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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招商代理委托协议

时间:2023-03-24 07:35:37 代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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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招商代理委托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独家招商代理委托协议

为加快“ 项目商业物业”(暂定名,下同,以下简称‘本项目’)招商工作的开展,确保如期正常开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将本项目的招商工作独家委托乙方相关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招商区域、商位数量(商位是指每个拥有独立产权的商业物业)

1.1 商位分布: 区块(附件一中红线区域内的商位)。

1.2 商位数量: 个(折合‘实际产权㎡/个商位’计算,以下同,具体商位号详见附件二),本协议履行期间,基数以商位个数为考核标准,按商位个数的 %(即 个商位)为考核标准。

二、乙方招商计划

2.1 招商行业: 等。

2.2 乙方计划主要在以下区域开展招商: 。

2.3 招商期限: 。

三、招商政策

3.1 商位采用租赁使用形式。

3.2 商位定金收取: 。

3.3 商位保证金(年租金的 %,视商位面积具体确定)的标准和交纳方式、商位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方式、商位定位方式、各阶段优惠措施等招商政策均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制订,详见附件。若有调整的,甲乙双方再行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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榷书面确定。

四、招商流程

4.1 乙方招商团队人员 名,由乙方负责组建、培训,甲方安排 名招商工作人员全程配合乙方招商工作。乙方人员对接人员调整,提前

日告知甲方。乙方独家招商启动工作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始。

4.2 客户的洽谈、定位《入驻申请表》的填写由乙方负责。

4.3 商位定金由甲方收取,若因特殊情况需由乙方收取的,须经甲方同

意,且乙方应在收款的次日将所收款项及交款清册交给甲方,甲方在确认款项到账后的当日或次日开具商位定金收据。已交纳商位定金客户的《入驻申请表》存根联和商位定金收据存根联原件由甲方存档,乙方保存复印件一份。

4.4 客户资格最终审核、商位租金结算、商位使用协议签订的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通知客户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4.5 乙方应督促客户根据甲方要求及时进行商位装修、商品陈列并正常营业。

五、商户客户归属、招商策划费及其它约定

5.1 为了加快招商进度,甲方招商人员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前已备案的客户,应在 年 月 日前将客户资料移交予乙方统一安排。同时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 日内将招商预登记客户书面资料移交给乙方,由乙方独家招商运作。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从事本协议第一条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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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的招商工作,否则,均计作乙方招商业绩。成功招商的招商人员个人佣金由乙方负责。

5.2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计人民币 元整的招商策划费,支付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

5.3甲方应提供现场办公设备包括且不限于:电脑、空调、饮水机、传真机、复印机、电话、办公桌椅、洽谈桌椅等;并提供销售所需模型、看板等招商辅助道具;承担招商展示中心内之办公用品、耗材、水电费、通讯费等费用支付,及其它装饰布置,如新增展板或画面更换等事宜。

5.4本协议终止履行前已经交纳商位定金的客户继续由乙方负责维护且计入乙方业绩并进行结算。

六、乙方招商佣金的计算

在招商期限内,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完成招商的,甲方应支付乙方招商佣金,包括基础佣金、超额奖励佣金。

6.1 乙方完成商位定金的收取即为完成招商。招商洽谈、商位定金和商位租金(或保证金)收取(均以甲方确认所收款项到账为准,下同),客户完成商位使用协议的签订,乙方可得的基础佣金为:

6.2 乙方在招商期限内根据甲方要求完成的招商商位超出考核基数时,超出部分的乙方可获得超额奖励佣金,具体标准为:

超出考核基数 个以下的部分,每个商位奖励 元;超出考核基数 个(含)以上的部分,每个商位奖励 元。

七、招商佣金的支付与考核

7.1 自 年 月 日开始,开始考核招商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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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完成 个商位;

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完成 个商位;

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完成 个商位。

7.2甲方须在乙方每完成一个商位为单位的招商之日起 日内进行书面确认(确认单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乙方开具发票,甲方以现金、转账、支票的形式向乙方支付佣金),甲方应在五日内向乙方支付每个商位的招商基础佣金及奖励佣金。

7.2.1 在 年 月 日前,乙方若完成 个商位的招商,乙方获得年租金的 个月租金总额的招商佣金;在 年 月 日前,乙方完成 个商位的招商,甲方须按年租金的 个月租金总额累计向乙方补足之前已结算的招商佣金,且由此甲方不再考核乙方招商进度。

7.2.2 当截至 年 月 日乙方完成招商商位未达到 个,乙方只获得年租金的 个月租金总额的招商佣金。

7.2.3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乙方获得年租金的个月租金总额的招商佣金;

7.2.4 在 年 月 日前,乙方若未完成招商,甲方可谅解30日,若再延续30日,乙方仍未完成招商,甲方在五日内向乙方支付每个商位的招商基础佣金及奖励佣金后,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7.2.5本协议履行期间,当乙方在任一时间内,超额完成考核基数,在完成日之日起五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超额考核佣金和年租金的 个月租金总额。

7.3 当启动大项目招商(如大型商业入驻等原因等),乙方可与甲方协商考核时间顺延。由于大型项目招商导致小型商户滞后,甲方须谅解,在双方签字确认后考核时间顺延。

7.4 招商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客户退铺的,该商位不计入乙方招商业绩,若乙方在招商期限内未完成该商位的二次招商的,乙方已取得的招商佣金应退还甲方,反之,因甲方原因造成客户退铺的,乙方取得的招商佣金不退还。

八、招商费用承担

招商过程中,乙方需组织意向客户前往市场实地考察的,应先行告知甲方,并由乙方编制接待预算方案,报甲方核准同意后实施,其发生的差旅费及公关接待费的70%由甲方承担、30%由乙方承担。

九、甲方其他权利与义务

9.1 甲方应确保市场的招商工作合法,并于本协议生效后向乙方提供市场的相关招商资料,并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9.2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开展招商团队培训、客户洽谈、接待等招商活动,及时与乙方沟通招商进展,帮助解决乙方招商过程中的困难。

9.3 甲方应信守对方提供的关于本项目的商业机密,非经对方同意不得将有关资料擅自公开或泄露给第三方。

9.4 甲方代表 联系方式 。

十、乙方其他权利与义务

10.1 乙方应积极、认真地按本协议约定开展招商,完成考核基数,及时向甲方汇报招商进展和遇到的困难。

10.2 未经甲方书面承诺,乙方对社会和客户承诺的事项由乙方自行承担

责任。

10.3 乙方应信守对方提供的关于本项目的商业机密,非经对方同意不得将有关资料擅自公开或泄露给第三方。

10.4乙方代表 联系方式 。 十一、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

11.1 因本协议约定为独家招商,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不得自身及委托其他招商机构、单位及个人执行本协议约定的招商内容。否则所有招商业绩归乙方所有,且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1.2 因本协议约定为独家招商,所有客户归属为乙方所有,本着甲乙双方共同努力的目标,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展开相应-招商工作。

11.3 甲方须按约定的营销推广费(招商租金预期总金额的10%)足额支持招商工作,乙方有权结合市场及竞争对手就租金价格、优惠政策、营销推广、全案策划、业态布局、区块划分、客户要求及招商管理等提出意见建议,对本项目有帮助的合理意见建议,甲方要尽可能的完整采纳并共同执行。

11.4甲方应按时向支付乙方招商佣金及策划费。如有拖欠,按所欠款项总额的万分之五/日计向乙方支付滞纳金,且乙方有权单方面暂停相应工作。逾期超过三十日仍未支付上述费用,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拖欠的相关费用及拖欠费用违约金、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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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附则

12.1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2.2 本协议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委托乙方招商的商位分布图

附件二:委托乙方招商的商位号码清册

附件三:相关招商政策、租金优惠政策

(此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独家代理招商委托合同(新)2017-04-25 10:31 | #2楼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为共同做好项目的招商工作,委托方与受托方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独家代理招商事务。为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委托代理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项目名称、标的物地址及面积

1、项目名称:滇黔桂农特产品商贸城(暂定名)

2、地址:

3、面积:该项目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一、二楼),招商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委托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甲方责任及权利

1、甲方须根据本合同规定支付有关服务报酬。

2、甲方在本合同期内不得与第三方签订相同和类同的招商合作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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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方应主动、及时提供与该项目前期策划、招商工作相关的技术及法律文件资料给乙方,以利于策划、招商工作的顺利。

4、甲方提供现场招商中心,提供招商中心必要的办公用品,负责招商中心必要的设施运行费用、办公费用等。

5、为保证本项目招商目标的顺利实现,该物业之招商推广费用支出全部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仅限于媒体广告、软性推广、异地推广、现场布置、楼书和宣传品制作、发布、邮递费用、模型费用等。乙方负责按照经甲方审核同意的招商计划提供每阶段推广方案及预算,最终由甲方决定并由甲方组织实施。乙方所有对该物业宣传包装的文字、图片,均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公布。

6、甲方同意在所有该项目的宣传品上印刷乙方为独家代理招商服务商,并配有乙方的名称及商标标识。

7、甲方负责收取租户所交纳定金和租金。

第四条、 乙方责任和权利

1、乙方负责前期市场调研、招商进度计划、招商手册文案撰写、商场外立面设计、商场内平面布局以及视角导向设计等。

2、乙方应成立招商小组进驻项目招商中心,负责接待所有访租户并做好登记工作,依照本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接待、确认、谈判和成立。

3、乙方确保完成商场物业招租年租金200万元(不含外立面广告费),超出部分甲方给予乙方20%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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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方保证商场于2017年 月 日完成商场80%招租任务,并于2017年 月 日试运行,2017年 月 日正式开业。

4、乙方在招商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我国的有关招商政策。

5、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进行与代理招商无关的经济社会活动。

6、乙方在招商活动中应保守甲方的招商秘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五条、 代理招商服务费及支付

1、甲方支付乙方代理招商服务费计算方法:租户与甲方签订合同款一年总租金(不含免租期)金额之 8.33% 支付给乙方。

2、签订本合同后7天之内甲方先付乙方人民币壹拾万元整(20,000.00元)作为前期招商费用,该费用在后期招商代理佣金扣除。

3、代理招商服务费支付为月付,甲方根据乙方招商进度完成比例,每月5日前向乙方结清上月相应-招商服务费。

4、乙方如未按时完成招商进度计划的甲方有权终止于合同,并视为乙方违约。

5、甲方如在合同约定日期30日后仍未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视为甲方违约。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造成对方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2、因一方未遵守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未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责任或义务,守约方在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违约方后,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守约方因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合同有效期,因不可抗力而使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在取得有关部门的不可抗力认定后不视为违约。

4、违约补偿就本合同制定一次性补偿费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有权解约。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执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任何一方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第八条、 其他

1、本合同通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关法律、法规规定。若本合同内有任何条文于法律下成为无效、非法或不能执行时,本合同其余条文之有效性、合法性及执行不因此而受损。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

甲方: 乙方: 法人签章:

签署日期:签署地点: 年 月 日 法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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