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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的功效与借鉴

时间:2022-11-22 06:34:04 常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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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的功效与借鉴

在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时代,各国的政治法律制度也出现了日益融合的趋势。经济基础的变化必然引起上层建筑有关方面的发展变化。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的道路是完全正确的。这是中国腾飞的双翼。在发展市场经济方面,我们要充分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与国际接轨。在民-主法制建设方面,也要充分学习和借鉴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些行之有效的、与资本主义根本制度无关的中性技术经验。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是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的行之有效的方法。我们应当从中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加以借鉴和发展,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的功效与借鉴

一、陪审制度的主要内容

所谓陪审制度,就是指在司法审判中请几位公民组成一个陪审团,暂时给予他们参加审判的权力。陪审制度是盎格鲁萨克逊人实行的一种审判制度,即在一

定的审判管辖区从公民中选出或指定几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参加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并在辩论后做出自己的判断。为了使陪审员能做出正确的判断,法官或法庭应告知陪审员该案将适用那些法律。一般认为陪审制度起源于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也有人认为在这之前就早已存在了。实行陪审制度可以把一部分公民提高到法官的地位,把审判制度置于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之下,有效地避免或减少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陪审制度最初建于社会还不发达的时期,那时提交法院审理的案件只是一些简单的诉讼。

在英国,陪审团最初是从贵族中选出的。贵族既制定法律又执行法律。在美国这一制度则从一开始就应用于全体公民,每一个公民都有资格当陪审员。现在,英国的陪审团通常由12名普通公民组成。(在苏格兰为15人),他们是根据居住地或选民登记选任的,没有法律资格限制条件。凡年龄在18-65岁之间,没有前科的英国公民都有资格作陪审员;13岁移居英国并连续在英国居住五年的外来移民也可担任陪审员。担任陪审员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力,同时也是一种义务。1949年的《司法法》规定,陪审员除可得到一定的差旅费外没有任何报酬。陪审团的作用是参与法院对重大案件的审理,并且最后进行投票。若陪审团判决被告无罪,则当庭予以释放;若被告被判有罪,则由法官依法量刑。

在美国的司法程序中也实行陪审团制度。美国宪法第3条明确规定:“除弹-劾案外,一切犯罪皆得由陪审团审判。”后来宪法修正案第6条、第7条中分别规定了刑事和民事案件中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美国的陪审团有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之分。在联邦法院中,只有联邦地区法院采用大陪审团起诉和小陪审团审判。大陪审团是决定刑事犯罪是否应提起公诉的陪审团。大陪审团一般由16至23人组成,任期有1个月、6个月或1年不等。其具体职能是:1.调查取证。它拥有警方所没有的特权,有权强制传唤作证,有权调取商业文件,有权提取物证。如果大陪审团断定有证据可以对被告进行审判,就可以提起诉讼。2.调查公职人

员的违法行为。它独立于检察官和法官之外,可以独立对公职人员提起诉讼。但法官对大陪审团的工作享有监督权。这有利于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公职人员的侵犯。小陪审团是根据法律选出的、在司法审判中对事实根据做出判断的陪审团。美国宪法第6条修正案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享受“由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审理”的权利。联邦最高法院规定,无论是发生于州还是联邦的刑事案件,可能判处6个月以上监禁的被告,享受小陪审团审理的权利。小陪审团由6-12人组成,由普通民众选出。在审判中,在法官的主持和指导下,从头至尾听取控辨双方的证词,查看双方的证据,然后根据他们自己的生活经验和常识以及法官所提供的法律条文,对被告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小陪审团的主要职能是参与案件的审理,对被告是否有罪做出判断。因此,小陪审团又称为审判陪审团,而大陪审团由被叫做起诉陪审团。

《美国联邦宪法》第7条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法诉讼中,如争议金额超过20美元,应维持陪审团审理及陪审团裁决的事实,依据普通法规则,不应受到其他任何美国法院的重新审查。”一般来说,涉及金钱损害赔偿的案件都适用陪审团审判。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38条第2款的规定,在当事人接到诉状后10日内向法院提出陪审团审判的要求。如果当事人不提出申请,就是为放弃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美国联邦法院规定,陪审团做出的裁判必须全体一致通过,但一些州也规定只要绝大多数通过即可。如果陪审团成员为12人,必须有10人以上同意;如果陪审团成员为6人,则必须有5人一致通过。但对死刑案件各州都规定必须全体一致通过。如果经过充分讨论,陪审团成员不能达成共识,则由法官宣布解散该陪审团,然后再重新组织陪审团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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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的挑选经常是从选民登记单上,或者从报税单上,甚至从电话簿上通过计算机随机挑选的。这些人被选出来以后,法庭向每个人发出通知,让他们在某一天到法庭报道,然后再由检察官和辩护方进行一次庭选。符合陪审员条件的人服务于陪审团是强制性的、义务性的,不拿任何报酬。法庭只给他们提供必要的生活及交通保障。陪审团选定以后,为保证被告得到公正的审判,防止外界的干扰和影响,法官可以决定在审判期间对陪审员实行封闭隔离。

二、陪审制度的重要功效

民-主是法治的前提,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民-主权利的体现是普选权,而陪审制度也同公民的普选权一样是人民-主权的必然要求。普选制度和陪审制度是民-主法制的根本体现。陪审团的决定具有不可驳回性,可以为无辜者提供申辩的机会,可以把法官的审判活动有效地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是法官秉公执法,防止司法腐-败和枉法裁判,减少冤假错案的出现。陪审制度是保证司法审判公正的重要手段。它与每个公民的利益关系都很密切,而且对一个国家的国民性的养成具有重大影响。它可以养成公民尊重客观事实、依法办事、做事公道的习惯。因为如果陪审员不公正,他们就会害怕有朝一日自己也成为诉讼对象,别人来陪审他也会不公正。陪审制度赋予每个公民以主人地位,培养公民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公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成为一所巨大的法律理论和实践学校,是教育公民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法律权力的最佳途径,把民-主法治精神渗透到社会各阶层。

实行陪审制度是贯彻司法民-主原则的重要体现。司法程序的公开是保证司法正义的必要制度设置。司法程序是否公开是近代法治社会与近代以前法治社会的分水岭之一。司法程序公开原则的确立,是对旧时代秘密审判制度的否定,是司法民-主原则的奠基石。司法程序公开,就是要保证司法程序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它标志着司法民-主和司法正义的产生和实现。由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法官在

司法程序中就不可能徇私枉法,暗箱操作,滥用职权。司法民-主原则要求给当事人以充分表达自己请求和意见的公平机会,而裁判者要认真、严肃、耐心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仔细分析证据,慎重适用法律,形成公正的裁判。司法民-主原则要求在诉讼过程中通过陪审制度实现公众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因此,陪审制度并不是可有可无的摆设,而是民-主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大势所趋。罗伯斯庇尔指出:“诉讼程序,一般来说不过是法律对于法官弱点和私欲所采取的预防措施而已。” 陪审制度是对法官的最直接有效的监督措施。

陪审团宣布法官所做的判决,以它们所代表的社会权威认定法官的判断。他们的影响甚至超过了法院本身,影响了法官判案的思维方式和心理。表面上看它限制和缩小了司法权,但由于公民分享了法官的权力,反倒增强了法院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托克维尔认为:“因此,作为使人民实施统治的最有力手段的陪审制度,也是使人民学习统治的最有效手段。” 为了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增强审判的监督和透明度,我们有必要借鉴英美国家实行的陪审制度,以提高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参与度,在司法实践中学习和使用法律,增强全民族的法律意识。这将是一项宏伟的社会系统工程,其意义和影响将是非常重大和广泛的。

三、陪审制度的借鉴

为了防止和纠正司法审判中存在的腐-败现象,我国已经采取了不少措施。例如: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等。实行错案追究制度也是最近采取的措施之一。但是,这种制度仅仅刚开始,就已经出现了一些问题。一些基层法院为了逃避错案追究,往往采取向上级法院、检-察-院说情等不正当的方法,使案件将错就错,以免自己受到追究。这严重影响了错案追究制度的效力和

公正,反而引起了不良后果。如果真正把陪审制度落到实处,就可以进一步加强对审判环节的监督,提高审判的透明度和民-主程度,减少和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能够及时防止部分法官徇情枉法裁判,对这些法官也可以起到保护作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的制度。”人民陪审员是指从人民群众中产生的非专职的参加合议庭的审判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可以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也有相同的规定。

建立健全我国的陪审制度,可以首先在一些影响重大、案情简单的案件中试行。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组成陪审团进行审判,这是公民的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陪审员的产生可以先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政协委员中选择,然后逐步扩大到工会、共青团、妇联、大中学校教师、新闻界等社会各阶层。当义务陪审员应当成为每一位公民的神圣义务和责任。司法审判的实践应当成为公民学习法律、应用法律、增强法律意识、实行以法治国方略的大学校。

我国在有些地方曾经进行过一些人民陪审员的试验,但是实行的效果并不好,主要的问题是:1.人民陪审员制度无法可依,制度不健全,职责权限不清,任务不明,缺乏权威性。

2.人民陪审员没有独立性,完全根据法官的意见和要求行事,失去对法官的监督作用,形同虚设。

3.人民陪审员素质不高,缺乏责任心和神圣感,不敢大胆负责地形成自己的理性判断。

这些问题的出现,说明我国的法制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公民的职业道德、综合素质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公民的民-主法治习惯的养成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不能急于求成,不可能立竿见影,更不能半途而废。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陪审制度是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势所趋的,应当坚持不懈地不断探索,长期稳妥地推进必然有所收获。 当然,英美陪审制度在某些案件的审判上也不能完全保证真正的公正,甚至常常利用陪审团审判来逃脱法律的制裁。特别是挑选适当的审判员是保证审判公正的关键。例如,1991年,美国黑人罗德尼·金由于在高速公路上超速开车而遭到4名白人警-察殴打的案件中,被告选择的陪审团12名成员是由清一色的白人组成的,因此,尽管罗德尼·金被殴打的证据确凿,但陪审团审判的最终结果还是裁定4名白人警-察无罪。这说明,陪审团的选择决定了案件审判的最终结果,因此,一些有钱有势的被告常常不惜重金影响陪审团的挑选,而穷人则没有这个能力。另外,陪审员制度还存在审判效率低下的问题。这是我们在学习借鉴陪审制度中应当注意预防的问题。今后,我国可以实行陪审制度、法官审判制度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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