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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奖惩制度_公司奖惩制度范文
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共同利益,保障各项工作执行到位,应制定规范的公司奖惩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公司奖惩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公司奖惩制度篇1
第一节总则
1、为加强公司经营管理,明确奖惩的依据、标准和程序,使奖惩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规范员工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鼓励和鞭策广大员工奋发向上,创造更好的工作业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国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公司提倡奖惩制度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以严密的考核为依据。在奖励上要针对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大小,而采用不同的形式奖励;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员工,要给予严肃处罚。
第二节奖励
第一条、 奖励范围:
如有下列情况,公司将予以奖励:
a) 对技术或工作方面有益的改进,提出有益的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成效时;
b) 预防灾害或救灾有功时;
c) 为国家、社会立功,为公司的社会形象做出重大贡献者;
d) 获得社会、政府或行业专业奖项,为公司争得重大荣誉者;
e) 对公司业务推进有重大贡献者;
f) 个人业务、经营业绩完成情况优异者;
g) 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者或完成重要突击任务者;
h) 遗留问题解决有重大突破者;
i) 有重大发明、革新,成效优秀,为公司取得显著效益者;
j) 为公司节约大量成本支出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者;
k) 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妥善平息重大客户投诉事件者;
l) 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有实际成效者;
m) 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具有高度奉献和敬业精神者;
n) 顾全大局,主动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的团队协作精神者;
o) 培养和举荐人才方面成绩显著者;
p) 满足公司设立的其它奖励条件者。
第二条、 奖励项目:
公司设立的主要奖励项目包括:
a) 年度专业成就奖:以公司内各个系统的工作环节为基础,每年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组织在每个业务系统内评选,具体评选标准和体系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制定,奖项设为公司优秀员工、优秀管理者、创新奖、优秀团队奖等等;
b) 公司根据企业经营状况每年组织评选相应奖项;
c) 即时奖励:根据实际情况和员工的表现及时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 奖励方式:
公司为员工提供丰富灵活的奖励方式:
a) 通报表扬:由公司或有关单位负责人签发,通报范围视具体奖励行为而定;
b) 即时奖金;
c) 奖励性假期:除员工正常可以享受的假期外,还可以得到额外的奖励性假期;
d) 奖励性旅游;
e) 参加外部培训;
f) 出国考察。
第四条、获奖程序:
员工受奖应由部门主管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部提供意见上报总经理,由总经理决定奖励级别与方式,人力资源部发布奖励通知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员工档案。
公司内统一设立的奖励,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向总经理同意推荐,经总经理核实,在公司内公布奖项。
第三节惩罚
对于违反公司制度的各种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认识态度程度等进行惩罚。
第一条、惩罚种类
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经济处罚包括罚款、取消奖金。
行政处罚包括:批评、警告、记过、降职和辞退。
根据员工违纪行为的严重性,公司将采取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条、处罚细则
1、员工有下列行为者,处以批评的行政处罚,同时处以经济处罚。
1) 迟到、早退、外出不登记,不着工装,不戴工牌者。
2) 不能及时、认真清扫自己的卫生区,办公区内(桌面、地面)凌乱,不整洁者。
3) 在办公区内、公司门口、走廊抽烟、扔烟蒂、扔废纸等垃圾者。
4) 桌面摆放零食,上班期间吃零食者。
5) 发物料人员不能及时清除办公区内包装物。
6) 接听电话不礼貌,使用不规范用语,影响公司形象者。
7) 上班时间串岗聊天者。
8) 说脏话、粗话者。
9)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衣冠不整、奇装异服影响公司形象者。
10) 在办公区内打闹,大声喧哗者。
11) 参会人员迟到者。
12) 未按公司指定位置,随意摆放车辆或堆放杂物者。
13) 在食堂就餐,浪费食物,乱倒饭菜者。
14) 在所管辖区域内,有长明灯、长流水者。下班后所辖区域窗户未关,所用电器(电脑、打印机、饮水机等)电源未切断者。
2、 员工有下列行为者,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公司将根据违纪的严重性,辅以经济处罚。
15) 未能及时传达、执行公司下发的文件者。
16) 私自留客在员工宿舍留宿者。
17) 工作时间内手机关机,无法取得联络者。
18) 非工作要求午餐饮酒者。
19) 工作时间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书籍、网站、做与工作无关事情者。
20) 上班时间打私人电话时间半小时以上者。
21) 纪律松散,当月内累计迟到三次以上者。
22) 未经批准擅自串岗怠慢工作者。
23) 妨害现场工作秩序经劝告不改正者。
24) 无正当理由,培训旷课者。
25) 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不及时办理,不能按时完成任务,又不及时复命,但未造成损失者。
26) 因指挥、监督不力造成事故情节较轻,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者。
27) 私自移动消防设施,因操作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者。
28) 一个月内违纪三次(含)以上者。
3、员工有下列行为者,处以记过的行政处罚,同时公司将根据违纪的严重性,辅以经济处罚。
29) 工作中发生意外却不及时报告公司者。
30) 损坏公物,影响公司正常秩序者。
31) 管理不力,对下属放任自流者。
32) 知情不举,隐瞒他人的违纪行为者。
33) 搬弄是非、挑拨离间、中伤他人、损害团结、互相谩骂吵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
34) 不认真执行公司规定,推卸责任,刁难顾客,使矛盾上升造成顾客不满或投诉,产生恶劣影响者。
35) 工作时间酗酒者。
36) 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三次以上者。
37) 培训无故旷考者。
38) 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积极采取措施致使公司利益受到2000元以内经济损失者。
39) 年度内累计警告三次者。
4、员工有下列行为者,处以降职的行政处罚,同时公司将根据违纪的严重性,辅以经济处罚。
40) 泄露公司秘密事项,但对公司利益未造成损害、情节较轻者。
41) 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响公司权益者。
42) 违反部门工作流程,给工作造成损失,且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
43) 对下属正常申诉做出阻挠或打击报复经查属实但情节轻微者。
44) 培训考试作弊者及为作弊提供方便者。
45) 伪造病假单证明或提供虚假病历者。
46) 虚报业绩、瞒报事故而蓄意妄取成绩、荣誉和个人私利者。
47) 故意造成同事失和或造成领导失察责任或致使他人工作受阻,公司利益直接或间接受到损害者。
48) 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积极采取措施,致使公司受到2000—10000元的经济损失者。
49) 私自将客人或同事遗忘的物品收归己有,价值在200元以下者。
50) 年度内累计记过二次者。
5、员工有下列行为者,处以辞退的行政处罚,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1) 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妨害团体秩序者。
52) 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事实情节严重者。
53) 工作不负责,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者。
54) 擅自挪用公款和同事财物或者有贪污盗窃行为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5) 滥用职权,恣意挥霍公司财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6) 利用工作之便和业务关系请客、送礼、行贿、受贿为个人谋取好处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7) 工作时间聚众打牌、玩麻将者。
58) 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者。
59) 故意损坏公司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60) 携带公安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危险品入公司者。
61) 在职期间刑事犯罪者。
62)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拘留、审查或追究刑事责任者。
63) 虚报个人申诉资料或故意填报不正确个人资料者。
64) 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发表言论或进行与本公司无关的业务活动者。
65) 以不正当手段窃取公司机密,并向外界泄露、宣示、收受好处者。
66) 违抗命令,擅离职守,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者。
67) 擅自涂改各种原始记录、单据、合同者。
68) 无故旷工四天以上(含四天),不服从或拒绝执行上级指令者。
69) 玩忽职守,致公司蒙受1万元(含)以上经济损失者,并负赔偿责任。
70) 为谋私利,利用公职权力或工作时间为其他公司工作,从事第二职业者。
71) 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者。
7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者。
73) 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使公司蒙受损失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4) 在公司内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75) 造谣惑众诋毁公司形象者。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76) 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严重损害公司权益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7) 参加非法组织,经劝告不改者。
78) 年度内累计记过三次者。
第三条、处罚程序
对员工处分一般情况由员工所在部门主管提出,经人力资源部调查审核通过,上报总经理决定后执行。
员工受到惩罚处分时,由人力资源部出具书面惩罚通知,并在公司内公示,同时记过以上的处罚记入本人档案,受到开除处分时,人力资源部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条、处罚申诉
给予员工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应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公司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慎重决定。
在批准职工处分以后,如果被处分者不服,可以越级申诉,但在公司未做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按原决定执行。
第四节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由国畜人力资源部制订、解释,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 本制度凡有与国家法令、法规有抵触之处,按国家法律执行。
公司奖惩制度篇2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物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 董事会监察委员会和公司监察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未注明条款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节 奖励
第六条 本公司设立好下奖励方法:
1.大会表扬;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第七条 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1.遵纪守法,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出现事故;
3.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4.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
5.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6.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7.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8.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突出;
9.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10.坚持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任职期内取得中专以上文凭或获得其他专业证书;
11.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董事会或总经理变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员工有上述表现符合《晋升制度》规定的,给予晋升提级。
第八条 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会同劳动人事部审核;
3.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其中,属董事会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批准;属总经理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三节 处罚
第九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法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执行董事会决议及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的,干扰工作的;
5.工作不负责,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6.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7.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8.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9.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
10.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1.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2.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或影响股价稳定的`;
13.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4.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董事会或总经理应予以处罚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总经理或董事会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十一条 各企业领导发现本企业员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告;员工也可向上述部门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求处理。
第十二条 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接到报告、检举、揭发,应即报经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后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完毕,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分人。
第十三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十四条 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五条 对员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
第十六条 处分决定不服的,允许按监察制度规定提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允许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诉。
第十七条 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十八条 受处分的员工,能改正错误,积极工作,在1年内弥补经济损失或完成利润指标的,经所在单位提议或本人要求,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审核后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
公司奖惩制度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共同利益,保障各项工作执行到位,提高员工达成工作目标的能力,激发敬业精神,矫正偏差行为,做到奖惩分明,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及下属企业全体员工。
第二章 奖惩权限与流程
第三条 集团总部奖惩权限
(一)集团总裁对集团顾问、副总裁、总裁助理、部门负责人、下属企业负责人行使奖惩权;
(二)除总裁以外的其他集团领导对分管的部门负责人、分
管板块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行使奖惩权;
(三)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所有人员行使奖惩权(各部门副总监/副主任、总监助理/主任助理、主管、副主管行使奖惩提案权,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四)集团各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能时,有权对所辖下属企业行使奖惩提案权,报集团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下属企业奖惩权限
(一)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科室(车间)负责人行使奖惩权;
(二)除企业负责人以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科室(车间)负责人行使奖惩权;
(三)科室(车间)负责人对本科室(车间)所有人员行使奖惩权(科室/车间副职、技术员、班组长对所辖范围人员行使奖惩提案权,报本科室/车间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原则上不得越级越界行使奖惩权(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条 奖惩流程
(一)提案人填写《奖励呈报表》(见附件1)或《处罚通知单》(见附件2)→批准人签署意见→集团行政人事中心(下属企业办公室)汇总备案并发布奖惩公告→集团财务管理中心(下属企业财务部)执行奖惩并在当事人当月工资中兑现。
(二)提案人为具有奖惩权的管理者时,由其直接填写或安排相关人员填写奖惩表单,签署批准意见后执行奖惩并在当事人当月工资中兑现。
第三章 奖惩等级与额度
第七条 奖惩等级
(一)奖励分为五个等级:嘉奖、记功、记大功、贡献奖、加薪升职奖。
(二)惩罚分为六个等级: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关系。
(三)获得奖励或受到处罚者,将在集团总部(下属企业)进行书面通报,影响力较大的奖惩事项,经董事长批准后在全集团进行书面通报。
第八条 奖惩额度
(一)集团总监助理(主任助理)及以上人员(含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1、嘉奖一次奖励200元;
2、记功一次奖励500元;
3、记大功一次奖励1000元;
4、贡献奖一次奖励2000元;
5、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本职岗位上)成绩特别突出,维护公司利益且贡献巨大者,给予加薪升职奖励;
6、警告处分一次处罚200元;
7、严重警告处分一次处罚500元;
8、记过处分一次处罚1000元;
9、记大过处分一次处罚2000元;
10、降级降薪处罚。
11、违纪情节特别严重,侵害公司利益且造成重大损失者,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集团主管、副主管、技术员,下属企业科室(车间)负责人、科室(车间)副职、技术员、班组长:
1、嘉奖一次奖励50元;
2、记功一次奖励150元;
3、记大功一次奖励300元;
4、贡献奖一次奖励500元;
5、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本职岗位上)成绩特别突出,维护公司利益且贡献巨大者,给予加薪升职奖励;
6、警告处分一次处罚50元;
7、严重警告处分一次处罚150元;
8、记过处分一次处罚300元;
9、记大过处分一次处罚500元;
10、降职降薪处罚;
11、违纪情节特别严重,侵害公司利益且造成重大损失者,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集团总部(下属企业)基层员工:
1、嘉奖一次奖励30元;
2、记功一次奖励60元;
3、记大功一次奖励120元;
4、贡献奖一次奖励200元;
5、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本职岗位上)成绩特别突出,维护公司利益且贡献巨大者,给予加薪升职奖励;
6、警告处分一次处罚30元;
7、严重警告处分一次处罚60元;
8、记过处分一次处罚120元;
9、记大过处分一次处罚200元;
10、降职降薪处罚;
11、违纪情节特别严重,侵害公司利益且造成重大损失者,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奖惩等级认定
第九条 奖励原则
集团对有突出表现和贡献的员工予以奖励。奖励必须有事实依据,严禁弄虚作假、伸手要奖、贿奖等丑恶行为,否则将严厉查处。
第十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嘉奖:
(一)品性端正,堪为同仁楷模者;
(二)热心为公司服务有具体事迹者;
(三)勤奋履职,出色完成工作任务成绩优异者;
(四)为公司及员工的利益,敢于与不良现象作斗争者;
(五)能及时反映不利于公司的情况,维护公司利益者;
(六)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政策者;
(七)拾金不昧者;
(八)完成本职工作后,能指导或帮助别人完成工作任务者;
(九)发现职责外的`问题,予以速报或妥善处理避免公司损失者;
(十)经主管上级认定具有其它同等事迹者。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记功:
(一)工效优良,提前或超额完成重大工作任务者;
(二)敢于举报违纪行为,使公司利益免受损失金额在1000-5000元者;
(三)维护团体荣誉,团队协作精神佳或规劝同事遵守厂规厂纪堪为表率者;
(四)有强烈的责任感,质量意识强,发现质量隐患并提出合理整改意见者;
(五)积极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或实施质量管理成效显著者;
(六)经主管上级认定具有其它同等事迹,足为其它员工楷模者。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一)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改进方案,经采纳经济效益明显者;
(二)节约材料,或对废料利用卓有成效者;
(三)工作开展无任何差错,提前或超额完成工作指标者;
(四)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五)检举违法犯罪行为,使公司利益免受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上者;
(六)经主管上级认定具有其它同等事迹者。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记贡献奖:
(一)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改进方案,经采纳取
得重大经济效益者;
(二)面对意外或突发事件奋不顾身,极力采取措施而为公司减少损失在5000-20000元者;
(三)维护公司、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经核实确有实际功绩者;
(四)在公司以外为公司争得重大荣誉者;
(五)超额完成任务,成绩特别突出者;
(六)当年内获记功三次者;
(七)经主管上级认定具有其它同等事迹者。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加薪升职奖:
(一)在新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市场拓展等方面成绩突出,并为公司带来显著效益者;
(二)工作方式优秀,成绩突出,为公司带来50000元以上
重大效益者;
(三)在完善管理体制、拓展经营渠道、改善经营管理等方
面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起到显著效果者;
(四)紧急关头临危不惧,采取果断措施,使公司避免20000元以上重大损失者;
(五)一年内记大功三次者;
(六)经主管上级认定具有其它同等事迹者。
第十五条 惩罚原则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良好的工作环境,公司对个别员工影响工作秩序、损害公司和其它员工利益、违规违纪、不道德等不当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不同程度的处罚。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
(一)上班时间不按规定进行整理、规范、清洁、打扫者;
(二)上班时间喧哗、打闹、嬉戏者;
(三)不注意保持工作环境和公共场所清洁卫生者;
(四)未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者;
(五)上班时间串岗,到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地方逗留、闲谈、游荡者;
(六)有妨碍各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务之言论者;
(七)违反公司其它管理制度之相关条款者。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一)上班时间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或从事私事者;
(二)浪费公司财物或因过失造成损失情节较轻者;
(三)妨碍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规定者;
(四)未经主管同意,私自调班调休者;
(五)发现有损公司利益的事件,知情不报者;
(六)检查或督办人员未认真执行公务者;
(七)损坏、丢失普通文件或积压公务者;
(八)在工作场所发泄个人情绪或私愤者;
(九)经上级主管认定具有同等情节,或违反公司其它管理制度之相应条款者。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造成损失赔偿另计:
(一)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正当理由而未能如期完成者;
(二)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予举报者;
(三)因疏忽致使机器设备或物品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但情节较轻者;
(四)上班时间睡觉或在工作场所严重妨碍他人工作者;
(五)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司者;
(六)未经许可,私自出借公司财物者;
(七)上班时间酗酒滋事,影响工作秩序者;
(八)未经使用人或主管允许,擅自操作机械设备尚未造成损失者;
(九)违反公司其它管理制度之相应条款者。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者赔偿另计:
(一)玩忽职守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导致公司蒙受1000-5000元损失者;
(二)对主管或同事打击报复,或不服从主管人员安排和指挥,经指出仍不改正者;
(三)发表虚假或诽谤言论,严重影响公司声誉者;
(四)伪造出勤记录或请人签到(打卡)或代他人签到(打卡)者;
(五)私自动用或损坏安全、消防设备设施者;
(六)遇紧急事件借故离开,临危不救,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或同事受到人身伤害者;
(七)删除、遗失、毁弃公司重要文件资料者;
(八)在对外活动中给公司形象造成较大损害者;
(九)违反公司其它管理制度之相关条款者。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降职降薪处罚,造成损失者赔偿另计:
(一)年度记大过二次;
(二)集团领导、集团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组织指挥不力、管理无序、工作不作为等,导致执行力不强、缺乏团队精神、工效低下、目标计划完成较差者;
(三)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经营不善、管理混乱等导致亏损严重者;
(四)消极怠工,无故不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者;
(五)不按作业流程操作,致使设备受损或材料浪费,情节
严重者;
(六)玩忽职守而导致事故,给公司造成5000-10000元损失或给员工造成较大伤害者;
(七)在公司内打架,先动手打人造成后果者;
(八)违反公司其它管理制度之相关条款者。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解除劳动关系,造成损失者赔偿另计:
(一)泄漏公司机密,或未经有批准权的领导核准,擅自允许外人进入公司禁区参观者;
(二)私刻公司印鉴或模仿公司各级领导签字或篡改公司文件者;
(三)组织、煽动或参与罢工,或者散布谣言,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者;
(四)故意损毁机器设备及公司其它设施设备者;
(五)玩忽职守而导致事故,给公司造成10000元以上损失
或给员工造成重大伤害者;
(六)盗窃公司或个人财物者;
(七)营私舞弊、贪污受贿者;
(八)触犯国家法律被判刑或被通缉者;
(九)吸食毒品、参与邪教或非法组织者;
(十)威胁、侮辱或殴打上司,或者对同事恶意攻击、作伪证、制造事端者;
(十一)其他重大过失,导致严重结果,经主管上级核实者;
(十二)违反公司其它管理制度之相关条款者。
第二十二条 连带责任
一个月之内,同一部门员工如出现同类过失三次,从第四次起,其直接主管承担连带责任,即直接主管与过失员工同等处罚。
第五章 申诉
第二十三条 申诉程序
(一)受奖惩员工均有向上级申诉的权利;
(二)受奖惩员工如认为奖惩不当或有失公平、公正,应在该奖惩决定公布三天内向作出奖惩决定的主管的上一级领导提出申诉;
(三)各级领导接到员工申诉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裁决和答复;
(四)中层及以上人员若对奖惩决定有异议,可直接向集团总裁(下属企业负责人)申诉申请裁决,集团总裁(下属企业负责人)的裁决为终审裁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集团行政人事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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