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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生育二胎单位生育证明
系我村农村居民,于 年 月 日出生, 与 于 年 月 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于 年 月 日合法生育一个男(女)孩, 为独生子(女),该夫妇无收养抱养子女,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十一条一款之规定,特此证明。
负责人:
经办人:
单位固定电话: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二胎生育证明格式2017-05-13 21:56 | #2楼
兹有我单位职工某某,男,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与配偶XXX,女,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系(初,再)婚、未育、未抱养小孩情况属实,无违反计划生育。
单位盖章
当地居委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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