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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时间:2022-03-29 07:05:55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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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管理,规范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混凝土管理,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品混凝土(也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或掺合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所监督的建设工程项目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和使用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商、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规划、国土、环境保护、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金平、龙湖、濠江区所辖行政区域,澄海、潮阳、潮南区的城区、中心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六条 按本规定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且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的砌筑、抹灰、装修装饰工程,或者混凝土使用总量十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经批准,可以在施工现场使用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商品混凝土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商品混凝土供应的;

  (三)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等特殊原因的。

  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确需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属金平、龙湖、濠江区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属澄海、潮阳、潮南区的城区、中心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向工程项目所在区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施工企业申请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市、区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含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

  第九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并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后,方可生产供应商品混凝土。

  第十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保证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并接受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配置散装水泥使用设施并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二条 商品混凝土供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合同应当载明混凝土的供货时间、主要技术要求、质量和数量的确认办法、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向购买方公布商品混凝土的等级、类型、强度、配合比及质量标准等,并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示范文本并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商品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供需双方应当共同做好交验记录,并由施工企业按规范要求现场制作试块,作为混凝土强度评定依据。

  第十四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商品混凝土。

  第十五条 商品混凝土的价格按照有关定额标准核定的价格计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布商品混凝土的参考价格。

  第十六条 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要求。商品混凝土的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车辆,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防渗漏措施,防止沿途洒漏。禁止随地冲洗商品混凝土运输专用车辆。

  第十七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的运输专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视同工程特种车辆予以管理。

  第十八条 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其施工承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使用商品混凝土,并按使用商品混凝土编制概算、预算和决算;属应招标的工程,其招标文件中应有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有关说明。建设单位不得限制、阻挠施工单位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十九条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筑工地,应当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设置相应的供水、照明等设施和停车场地,为混凝土的运输、使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擅自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施工现场混凝土的实际搅拌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一百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生产商品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按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一百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三百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拒绝供应小批量商品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南澳县可参照本规定分步实施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1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汕头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控制

  (一)原材料进场

  1、混凝土原材料进场时,供方应按规定批次向需方提供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等,外加剂产品还应提供使用说明书。

  2、原材料进场后,应按规定进行进场检验。

  3、水泥应按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分批存储,并应采取防潮措施;出现结块的水泥不得用于混凝土工程;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应进行复检,合格者方可使用。

  4、粗、细骨料堆场应有防尘和遮雨设施;粗、细骨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杂,不得混入杂物。

  5、矿物掺合料存储时,应有明显标记,不同矿物掺合料以及水泥不得混杂堆放,应防潮防雨,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矿物掺合料存储期超过3个月时,应进行复检,合格者方可使用。

  6、外加剂的送检样品应与工程大批量进货一致,并应按不同的供货单位、品种和牌号进行标识,单独存放;粉状外加剂应防止受潮结块,如有结块,应进行检验,合格者应经粉碎至全部通过600mm筛孔后方可使用;液态外加剂应贮存在密闭容器内,并应防晒和防冻,如有沉淀等异常现象,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计量

  1、原材料计量宜采用电子计量设备。计量设备的精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站(楼)技术条件》GB 10172的有关规定,应具有法定计量部门签发的有效检定证书,并应定期校验。混凝土生产单位每月应自检一次;每一工作班开始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准。

  2、每盘混凝土原材料计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原材料计量偏差应每班检查。

  各种原材料计量的允许偏差

原材料种类 计量允许偏差(按质量计)
胶凝材料 ±2%
粗、细骨料 ±3%
拌合用水 ±1%
外加剂 ±1%

  3、对于原材料计量,应根据粗、细骨料含水率的变化,及时调整粗、细骨料和拌合用水的称量。

  (三)搅拌

  1、混凝土搅拌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机》GB/T 9142的规定。混凝土搅拌宜采用强制式搅拌机。

  2、原材料投料方式应满足混凝土搅拌技术要求和混凝土拌合物质量要求。

  3、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可按下表采用;当搅拌高强混凝土时,搅拌时间应适当延长;采用自落式搅拌机时,搅拌时间宜延长30s。对于双卧轴强制式搅拌机,可在保证搅拌均匀的情况下适当缩短搅拌时间。混凝土搅拌时间应每班检查2次。

  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s)

混凝土坍落度(mm) 搅拌机机型 搅拌机出料量(L)
<250 250~500 >500
≤40 强制式 60 90 120
>40且<100 强制式 60 60 90
≥100 强制式 60

  注: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系指全部材料装入搅拌筒中起,到开始卸料止的时间;

  4、同一盘混凝土的搅拌匀质性应符合以下规定:

  (1)混凝土中砂浆密度两次测值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0.8%;

  (2)混凝土稠度两次测值的差值不应大于规定的混凝土拌合物稠度允许偏差的绝对值。

  5、冬期生产施工搅拌混凝土时,宜优先采用加热水的方法提高拌合物温度,也可同时采用加热骨料的方法提高拌合物温度。应先投入骨料和热水进行搅拌,然后再投入胶凝材料等共同搅拌,水泥不应与热水直接接触。拌合用水和骨料的加热温度不得超过下表的规定。当骨料不加热时,拌合用水可加热到60℃以上。

  拌合用水和骨料的最高加热温度(℃)

采用的水泥品种 拌合用水 骨料
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 60 40

  6、拌制混凝土必须严格执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的有关要求。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应包括生产日期、工程名称、混凝土强度、坍落度、混凝土配合比编号、原材料的名称、品种、规格、配合比和每立方米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实际用量等内容。

  7、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变化需要对混凝土配合比进行调整时,也应有专人负责,并重新签发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或配合比调整记录。

  (四)运输

  1、在运输过程中,应控制混凝土不离析、不分层和组成成分不发生变化,并应控制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满足施工要求。

  2、当采用机动翻斗车运输混凝土时,道路应平整、避免颠簸。

  3、当采用搅拌罐车运送混凝土拌合物时,搅拌罐在冬期应有保温措施,夏季最高气温超过40℃时,应有隔热措施。

  4、当采用搅拌罐车运送混凝土拌合物时,卸料前应采用快档旋转搅拌罐不少于20s;因运距过远、交通或现场等问题造成坍落度损失较大而卸料困难时,可采用在混凝土拌合物中掺入适量减水剂并快档旋转搅拌罐的措施,减水剂掺量应有经试验确定的预案,但不得加水。

  5、当采用泵送混凝土时,混凝土运输应能保证混凝土连续泵送,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泵送混凝土施工技术规程》JGJ/T 10的有关规定。

  6、混凝土拌合物从搅拌机卸出至施工现场接收的时间间隔不宜大于9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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