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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协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2-09-25 04:19:00 意见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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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协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案件协助调查工作,保证行政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准确、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案件协助调查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案件协查、核查办理工作的督查、督办,由市局法制监督处负责登记(包括来函和复函)、分发及日常管理。

第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向省级、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协查函,提出协查要求。

第四条 各县(区)分局、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及市局各业务处室提出案件协助调查的请求,需经市局法制监督处审核后,由分管领导批准并加盖机关印章发出。重大、复杂案件的协查需上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不得随意或假借办案的名义提出协查、核查要求。

第六条 市局法制监督处收到协查函,需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并转交给提出协查单位或部门(同时抄告市局稽查处)。各县(区)分局、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及局各业务处室收到协查、

核查函的,严格实施首问负责制,并应在2个工作日内交市局法制监督处进行统一登记。市局法制监督处根据同级协查原则及事权划分,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给各县(区)分局、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及相关业务处(室)承办。

第七条 承办单位或部门在接到市局法制监督处转办的协查、核查函后,应当明确承办人员,在自接到协查、核查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助调查工作,并将调查结果报市局法制监督处,不得拖延或不予协查。

如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及时通知市局法制监督处,并商定回函时间,最长协查、核查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复函应经市局法制监督处审核并经分管领导人批准,加盖机关印章回复。省局下发核查案件的复函需按时上报江西省食品药品稽查局。

第八条 案件协助调查要遵守案件查办及公文管理的有关规定。承办案件协助调查的过程,必须符合案件调查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

第九条 承办机关在核查,协查工作中发现有违反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按规定对本辖区所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各县(区)分局在协查、核查案件中,对涉案货值较大,危害程序较高,超出本管辖区域的案件,要迅即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以加大对全市范围内违法行为的查处,有关事宜按我局稽查

联合办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案件的协助调查。

第十一条 市局法制监督处每月月底将本月核、协查情况汇总,并报市局主要领导及局办公会。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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