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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材供销合同

时间:2023-03-24 08:32:33 合同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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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材供销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石材供销合同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人: 签订人:

公司驻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驻地: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石材加工生产及相关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石材供料

1.甲方委托乙方加工:蘑菇石、压顶石、机割石等石材产品。

2.交付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交付地点为:烟台开发区 LG伊诺特工地现场 。

4.甲乙双方根据合同要求及供料进度确定具体批次的石材产品的交付时间和地点。

第二条、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尺寸、价格、技术要求

*工程量的结算以双方现场共同验收的数量为准。

表格内容为甲方提供的技术、质量要求及加工尺寸,表内价格为乙方运送至甲方工地指定地点的落地价格,且石材的单价为净尺单价(石材产品公差要求为:±1mm)。

石材产品单价包括石材的原材料采购、加工、编号、包装、运输、保险和发票税金等一切费用。

第三条、承接方式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设计方案、图纸或技术要求,就相关要求向乙方进行书面或电话告知。乙方按照甲方的设计要求,制定加工方案。

2.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设计图纸提供石材产品,并接受甲方检验。如有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当_____日内通知乙方退换、补齐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第四条、运输与装卸

1.成品石材的运输调度及运输费用、装卸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石材产品运到工程施工现场或指定地点应由乙方装卸。

2.石材在往返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的产品损毁及各类责任事故皆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验收

1.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在出厂前自检,并向甲方出具“送货单据”(以下简称“送货单”)。乙方在向甲方供料交付的同时,甲方应派专人与乙方一同验收,实际交付石材的品种、规格、数量与乙方出具送货单一致后,甲方签单确认。送货单为本合同附件。

2.石材为天然物品,色差不可避免,乙方应尽量避免色差;此批石材外观为:浅灰色。

如乙方所提供的石材产品色差较大时,甲方可以拒绝收货;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进行退换、补齐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3.石材产品的规格尺寸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及设计图纸进行加工,甲方使用过程中,如发现石材规格及品质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时,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进行退换、补齐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第六条、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

1.本合同总金额为:大写: (人民币)

小写:¥: (人民币)

数量结算将依据甲乙双方共同验收确认的数量为准。

2.支付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都按照以下条款赔偿对方损失。

1.甲方没有按时支付款项的情况下,造成乙方损失或延误交货期,均由甲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乙方不能按时交货(除不可抗力外),造成甲方损失或延误工程而遭受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乙方每超期一天交货,罚乙方应交数量价款的1%的违约金。

3.因甲方提供的规格尺寸和加工要求失误,由此造的产品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交货期相应延后;

4.由于乙方生产原因造成产品不合格或生产错误,责任由乙方自己承担,交货期不变。

5.因甲方未按乙方约定的验收日期准时到交货地点验收产品而造成延期交货,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合同变更与未尽事宜补充

1.乙方开始加工后,甲方变更加工或相关服务要求应与乙方协商,并制定书面补充合同或者以本合同为标准计算变更部分的合同价款;因变更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与合同有关但无合同约定的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形式达成补充协议,与合同条款具有相同效力。

第九条、其他事项约定

1.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的全过程中,应积极配合,保持沟通了解,按合同约定完成本合同各项要求。

2.本合同中所涉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寄发的能体现收发号码的传真与电子邮件可视同原件。

3.需方在本合同中指派的人员或另行以书面委托形式指派的人员于相关验收单据上的签字视为需方的意思表示;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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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双方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没有书面授权的经办人签字的不发生效力。具有财务结算性质的文件没有加盖财务专用章的不发生效力。

第十条、争议处理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分歧巨大双方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附则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人: 签订人: 公司驻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驻地: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石材供销合同2017-04-26 13:42 | #2楼

甲方:抚州市环宇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李国平 身份证号码:36252219640511251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石材加工生产及相关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石材供料

1、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150*300*1000及100*300*1000麻条石(红砂岩)石材产品。

2、 交付时间为:2011年10月15日开始供货,2011年10月25日交付完毕(水上码头用材)。

3、 交付地点为:瑞金市叶坪景区工地现场。

*工程量的结算以双方现场共同验收的数量为准。

表格内容为甲方提供的技术、质量要求及加工尺寸,表内价格为乙方运送至甲方工地指定地点的落地价格,且石材的单价为净尺单价(石材产品公差要求为:±2mm)。

石材产品单价包括石材的原材料采购、加工、编号、包装、运输、保险(包含材料税金)等一切费用。

第三条、 运输与责任

1、 石材在往返运输、装车过程中发生的产品损毁及各类责任事故皆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 验收

1、 石材产品的规格尺寸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及设计图纸进行加工,甲方使用过程中,如发现石材规格及品质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时,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进行退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没有按时支付款项的情况下,造成乙方损失或延误交货期,均由甲方承担责任。

2、 乙方不能按时交货(除不可抗力外),造成甲方损失或延误工期而遭受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乙方每超期一天交货,罚乙方2000/日的违约金。

第六条、 附则

1、 如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分歧巨大双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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