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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代理运作流程
一、 资金流
1、 货物进口时贵司按协议中的付款时间支付预付款
2、 贵司需对外付汇时将尚欠费用和调汇款(需付外汇金额*协定汇率)提前三个工作日汇
至我司指定帐户。
二、 单证、票据流转
1、 外贸合同签定一式三份,买方、卖方和收货单位(即贵司)各执一份正本,在外贸合同上收货单位处注明贵司名称;
2、 我司交完关税和增值税后将盖有“银行转讫”单的双抬头税单第一联原件交由贵司财务抵扣,我司不再为贵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3、 收到贵司代理综合费后,我司将为贵司开具地税发票,发票金额包含:我司应收代理综合费、应收税金和税单实际金额之间的汇率差;
4、 若由我司代办国内运输,托运完毕后我司会将运输公司开具的单证、票据原件交给贵司。
三、 财务运作(以下财务操作方法均已咨询国税局后确认可行)
1、 在海关出具的“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和“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的缴款单位名称
处注明我司与贵司的名称,此种税单称为双抬头税单。贵司支付税金和代理综合费时可按“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代理综合费发票”实际金额入帐,预收税款和税单实际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将与代理综合费一起开具地税发票;
2、 贵司付调汇款时可将正本外贸合同与贵司付款凭证一同做帐(付款凭证金额=外贸合同金额*协定外汇汇率),且贵司财务需将我司与贵司签定的《委托进口代理合同》复印件
留底备查;
3、 国内运输票据我司用复印件做“代收代付”费用,原件则交由贵司入帐。
4、 如贵司要求一定开具增殖税发票,则根据深圳市国税局统一从2001年起对辖区内企业开具增殖税发票征收最低税负率为8‰(千分之八)的规定相应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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