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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于1989年1月20日国务院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27号发布,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和权益,合理开发利用海洋,有秩序地铺设和保护海底电缆、管道,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等活动,依照本规定执行。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等活动,应当依照本规定报经主管机关批准;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架上进行上述活动的,应当事先通知主管机关,但其确定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需经主管机关同意。
第五条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以下简称所有者),须在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实施六十天前,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有者的名称、国籍、住所;(二)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单位的名称、国籍、住所及主要负责人;(三)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精确地理区域;(四)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时间、内容、方法和设备,包括所用船舶的船名、国籍、吨位及其主要装备和性能。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答复。第六条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完成后,所有者应当在计划铺设施工六十天前,将最后确定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报主管机关审批,并附具以下资料:
(一)海底电缆、管道的用途、使用材料及其特性;(二)精确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线图和位置表以及起止点、中继点(站)和总长度;(三)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施工时间、施工计划、技术设备等;(四)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五)其他有关说明资料。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铺设施工完毕后,所有者应当将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线图、位置表等说明资料报送主管机关备案,并抄送港监机关。在国家进行海洋开发利用、管理需要时,所有者有义务向主管机关进一步提供海底电缆、管道的准确资料。
第八条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和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活动,不得在获准作业区域以外的的海域作业,也不得在获准区域内进行未经批准的作业。
第九条获准施工的海底电缆、管道在施工前或施工中如需变动,所有者应当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如该项变动重大,主管机关可采取相应措施,直到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十条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和废弃,所有者应当提前向主管机关报告。路由变动较大的改造,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外国船舶需要进入中国内海、领海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活动时,除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报经中国有关机关批准。铺设在中国大陆架上的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活动时,除履行本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报经中国有关机关批准。铺设在中国大陆架上的海底电缆、管道遭受损害,需要紧急修理时,外国维修船可在向主管机关报告的同时进入现场作业,但不得妨害中国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第十一条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勘测和铺设、维修、拆除等施工作业,不得妨害海上正常秩序。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或者拆除工程的遗留物,应当妥善处理,不得防害海上正常秩序。
第十二条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其他海上作业,需要移动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时,应当先与所有者协商,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从事海上各种活动的作业者,必须保护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其他海洋开发利用和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的正常使用发生纠纷时,由主管机关调解解决。
第十四条主管机关有权对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维修、改造、拆除、废弃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可处以警告、罚款直至责令其停止海上作业。前款所列处罚的具体办法,由主管机关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为海洋石油开发所铺设的超出石油开发区的海底电缆、管理的路由,应当在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审批前报主管机关,由主管机关商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准。在海洋石油开发区内铺设平台间或者平台与单点系泊间的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当在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和施工前,分别将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提供的内容,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铺设、维修、改造、拆除、废弃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活动,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依照本规定执行。军队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主管机关应当收集海底地形、海上构筑物分布等方面的资料,为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及其调查、勘测活动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本规定中的“电缆”系指通信电缆及电力电缆;“管道”系指输水、输气、输油及输送其他物质的管状输送设施。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海底电缆产品简介
海底电缆(submarine cable)是用绝缘材料包裹的导线,敷设在海底及河流水下,用于电信传输。现代的海底电缆都是使用光纤作为材料,传输电话和互联网信号。全世界第一条海底电缆是1850年在英国和法国之间铺设的。中国的第一条海底电缆是在1888年完成,共有两条,一是福州川石岛与台湾沪尾(淡水)之间,长177海里 另一条由台南安平通往澎湖,长53海里。
海底电缆分海底通信电缆和海底电力电缆。海底通信电缆主要用于通讯业务,费用昂贵,但保密程度高。海底电力电缆主要用于水下传输大功率电能,与地下电力电缆的作用等同,只不过应用的场合和敷设的方式不同。由于海底电缆工程被世界各国公认为复杂困难的大型工程,从环境探测、海洋物理调查,以及电缆的设计、制造和安装,都应用复杂技术,因而海底电缆的制造厂家在世界上为数不多,主要有挪威、丹麦、日本、加拿大、美、英、法、意等国,这些国家除制造外还提供敷设技术。
目前220kv光电复合海缆打破国外垄断格局,开始不需要完全依靠进口。2015年8月份,宁波某家电缆公司,国内首条220kv(目前全球海底电缆电压的最高等级)电缆开始装船,意味着中国也能够自行研发制造高压电缆,不再依赖国外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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