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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安监局政务公开备案登记制度
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档案,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督查和管理,全面掌握机关政务公开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规范政务公开工作备案登记。在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工作中,各股室要形成工作记录材料,重要事项及时通报。
第二条 健全政务公开规章制度。根据政务公开需要制定各种政务公开管理制度,作为政务公开管理的依据和工作考核依据,使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有章可循。
第三条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档案。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各项公开事项、方案意见和工作规定、群众反馈意见和处理、公开责任追究考核、工作整改意见和整改情况、行风测评情况、会议记录等资料,相关股室要进行存档备案,办公室进行定期收集整理,归档存查。
第四条 各项公开内容的备案工作要按照规范化、标准化的文件管理模式,便于记录、查阅、保存,促进政务公开工作效率的提高。
第五条 政务公开各股室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到定期备案,定期自查,全面归档,对需要公开的内容及时公开、及时备案。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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