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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技术团队加班制度
为规范公司员工的加班管理,保障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所以才有加班的相关制度。下面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公司技术团队加班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公司技术团队加班制度范文一
技术部员工加班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在不损害员工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有权根据工作和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工加班。为了规范加班纪律,明确加班时长计算、调休以及餐补报销等相关事宜,特制定如下规定:
1. 员工是否加班及加班时数须经由部门主管及人事经理在“加班申请表”上签字后方可确认。
2. 申报加班的最小单位为0.5天。非节假日加班超过20:30但早于22:00按0.5天计算;超过22:30,不管加班到多晚都按1天计算。节假日加班按实际加班时长来划分,4小时以内按0.5天计算,超过4小时按1天计算。加班时间以上、下班打卡时间为准,未打卡的不算加班。
3. 员工加班,可以享受加班餐费补助以及同等时间调休的待遇。非节假日加班补助一餐的餐补;节假日加班时长为0.5天,补助一餐的餐补,如果是1天,则补助两餐的餐补。以上餐补标准按10元/餐计算。
4. 员工本月加班的,公司应在1年内安排调休。如在加班之日起1年内仍未调休的,按作废处理。(例如:2011-9-13日加班0.5天,到2012-9-13日前未调休的,那么2012-9-13之后就不可以再调休。)
5.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在外运维人员),不再执行加班制度。
6. 以下情况不视为加班:
(1) 公司在节假日组织的郊游及其他娱乐活动;
(2) 公司在非节假日组织的下班后的娱乐活动;
(3) 出差时路途所花费的时间;
(4) 在非工作时间组织的培训,特殊情况除外;
(5) 技术人员,未经上司指派或同意的日常工作时间的延长; (6) 非节假日加班,在20:30前下班的。
7. 本规定只适用于公司技术相关部门,开发部、品质部、运维部。
8. 本规定自即日起开始执行。
湖南强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部
2011年9月14日
公司技术团队加班制度范文二
员工加班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员工的加班管理,保障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在岗员工。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所指的加班是指在公司所规定的正常上班时间以外,因公司指定工作或部门负责人指定工作,必须连续工作2个小时以上的情形。 第五条 加班原则
(一)效率至上原则。各部门须有计划的组织生产开展各项工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时利用率,对加班加点从严控制。
(二)调休优先原则。员工加班后,应优先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方可计算加班工资。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七条 加班管理职责
(一)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加班管理,对本部门人员的加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按规定将本部门人员的加班情况报至人力资源部。
(二)各部门负责人应承担控制本部门年度加班时间总量的责任,加班时间原则上控制在批准的加班小时以内。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加班管理工作,不定期检查加班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加班异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人力资源部负责《加班申请单》和加班结算方式的最终审核,负责加班工资的计发和累积调休小时数的核定;负责每季度统计各部门加班执行情况并通报给各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第八条 加班种类
(一)工作日加班:即在工作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时间工作,填写《加班呈报审批表》6点前审批完交到人力资源处,过时不算加班。
(二)双休日加班:即安排在每周六、日的工作,提前一天填写《加班呈报审批表》交人力资源处,过时不算加班。
(三)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即安排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工作,提前一天填写《加班呈报审批表》交人力资源处,过时不算加班。
(四)公司统一安排加班:不需要填写《加班呈报审批表》,由行政部统一汇总。
(五)紧急任务: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班,加班后一个工作日填补《加班呈报审批表》。
(六)无论何种加班种类,都必须打卡。
第九条 加班审批程序
(一)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须事先在填写《加班呈报审批表》,注明加班时间及理由,并经部门负责人及公司领导批准,最后交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
(二)遇紧急情况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先实施加班,并在加班后下一个工作日内补填《加班呈报审批表》。
(三)任何未按上述规定履行加班审批手续的,均不视为加班,不计发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十条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加班工作安排,没有办理请假手续而不加班者,当天应加班的工时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以下情形不视为加班:
(一)因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出现迟到、早退或离岗等原因造成不能完成当日工作需延长工作时间的。
(二)因工作散漫、拖沓等原因而不能完成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三)员工在休息时间参加公司组织的为提高员工个人技能和业务知识的会议或培训的;
(四)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内,员工因个人的原因需要为今后连续带薪休事假而自愿延长工作时间的;
(五)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内,被安排电话值班,无需到工作场所处理事务的;
(六)在公司规定休息时间内,非由公司安排员工自愿延长工作时间的;
(七)其它不应属于加班的情形. 第十二条 员工被安排加班,公司按照下列办法给予加班员工调休或发放加班工资:
(一)部门经理级及以上员工加班,不享受加班工资,给予调休。
(二)加班超过三十六小时,超过部分不计发加班工资,实行补休。
(三)凡给予结算了加班工资的加班时间,不予以再安排员工调休。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享受加班工资
(一)因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
(二)公司实行业绩提成工资的业务销售人员不享受加班工资。
(三)部门经理级别以上的员工(包含经理级)。
第十四条 加班工资的计算
(一)平日加班按150%支付,周六日加班按200%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按300%支付(如国家规定有变动,参照最新国家规定执行)。
(二)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基本工资及岗位工资之和,固定工作天数为21.75天。
第十五条 加班调休
(一)员工所产生的加班,符合调休规定或未予以结算加班工资的,所在部门负责人应优先在适当时间安排员工调休。
(二)员工可以要求将加班时间累积到一起调休,但每次调休时间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三天。具体调休时间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安排。超过一个季度员工所有补休作废。
第十六条 如发现虚报加班的,由人力资源部进行核查,并对相关员工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部配合部门负责人对员工加班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发现加班人员、频次、时间安排不合理,由人力资源部报公司领导责令相关部门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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