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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代理招商协议书

时间:2022-03-23 11:52:49 代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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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代理招商协议书

甲方:

厂房代理招商协议书

乙方:

甲乙双方依照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 )的自有厂房及设备委托乙方出租(或出售),在乙方成功出租(或出售)后,向乙方支付招商代理服务费。

二.甲方委托乙方出租(或出售)的物业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

地址:

面积:

设备:

三、甲方承诺所提供的物业真实有效,并具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同时能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承诺为甲方寻找其所提供物业相适应的承租人或公司到甲方处投资,厂房价格和合作形式由甲方自行和客户商定,乙方不得

干预。乙方协助甲方项目洽谈。乙方所带来的客户事先以电话或者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确认该项目是由乙方介绍来的。

五、乙方介绍的客户与甲方合作签约成功,如果为出租的物业,在合同签订后的叁天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代理服务费壹拾伍万元;如果是出售的物业(含地块)甲方支付给乙方该物业售价的1.5%作为服务代理费,在合同签订后叁天内支付给乙方。

六、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通过仲裁程序解决。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双方代表签字后即刻生效。

甲方: 乙方:

单位盖章:__________ 单位盖章: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厂房代理招商委托意向性协议2017-04-25 10:33 | #2楼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委托方:成都清道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甲方开发经营和拥有的中鑫工业园区工业地产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协议书内容保密,未经双方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公开。

第一条 合作方式和合同标的

1.甲方指定乙方为在眉山市的代理中介,销售由甲方在金象园区兴建的中鑫工业园项目,该项目为标准工业厂房及附属建筑,建筑面积共计60000㎡;

2.项目名称:金象中鑫工业园;

3.项目地址:金象化工园区内。

第二条 合作期限

1.本合同代理期限为12个月,自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在本合同到期前的15天内,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反对意见,本合同代理期自动延长3个月。合同到期后,如甲方或乙方提出终止本合同,则按本合同中合同终止条款处理。

2.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除非甲方或乙方违约,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甲方不得在眉山市指定其他房屋中介代理商。

第三条 参考价格

综合办公楼:1960元/平方米;

标准工业厂房:1560元/平方米;

乙方可视市场销售情况,并征得甲方认可后,有权对价格灵活浮动。

第四条 代理权限、佣金及支付

1、代理权限:代为发布信息,介绍寻找客户。

2.甲方按转让总价的1.5%计算支付乙方佣金,经甲方许可,乙方保留调整佣金收取比例的权利。乙方实际销售价格超出销售基价部分,甲乙双方按六-四比例分成,代理佣金由甲方以人民币形式支付。

3.甲方与乙方介绍的第三方签定招商合同并收到首期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佣金。

4.因客户对临时买卖合约违约而没收的定金,由甲乙双方五五分成。

第五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共 1 页

(1)关于代售的项目所需的有关资料;

(2)乙方代理销售该项目所需的收据、销售合同,以实际使用的数量为准,余数全部退给甲方;

(3)甲方提供正式委托乙方为中鑫工业园眉山市独家代理招商中介的委托书;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广告宣传及具体销售。

3.甲方应按时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4.甲方承诺因产权不清或其它原因与乙方介绍的第三方发生的任何纠纷由甲方处理,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 乙方的责任

1.在合同期内,乙方应积极开展眉山市的招商工作,乙方通过市场渠道寻找客户,促成甲方委托的交易;

2.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中鑫工业园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

3.乙方应信守甲方所规定的销售价格,非经甲方的授权,不得擅自给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在客户同意购买时,乙方应按甲乙双方确定的付款方式向客户收款。若遇特殊情况,乙方应告知甲方,作个案协商处理;

4.乙方收取客户所付款项后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代售房地产以外的任何其他活动。

第七条 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1.在本合同到期时,双方若同意终止本合同,双方应通力协作作妥善处理终止合同后的有关事宜,结清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经济等事宜。本合同一但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结束,甲乙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但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的除外。

2.经双方同意可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其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若甲方不通知乙方,私下与乙方介绍的客户签订招商合同,甲方仍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给乙方的责任,逾期支付违约金给乙方,否则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2.如甲方未能按期支付服务费给乙方,则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上述服务费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3.合同其他条款,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按照定单标的的2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

第九条 不可抗力因素

1、本协议书所称不可抗拒因素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因素。具体范围包括:地震、台风、火灾和其它自然灾害;战争、暴-动;国家或政府的征用等。

2、 一方由于不可抗拒因素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书时,应在不可抗拒因素发生后的十五日内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通报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合法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本协议书,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者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共 2 页

第十条 其他事项

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骑缝章后立即生效,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本协议书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约的,本协议书自然终止;

2、甲方双方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遵守以上协议,如有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管辖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成都清道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 2017年6月1日

联系电话:028-85578283

签约地点:

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 2017年6月1日

联系电话: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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