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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锅炉管理规定

时间:2022-03-28 16:21:56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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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锅炉管理规定

  燃气锅炉指的是燃料为燃气的锅炉,包括燃气开水锅炉、燃气热水锅炉、燃气蒸汽锅炉等。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燃气锅炉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燃气锅炉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锅炉房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安全规定,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达到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和室外热力管道设计:

  一、以水为介质蒸汽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为1~6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3.82MPa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450℃;

  二、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出力为0.7~58MW、额定出口水压为0.1~2.5MPa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或等于180℃;

  三、符合本条第一、二款的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

  第1.0.3条本规范不适用于余热锅炉、特殊类型锅炉的锅炉房和区域热力管道设计。

  第1.0.4条锅炉房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2.0.1条锅炉房设计应取得热负荷、燃料和水质资料,并应取得气象、地质、水文、电力和供水等有关资料。

  第2.0.2条锅炉房设计应根据城市(地区)或工厂(单位)的总体规划进行,做到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并宜留有扩建的余地。对扩建和改建的锅炉房,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线,并应与原有生产系统、设备布置、建筑物和构筑物相协调。

  第2.0.3条锅炉房设计应以煤为燃料,并应落实煤的供应。如以重油、柴油或天然气、城市煤气为燃料时,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2.0.4条锅炉房设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排出的有害物和噪声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防治污染的工程应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2.0.5条工厂(单位)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区域的供热规划确定。当其热负荷不能由区域热电站、区域锅炉或其他单位的锅炉房供应,且不具备热电合产的条件时,才应设置锅炉房。

  第2.0.6条区域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城市(地区)的供热规划确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区域锅炉房:

  一、居住区和公用建筑设施的采暖和生活热负荷,不属热电站的供热范围时;

  二、用户的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热负荷较小,负荷不稳定,年使用时数较低,或由于场地、资金等原因,不具备热电合产的条件时;

  三、根据城市热规划和用户先期用热的要求需要过滤性供热,以后可作为热电站的调峰或备用热源时。

  第2.0.7条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宜根据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并计入管道热损失、锅炉房自用热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热进行计算确定。

  当缺少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时,热负荷可根据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小时最大耗热量,并分别计入同时使用系数确定。

  第2.0.8条当用户的热负荷变动较大且较频繁,或为周期性变化时,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宜设置蒸汽蓄热器。设有蒸汽蓄热器的锅炉房,其设计容量应按平衡后的热负荷乾地计算确定。

  第2.0.9条锅炉供热介质的选择,应根据供热方式、介质的需要量和供热系统等因素确定,可按下列规定进行选择:

  一、供采暖通风用热的锅炉房,宜采用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二、供生产用汽的锅炉房,应采用蒸汽作为供热介质;

  三、同时供生产用汽及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的热的锅炉房,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选用蒸汽或蒸汽、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第2.0.10条锅炉供热参数的选择应能满足用户用热参数和合理用热的要求。

  第2.0.11条锅炉的选择除应按本规范第2.0.9条和第2.0.10条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能有效地燃烧所采用的燃料;

  二、应有较高的热效率,并使锅炉的出力、台数和其他性能适应热负荷变化的需要;

  三、应有利于环境保护;

  四、应使基建投资和运行管理费用较低;

  五、宜选用容量和燃烧设备相同的锅炉,当选用不同容量和不同类型的锅炉时,其容量和类型不宜超过两种。

  第2.0.12条锅炉台数和容量的选择,应根据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和全年负荷峰期锅炉机组的工况等因素确定,并保证当其中最大1台锅炉检修时,其余锅炉应能满足下列要求:

  一、连续生产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二、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第2.0.13条锅炉房的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但当选用1台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时,可只设置1台。锅炉房的锅炉总台数,新建时不宜超过5台;扩建和改建时,不宜超过7台。

  第2.0.14条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后的烟道上,均应装设防门爆门。防爆门的位置应有利于泄压,当气体有可能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时,防爆门上应装设泄压导向管。

  第2.0.15条地震设计烈度为6度至9度时,锅炉房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对锅炉选择和管道设计,应采取抗震措施。

  第2.0.16条锅炉房的水处理装置、除氧器和给水泵等辅助设备应按锅炉房工艺设计要求选用;对锅炉配套的鼓风机、引风机等辅机和仪表,均应符合工艺设计要求。

  第2.0.17条区域锅炉房宜设置必要的修理、运输和生活设施,当可与邻近的工厂(单位)协作时,可不单独设置。

  第2.0.18条锅炉房区域的场地应进行绿化。

  锅炉吹灰管理规定

  1.锅炉吹灰时间规定

  1.1 空预器吹灰:

  1) 机组正常运行中,每隔8h进行一次,根据空预器进出口烟气差压可适当增加吹灰次数;

  2) 机组启动/停运过程油煤混烧阶段,空预器投入连续吹灰;

  3) 机组事故异常稳燃投油时,空预器投入连续吹灰。

  1.2 锅炉本体吹灰:

  机组正常运行且负荷≥70%BMCR,每日10:00进行一次,锅炉本体吹灰前、后各进行一次空预器吹灰。

  1.3 SCR系统吹灰:

  1) 机组正常运行中,每隔8h进行一次,根据反应器烟气侧差压(不大于1000Pa)和反应器单层催化剂差压(不大于280Pa)可适当增加吹灰次数;

  2) 机组启动/停运过程油煤混烧阶段,每隔4h进行一次。 1.4 低温省煤器吹灰:

  1) 机组正常运行中,每日白班进行一次,根据低温省煤器进出口烟气差压(不大于400Pa)可适当增加吹灰次数;

  2) 机组启动/停运过程油煤混烧阶段,每隔8h进行一次。

  2.锅炉吹灰参数规定

  2.1 锅炉本体吹灰和空预器、低温省煤器采用锅炉本体汽源吹灰时,吹灰蒸汽调节阀压力设定2.2MPa,蒸汽温度设定350℃(370℃高报警,400℃或者没有温度显示,严禁使用吹灰系统以保护管道),长吹、半长吹在吹灰压力小于1.8 MPa自动退出,低温省煤器吹灰器在吹灰压力大于2.2MPa自动退出; 2.2 SCR系统吹灰时,通过调整吹灰蒸汽调节阀开度,维持SCR吹灰母管压力(位于SCR吹灰气动阀后压力)1.2MPa,蒸汽温度设定350℃(370℃高报警,400℃或者没有温度显示,严禁使用吹灰系统以保护管道),吹灰器在吹灰压力小于0.9 MPa或大于1.5MPa自动退出;

  2.3 锅炉本体吹灰疏水温度要求大于230℃,空预器吹灰疏水温度要求大于200℃(因测点安装位置的原因,导致测点不准,暂修改为150℃),SCR系统吹灰疏水温度要求大于200℃,低温省煤器疏水温度要求大于180℃。 3.锅炉吹灰操作规定

  3.1 每次吹灰操作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一人负责远控操作及参数监视,一人负责就地操作及巡回检查。

  3.2 每次吹灰过程中,就地人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确保特殊情况能及时联系停止吹灰或改变吹灰方式,吹灰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或缺陷应及时汇报值长(主值),并进行详细记录。 3.3 每次蒸汽吹灰前必须进行充分疏水暖管后方可进行吹灰操作,防止吹灰蒸汽带水。

  3.4 锅炉本体吹灰流程:空预器→炉膛(从下至上)→水平烟道→空预器;锅炉本体吹灰前,值长(主值)应通知灰硫值班员加强灰斗料位监视。吹灰中,注意监视捞渣机渣量变化,做好落大焦导致除渣系统发生异常的事故预想。

  3.5 使用本体汽源吹灰时,严禁不同区域吹灰器同时投运(锅炉本体区域、空预器区域、低温省煤器区域和SCR区域);空预器吹灰时,严禁单台空预器上、下吹灰枪同时投运;低温省煤器吹灰器在运行时只能单台操作,不允许两台及以上同时运行;吹灰器进枪时,严禁开启疏水门,防止吹灰压力低导致吹灰器损坏或降低吹灰效果。

  3.6 进行空预器吹灰时,空预器吹灰的两路汽源,严禁并列运行。辅汽至空预器吹灰电动门与屏过至空预器吹灰手动门严禁同时开启,确保一路关闭后,另一路方可开启。负荷大于30%及时切换空预器吹灰汽源由本体接带。

  3.7锅炉本体吹灰时,正常情况下必须使用程控自动方式,且炉膛吹灰器必须对角线式成组投入、水平烟道吹灰器必须对称式成组投入;特殊情况下手动选择性吹灰时,必须在本组所选吹灰器全部退出后,方可进行下一组吹灰器的选择投入,并对手动选择吹灰的区域及投运的吹灰器进行详细记录。

  3.8机组正常运行中,严格保证吹灰器正常可用,否则及时进行检修维护,以保证吹灰器投运率。

  3.9锅炉吹灰过程中遇有吹灰器卡涩、进汽阀关闭不严等问题,应及时将吹灰器退出并关闭进汽阀,避免受热面被吹损。

  3.10锅炉吹灰过程中要严密监视吹灰系统蒸汽压力、温度、流量等,各吹灰器运行状态、电流、进退时间、报警等,汽源减压站各阀门状态、调节门开度等,根据参数综合分析判断出现的异常并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3.11机组正常运行中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调整吹灰器运行方式,若出现以下情况则严禁进行锅炉本体吹灰操作:

  1) 负荷<70%BMCR时;

  2) 机组正常运行中,制粉系统、空预器、引风机、送风机、一次风机、给水泵启动/停运时;

  3) 机组正常运行中,单侧空预器、引风机、送风机、一次风机、给水泵、除渣系统故障停役时;

  4) 机组正常运行中,负荷变化率≥2%BMCR/min且负荷变化30min内;

  5) 机组事故处理、燃烧工况不稳定、炉内落渣严重、捞渣机渣量大时。

  3.12锅炉吹灰前后,应注意检查炉膛及受热面结焦积渣情况,确认吹灰效果。

  3.13锅炉吹灰结束后,应对所有吹灰区域及吹灰器进行全面检查,防止有吹灰器卡涩、未退到位现象出现,吹灰结束后应及时关闭吹灰汽源阀门、开启疏水阀门,若吹灰汽源阀门关闭不严导致疏水温度长时间>50℃,应及时关闭吹灰汽源手动隔离总门。

  3.14锅炉吹灰结束后,吹灰人员应填写吹灰器投运统计表:填写计划投运吹灰器编号及总台数和未投运吹灰器编号及总台数,对于未能投运吹灰器写明原因;吹灰人员计算吹灰器投运率并记录在统计表中。

  3.15锅炉吹灰系统存在的异常或缺陷应及时处理或通知工程部相关专业负责人进行处理,并详细记录异常或缺陷的内容及处理情况,保证锅炉吹灰系统的投运率及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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