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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申报登记安全检查制度
1、 出租房应加强对承租人员登记,仔细查验其身份证。并对租赁性质及外来人员数量、来源进行登记,督促其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2、 出租房屋户在签订出租合同前需向乡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中心报告,之后才能够签订出租合同;
3、 出租户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合同后需向乡流动人口、房屋出租管理中心申报,并存出租合同一份到中心;
4、 对承租的外来人员要求其出具《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
5、 申报时需与乡管理中心签订管理责任书。
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
2017年3月11日
房屋出租安全登记管理规定2017-04-22 20:52 | #2楼
为了切实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防止因租赁房屋出现安全事故,确保房屋租赁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房屋承租人必须如实向出租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及人员状况等有效证件。
二、承租双方在承租前须签订规范的格式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三、承租人入住前,双方察看房屋的状况,登记相关物品。
四、出租的房屋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建设、环保、卫生等安全条件。
五、房产办对出租的房屋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七、承租人应注意用水、电、气等生活安全,防止出现任何事故。
二OO九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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