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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委托代理协议个人

时间:2023-03-24 07:35:42 代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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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委托代理协议个人

甲方:

民事委托代理协议个人

住所:

身份证号码:

单位和职务: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律师事务所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甲方因与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在下列案件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1、对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

2、案由:_____________

3、审判机关: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

包括:[ ]一般代理,或者

[ ]特别授权代理:

1、承认诉讼请求;

2、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

3、提起反诉;

4、进行调解或者和解;

1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5、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

6、其他。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l、乙方委派_________律师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

3、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

4、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律师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____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委托代理人;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

1、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方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小写)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整)。

2、支付方式为:

(1)自本协议生效后___日内支付_________元人民币;

(2)自_____后______日内支付_________元人民币;

2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3)自_____后______日内支付_________元人民币。 乙方户名:

开户行:

帐号:

3、本协议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1、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仲裁、评估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翻译费,复印费,资料费,长途通讯费以及厦门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交通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2、甲方按照向乙方律师预付、事后实报实销等方式支付上述工作费用。

(或者: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小写)_____元(大写:__________整),乙方包干使用上述第1款第(2)项工作费用。)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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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无正当理由,未按审判机关通知参加庭审的;

(3)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___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无正当理由,未按审判机关通知参加庭审的;

(3)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2、乙方律师因工作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应当通过所其投保的

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协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4、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原告方撤诉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协议的。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2、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按事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以传真、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2、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自发出时起24小时内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案件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终结日(或者: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该代理事项/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为止。

甲方:________ 乙方:*********律师事务所

(签字) (公章)

代表:_____(签字)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被告)民事委托代理合同2017-04-25 10:35 | #2楼

委托方:王书 (简称甲方) 地址:河源市建设大道3号

电话:18752410638

受托方:广东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简称乙方) 负责人:孙华

地址: 河源市建设大道81号

邮政编码:517000

电话:(0762) 3852668 ,传真:(0762) 3852878

甲、乙双方根据我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之事宜,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 孙华 担任甲方与 河源市东源县蓝塘村委会 合同 纠纷案 第壹审 代理人。

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

为 一般 授权,包括:

1、收集并提交与本案相关的证据;

2、提起民事诉讼;

3、开庭;

4、参加法庭调解或者庭外和解;

5、代领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权限以提交给法院、仲裁机构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甲方同意乙方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

(二)乙方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受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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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乙方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的规 1

定做出专业判断,客观地告知甲方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四)乙方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时效以及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及时办理受托的事务;

(五)乙方律师应当及时告知甲方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甲方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六)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间,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委派律师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

(七)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八)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委善保管,设立交接记录。档案保存时根据律师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证据、伪造证据,因此出现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应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明确、合理、合法;

(三)甲方应当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四)甲方指定 张义 为与乙方律师联系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代理人;

(五)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的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但甲方非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的数额、支付方式见双方特别约定条款。

户名: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山支行

账号:20175462409201785034

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

2、河源市区外(不包括东源县城)发生的差旅费按实结算;河源市区内发生的按报价单约定实行;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

支付方式见双方特别约定。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甲方追加委托事项或因增加诉讼当事人,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诉、反请求等重大诉讼事件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情况时,乙方有权增加律师代理费。甲方应当合理地追加。否则,乙方仅在原委托范围内工作。

(三)甲方明确放弃委托事项,可以要求变更合同,甲乙双方合理确定律师收费。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三条第(六)至(八)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致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 十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原告方撤诉的;甲方作为原告起诉,甲方在起诉前撤诉或单方解除合同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不合理单方解除合同的。

(二)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或者违反第三条(六)—(八)项规定的义务之一,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赔偿额以乙方收取的代理费为限。

(三)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项目法律服务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止。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甲方确认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条款,乙方对诉讼风险等已尽告知义务。

第十三条 其他特别约定:

1、本案律师代理费为¥3000元( 大写:捌仟元整),甲方应在本合同当天内付清。

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法院规定收取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以下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签名): 乙方(盖章):广东立信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日 期:二0一一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合同签订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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