度 8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按标准、规定发放劳动用品,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厂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与发放。
三、管理细则
第三条 职责
1、专职安全员负责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制定、修订和采购计划的报批(劳保用品的种类、数量、厂家及质量标准)以及标准以外的公用及临时劳动保护用品的审批工作,并经常检查、监督劳保用品的进货标准及发放标准的执行情况。
2、专职安全员可根据本厂实际情况及市场情况定期审查和修订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并报厂长审批后方可执行,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修订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第四条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与管理
1、发给个人的`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的预防性辅助措施,是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按不同岗位(工种)和不同劳动条件发放的,不得随意改变发放标准。
2、发给个人的劳动用品,必须用在生产工作中。员工上岗必须穿戴发放的当期劳动保护用品,在生产岗位严禁赤膊、穿裙子、穿高跟鞋,各级领导和安全员必须经常检查,发现没有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或不正确使用劳保用品的人,应及时批评、纠正并按其情节轻重给予50—100元罚款。
3、由于个人没有按规定穿戴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而造成事故的,必须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由此而损坏的个人劳保用品不予补发。
4、劳保用品实行个人洗补、丢失应由个人付款补发的办法,但因抢险、抢修中被损坏的个人护具,可凭本人所在部门证明,经专职安全员确认确无防护作用时(必须是当期护具),方可发给新的护具。否则,须按该品原值参照使用年限折旧交款后,方可领新的护具。
5、员工在本厂内部调动,当月小件劳动保护不变,大件护具须在原岗位(工种)护具使用的期满后,方可按新的岗位(工种)标准领取。遇有特殊情况由专职安全员审批。
6、员工病、事假或工伤、脱产学习人员(三个月以上)停发劳动保护用品。上班后按休工时间顺延使用期限。小件劳保用品当月停发。
7、各部门申请领取生产中公用的劳保用品,临时检修、抢修中劳动保护用品时,由部门呈报计划,统一由安环处审批。使用部门必须建立公用管理台帐,要有记录、编号并指派专人管理,确保公用劳保护具完好,任何人不得变相占为己有,如丢失应及时申请补发,但补发费用应由丢失者负责,专职安全员定期检查。
四、附则
第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厂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保健品采购制度 9
1、 劳动保护用品、保健品是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的福利待遇,应按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个人。
2、 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保健品的范围和原则:
(1) 有强烈辐射热、烧灼危险的作业;
(2) 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3) 接触有毒物质,对皮肤感染的作业;
(4) 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
(5) 极严寒湿度下作业;
(6) 高温下作业
我厂生产一线的维修工及保管人员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全员发放防暑降温保健品。
3、 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用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定,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器具,按质按量配备。对于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的作业职工,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静止发放有铁钉的工作鞋。防护用品的选购,必须本着保护职工安全健康为目的,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做到适用、美观、大方。
4、 对于高温温度下作业人员发放必要的保健品。高温时发放人丹,十滴水、风油精、水等防暑、降温药品及饮料;条件合适的场所配备冷暖空调。
5、 劳动防护用品、保健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工作由安全科负责,安排专人做好防护用品、保健品的发放、使用及管理情况。
6、 建立健全防护用品、保健品发放登记档案。按时记载发放手续,定时核对岗位防护用品、保健品的`种类和使用期限。
7、 劳动防护用品、器具的发放必须按《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要求发放。
8、 凡因工作变动者,必须及时调整防护用品、保健品。防护用品不到位不准上岗操作。
9、 加强防护器具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器具确实可靠、好用。各种防护器具都必须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防护器具当班人员每天检查一次,必须按器具规定的校验期进行校验,且每次校验后应记录在案,发现失效的应立即报废,到使用期限的必须报废。
10、 使用防护用品、保健品的原则要求:
(1) 必须根据劳动条件和保护部位的要求,科学合理的选用防护用品;
(2) 加强培训教育,使用人员必须熟悉防护用品的型号、功能、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3) 必须严格按照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应按照使用要求对其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确认完好、可靠,严防误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用具。
(4) 特殊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等还应有针对性培训,实际操作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5) 在工作时间内必须按要求使用防护用品、器具,没有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器具的禁止进入工作岗位。
(6) 根据不同的作业环境和气候条件,及时发放保健品。
11、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从有《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定点经营单位购买。保健品必须从卫生部门许可的经营单位购买。
12、 免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保健品采购制度 10
(一)总则
1、为规范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工作,保障员工人身安全与健康,杜绝管理浪费,根据《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制度》,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2、本制度所称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是指为员工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保护用品。
3、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分为一般劳动保护用品(大劳保和小劳保)、和特殊作业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特种劳保)和防暑降温保健品。
4、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按照《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岗位类别》、《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要求发放。后勤机关工作人员、生产部门职能人员及其他非生产岗位职员原则上不发放小劳保,一般劳保用品应根据需要严格控制发放周期。
(二)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的管理职责
1、生产技术处负责制定公司员工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办法,负责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的计划申报、发放审核和台帐建立。
计划申报流程
2、各二级部门根据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标准负责本部门人员大劳保、小劳保及特种劳保用品的计划申报,生产技术处负责各部门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申报汇总、发放审核和台帐建立;以及特种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和临时需要劳动保护用品的审批程序;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对不具备使用条件的,有权拒绝收货,并要求退换;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查处,及时反馈劳动保护用品质量情况。
3、供应处负责委托采购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的落实,并对劳保用品的到货进行验收保管及台帐记录,按照生产技术处批准的劳保领料单进行核发,并负责安全、健康用品的回收。
4、供应处负责采购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时涉及到人身安全的必须确保质量,按期采购,满足发放需要,并获取和保存生产厂家提供产品“三证” (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产品合格证)。
(三)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用品的发放
1、生产技术处根据《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岗位类别》、《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规定,负责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的发放审核并健全台帐。台帐一人一卡。
2、行政人事处应将员工名册送生产技术处一份,员工岗位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生产技术处,以确保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准确发放。
3、新进员工根据岗位工作需要,于上岗前配发劳动保护用品,首次发放春秋工作服或夏季工作服两套。安全帽一顶、劳保鞋一双。
4、转岗职员因新工种需要而在原岗位未配发的保护用品,经生产技术处核实后予以补发。
5、职员从事多工种作业的,应按其危害保护进行发放,不得重复发放。
6、一般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中的易耗物品(手套、口罩等)按部门员工人数及岗位实际需要由生产技术处核发。
7、因生产、检修等作业中涉及特殊保护需要的,由使用部门申请,生产技术处确认、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发放特种保护用品,使用后专人保管以供备用。
8、各二级部门应在使用前履行计划申报手续,特种劳保用品计入领用人台帐,领用人岗位变动,凭移交手续到生产技术处变更领用人记录,特种劳保不设定使用周期,但必须以旧换新。
9、各工种职员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因工作调动,大劳保用品随人走,原发大劳保用品顺延使用期限;若公司间临时工作调动的,大劳保用品由原单位发放,小劳保及特殊劳保用品由新单位发放。
10、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领料单经生产技术处审核登记后又因仓库无货暂时无法领用的,应在三日内持原领料单到生产技术处进行冲销,货到后再重新履行领用手续,否则台帐反映的`个人领用情况视为属实。
11、各工种职员不管什么原因脱离生产岗位,一个月以上者,停发当月有关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半年以上者,停发工作服、防护鞋,回岗位后原发劳动防护用品顺延使用期限。
12、外来代培人员,实习人员按公司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方能上岗。
13、调职员工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的发放要按照新岗位的发放标准,发放卡随岗位转移。新岗位发放标准施行后,原岗位劳保发放时间具有延续性,原岗位未配齐的劳保用品,予以补发。
14、保卫(保安)人员的着装,由保卫部门提交专项申请,行政人事处审核,公司领导审批后发放。
15、职员一般大劳保和特种劳保用品达到发放周期后,已经失去防护作用的,交由公司安全员验证报废后,换领新的劳动保护用品;未到发放周期而损坏或丢失的劳动保护用品,根据责任大小,落实后予以赔偿,及时予以核发。各种劳保用品的赔偿标准,由供应处报公司审定。
16、生产技术处每年根据当地季节情况合理制定发放时间,不得反季节发放劳保用品;根据本地气候状况,公司不发放棉衣,夏季工作服在周期内相应增加一套。
(四)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
1、公司员工上班期间必须按换装时间和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各级管理部门和员工均有权对劳保保护用品的穿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或举报,凡违反 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管理规定的,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以上的处理。供应处每季度对生产技术处劳保台帐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2、印有企业标志的职员劳动保护用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让他人,否则,因此造成企业形象损害或涉及非法事件的,由当事人个人承担一切后果。
3、为保护职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职员在生产岗位操作时,必须规范穿戴、配齐劳动保护用品;机关、后勤工作人员参加生产现场作业或义务劳动时,必须穿戴合适的劳动保护用品,所需手套、口罩等根据实际情况核发,但不得超过核定标准。
4、员工退休、辞职、调离或因其它原因离开公司的,工作服、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如数回收。劳保用品管理部门要严格发放、回收手续,防止在过程中造成流失;因失职导致新、旧劳保用品流失的,予以严肃处理。
5、各级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了解和收集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状况,通过安全生产技术处向供应处反馈信息。
6、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直接关系到员工的生命安全,物资保管人员应妥善管理劳动保护用品,防止过期、变质,对库存过期的劳保用品一律不准发放;定期统计库存情况,对缺供或积压的现象应及时报告、处理。
7、保健用品发放在每年夏季7、8、9月,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报计划到生产技术处审核,交采购部门采购发放给员工。生产技术处负责发放台帐记录。
(五)附则
1、本制度中所称大劳保包括:夏、春秋、冬季工作服、安全帽、劳保鞋、雨衣、雨鞋;小劳保包括:布手套、纱手套、防尘帽、纱口罩等;特种劳保包括:安全绳(带)、防尘镜、防冲击护面具、阻燃(热)保护服、防静电工作服、专用绝缘靴、防噪声护耳器、各类专用保护手套等。保健用品包括:夏桑菊、板蓝根、人丹、风油精、清凉油等防暑降温药品。
2、本细则由生产技术处归口管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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