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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居间代理协议

时间:2022-09-24 02:53:28 代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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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居间代理协议

合同编号:

场地居间代理协议

甲方:北京铭阳益海展览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国家体育场南路1号鸟巢北京国际旅游汇

电话: 010-64188666 传真:010-64966872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国家体育场南路1号鸟巢北京国际旅游汇

邮政编码: 100101

联系人:

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主体

1、甲方系依法取得坐落于中国国家体育场(即鸟巢)零层及一层北京国际旅游汇场地经营权的法人。(具体参见附件1场地平面分布图)

2、乙方系依照政府部门批准的具备合法经营权的法人或有关机构。

第二条 合作形式

1

电话:

北京国际旅游汇

甲方负责提供活动场地及配套服务,乙方利用自身资源,为甲方的活动场地的进行推广和销售。

第三条 合作时间

甲、乙双方合作时间:自 至 止。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授权乙方对甲方的活动场地进行市场推广和销售。

2、甲方负责活动场地的合法性,并提供乙方活动所需的基本配套服务。

3、甲方有权根据市场的变化采取相关的措施或变动,但应及时通知乙方。

4、甲方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进行沟通及协调,联系人姓名: ,职务: 。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经甲方的授权, 对甲方的活动场地进行市场推广。

2、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获得利益分配,在约定的结算期内要求甲方支付销售分成。

3、乙方在推广甲方业务的过程中,所销售的第三方必须通过甲方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不得在推广过程中诋毁或贬低甲方产品,不得把甲方产品给非法站点推广(包括黄色站点、六合站点等),不得做任何负面的宣传。

5、乙方负责推广、销售甲方提供的产品内容,并向甲方提供客户的活动信息以及反馈。

6、乙方应有专门的联系人负责和甲方沟通、协调;

联系人的联系方式:

姓名: 联系电话:

第六条 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在合作业务方面将按照【销售分成模式】由甲方向乙方支付销售分成。

结算方式: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场地,通过乙方销售给有效用户,每使用一次,甲方则需将所得金额的 10% 支付给乙方作为酬劳;

结算时间:甲方收到活动方活动全款并且在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之内结

2

清乙方酬劳,如若双方对结算数据存有异议,应对没有异议部分先行结算,异议部分双方另行协商。乙方收到酬劳应出具相关收据证明。

如遇法定节假日,则以上日期均相应顺延。

付款方式: □ 现金 □ 转账 □支票

乙方帐户信息:

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

帐 号:

第七条 违约、中止及终止

违约责任: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一方在收到另一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如一方在收到通知后继续进行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义务,另一方除就所有损失而要求赔偿外,亦有权向其发出通知解除本协议。

如一方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协议,需提前三个工作日与对方取得联系,并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之后,以书面形式达成终止合作协议,否则单方面终止协议方需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保密条款

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内容特别是合作方式、价格以及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均属于商业秘密。一方必须对自另一方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在未事先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同时保证因为工作需要接触商业秘密的该方员工严格保密。如果由于一方的原因导致本合同的任意条款内容遭到泄漏,另一方有权随时终止该合同的执行,并追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于协议期满前一个月,须以书面告知甲方是否续约,如欲续约,则依甲方所订之合同手续来进行,更新合同。

第九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知情方应及时、充分地向对方以书面形式发通知,并告

3

知对方该类事件对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 由于以上所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则双方于彼此间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相关争议,甲乙双方本着友好、真诚、协商的原则进行协商。如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可向北京国际旅游汇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及其他

本合同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均必须以书面形式传达,以传真、专人派送(包括特快专递)或航空挂号邮件形式发送。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所签署的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甲方:北京铭阳益海展览有限公司 乙方:

授权签约人: 授权签约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盖 章:

盖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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