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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安全制度

时间:2022-04-16 17:56:07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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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安全制度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建筑工业化的步伐,节约能源,减少城市噪音及粉尘污染,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商品混凝土安全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混凝土是指生产企业集中搅拌、商品化供应的混凝土。

第三条 西安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凡在本市市区二环以内施工的建设工程,二环以外城6区范围内的重点工程、高层建筑、住宅小区及一次使用混凝土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具备商品混凝土生产条件的企业自产自用的除外。

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及市辖县行政区域内的混凝土道路、桥梁、高层建筑、框架结构工程,提倡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五条 按规定应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施工现场不得设置混凝土搅拌机。

第六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后,在规定的营业范围内合法经营。

第八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使用散装水泥生产商品混凝土。

第九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其产品应符合使用单位的要求并按要求提供试验报告。

第十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并接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在编制概预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时,应遵守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有关商品混凝土价格的规定。

第十二条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并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注明设计强度、供应数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为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泵送车辆指定行驶线路。

第十四条 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保证清洁,不得在运行途中撒漏混凝土。清洗车辆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下水管道或河道内。

第十五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生产商品混凝土的;

(二)不按资质等级规定的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

(三)对生产的商品混凝土未进行检验的;

(四)拒绝供应小批量商品混凝土的。

第十六条 企业生产的商品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的,由产品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使用商品混凝土而未使用以及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所处罚款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控制体系行为完善管理2015-09-18 9:27 | #2楼

一、业务环节与质量关联的控制行为。

在充分满足基础管理条件的业务部门,在制度建立时应该包含该部门关联的质量控制因素。主要涉及客户对产品的技术工艺质量要求。与客户签订合同内容的副本与合同内容有关联的部门要求至少一份合同副本:主管经理,用于合同管理评审。合同评审是针对客户要求与企业情况进行能力评估,包括材料、设备、操作控制、技术能力、产品质量、运输、等等,评估本企业完成该合同的综合能力,对力量比较薄弱或容易出现意外的环节是否采取预备措施,最终评价完成该合同对企业的盈利影响。

二、原材料管理环节与质量控制的关联行为。

具备基础管理条件的前提下,客户合同通过评审后,首先是原材料部门进入材料准备储存阶段。主要是材料厂家选择,材料品质,运输距离是否影响企业的合同供应。

商品混凝土材料除砂、石主要骨料外,其品质一般均能满足国家标准要求。因为砂石骨料国家标准对级配、含泥量、绿离子含量,碱含量等作了明确规定。对于重要材料仓储环境条件也有规范要求,主要是基于混凝土强度质量管理,对于直接影响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导致质量非稳定的关键因素—含水率,缺乏基础管理规范,都是根据实际材料当时含水率计算。连续生产时可以通过技术措施调整非均匀含水误差,满足产品的质量要求,但在雨雪天、夏季多雨复杂气候时尽量避免频繁的调整带来的劳命伤财。由于实际生产时就平常储存材料含水情况,远超于允许范围,实际调整时远远大于预期值,另外由于企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能力因素,此方案的控制效果并不令人满意。我们建议露天库存有必要对材料加以覆盖,避免原材料因雨雪和多雨季节导致含水不稳定,给技术质量控制带来非常大的麻烦。对于已加盖顶蓬的储存场地,我们也建议严格按照先进先出的库存管理制度,建立库存领料制度是控制商品混凝拌合物土出厂质量稳定的核心关键管理。

材料部门的岗位职责应根据仓储条件、设备的智能控制能力、等确定其承担的质量控制行为。不仅要承担材料进厂的验收工作,重点是对材料储存的管理工作。来料存放在什么位置,生产时根据任务,技术要求领取什么位置的材料,作为重点工作落实到人。

三、投料环节与质量控制的关联行为。

商品混凝土的投料管理涉及人员并不多,控制程序并不复杂,但属于质量有效控制的关键环节。正是因为涉及人员少,控制简单,没有引起管理者足够的重视。即使有人提出了该环节随意性行为对商品混凝土拌合物质量影响的关键性,也只是零时口头告知应该控制的行为,既没有纳入程序控制,岗位职责对质量控制更是空白。不同的企业对投料环节的人员所属部门管理也不同,不论属于哪一个部门,该部门在该环节必须承担质量控制行为。在岗位职责里面质量控制是主要的,也是重要的,不可忽略的关键性控制。即使在材料储存环节出了问题,也是完全可以实施选择性质量控制行为,满足质量控制要求。在设备缺乏自动检测功能的企业,投资者必须高度重视该环节对商品混凝土质量控制的关键性。过去我们习惯性的将投料环节的重大责任转嫁给质量部门,完全是经理人犯的错误,质量部门成为替罪羊,质检人员负责产品修复,产品没有唯一检验合格性。

该环节的岗位责任,不能仅限于完成生产任务为目的,任何环节的生产行为控制产品质量均属最终目的。如果仅仅是保证完成生产任务,应该控制的质量因素没有加以控制或者是留到最后环节来集中处理,很可能就谈不上什么管理。该环节的工作行为除保证完成生产下达的数量指标外,保证质量是最基本、重中之重本能职责。岗位职责必须包括影响产品质量形成的关联因素的责任,作为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建议将该环节的质量控制行为的有效性,作为岗位人员加薪和评价的主要依据,而有效性就是指每次投料的级配是否均匀,含水是否基本稳定。正常情况下,出机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的波动幅度、拌合物的和易性就能充分证明该环节控制行为的工作质量。我们特别建议投资者,在环节不论有多大的困难,都必须克服,采取措施控制该环节影响产品质量的重要因素,如果控制不严或不能长期坚持,设备智能控制又有限的情况下,在下一个流程环节不论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均属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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