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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煤炭供销合同
合同编{}:ZXDT-HZYH-MT-2017011-001
签订时间:201 5年11月 25日
签订地点:浙江杭州
销售方(甲方):杭州元亨实业有限公司
购买方(乙方):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
为了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充分协商,依据《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煤炭数量、品种及指标
煤炭数量万吨。品种: 原煤 。煤炭指标质量要求见表格:
第二条 交(提)货方式、交货地址及交货期限
2.1交货方式:天津港入库。
2.2交货地址:天津港南江物流。
2.3交货期限:
第三条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3.1质量的验收:第三方抽样检验经乙方确认,费用由甲方承担。
3.2数量的验收:进港过磅出具港口计量凭证经甲乙双方确认为标准。
第四条煤炭价格及结算方式
4.1煤炭价格:煤炭价格以天津港、江阴港当日挂牌价下浮5元/吨为当天入库煤炭价格结算标准。
4.2价格调整与扣罚:
4.2.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以5500Kcal/Kg为基准,每高1kcal/kg,煤价上浮0.072元/吨,每低1 Kcal/Kg,煤价下浮 0.072元/吨。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5000kcal/kg以下双扣。
4.2.2收到基全硫(St,ar)大于0.4%时,每升高0.1%扣款4.0元/吨。
4.2.3收到基灰分(A,ar)大于10%时,每升高0.1%减价2.0元/吨;收到基灰分(A,ar)大于12%时拒收。
4.2.4收到基挥发份(Var)大于等于25%时为合格,若小于25%时,每降低1%,扣款2.0元/吨;若小于22%时每降低1%,扣款4.0元/吨。
4.3煤款的结算:煤款及运费的结算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形式结算(商业承兑汇票由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开出,总共3000万元,共分15张每一张200万元,共计3000万元),余款以现汇结算。甲乙双方约定,总额3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以1000万煤交付于出票方。
4.4费用的责任:甲方负责煤炭到天津港入库之前所有的运输以及中转等费用,入库之后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甲方连续5天未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3款履行供货义务或未完全履行供货义务,需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每日1%的违约金;甲方未履行义务或未完全履行义务造成乙方损失的,还需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同时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5.2乙方支付给甲方可结算煤款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法兑付的,乙方承担甲方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并支付合同总金额每日1%的违约金。
5.3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拒力(如战争、封锁、动-乱、沉船、航道阻塞以及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第六条 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因对本合同条款解释不一致、违约、终止而引发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各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生效与期限
7.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传真、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确认盖章签字后生效。
煤炭购销合同2017-04-26 14:42 | #2楼
供方:内蒙古顺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需方:签约时间:
一、产品名称、品位、数量、单价、金额、交提货方式:
二、质量标准:灰<15%,挥发≤30%,硫≤0.5%,水≤17%,发热量≥5000卡
三、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灰每增加0.1%,扣2元/吨,灰≥15%买受人有权拒收,挥发每增加1%,扣2元/吨,硫每增加0.01%,扣2元/吨,水超出部分折吨扣除。
四、检收、化验:以需方收到过磅数据为准,并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五、运输方式和费用承担:供方负担运输。
六、结算方式:电汇结算。出卖人凭煤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
七、本合同解除条件:双方友好协商。
八、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执行。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提交签约地仲裁委员会或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自2017年10月1号起开始执行,双方盖章后生效,传真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出卖方必须保证增值票合法有效,增值票出现任何问题,由出卖人负全责。
十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有不可抗事件发生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郑重说明出卖人不得在籽煤中掺入兰碳粉和京西煤,一经发现买受人拒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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