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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培训登记制度

时间:2022-03-23 06:21:04 登记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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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培训登记制度

教师道德修养和文化水平的高低,影响着所培养的学生素质的高低,因此教师只有加强学习和思想道德建设,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学习制度:

学习培训登记制度

一、教师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形成自觉学习的职业生活习惯,使自己成为学习型教师,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学习采用个人学习和集体学习相结合的形式,以个人学习为主。教师根据个人工作的实际,有针对性的补充自己的知识,提高自身的综合素养,更好的为教育教学服务。

三、教师必须系统地学习教育法规、新课程理念、教育科学研究方法、现代信息技术等内容,每年读1—3本业务书籍,每学期自学笔记不少于10000字。

四、学校要求上交的资料如学习笔记、心得体会、论文等应及时上交。学校将系统考评教师学习情况,考评结果纳入个人年度目标考核,与评优、评职挂钩,并记入个人业务档案。

五、参加学校校本培训时,每次活动前到主管领导签到登记,如有病、有事,跟校长请假,得到批准后,才可离校,学习笔记事后自觉补上。

六、凡是参加上级各项培训学习活动的教师,要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完成规定学时数和规定内容的培训后,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获得学分,1学时为1学分。

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制度2017-04-22 12:25 | #2楼

为切实做好我校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工作,完善培训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学分登记管理组织机构

组 长:林忠民

副组长:李文纯

成 员:王顺明 邢绍山 李景斌 孙国刚 李温忠 孙立松

二、学分登记管理范围

1.凡取得教师资格并在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均属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对象。

2.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批准)、培训机构(基地)举办的各类培训,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训和教师参加的教育培训、学历提升培训,列入学分登记管理范围。未经省级以上(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资质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不列入学分登记管理范围。

三、学分登记总体要求

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实行分年度登记,五年一周期核定的管理制度。教师每年培训所获学分不少于72学分,五年培训学分累计不少于360学分,其中新任教师另须参加的适应性培训不少于150学分(3年内完成,前2年每年不少于100学分)。五年周期内累计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教师准予结业。

四、学分登记管理方式

1.学校对教师培训学分情况实行一培训一核实、半年一统计、一年一通报的制度,具体负责教师培训工作的布置、督促和落实工作。

2.使用全市统一的《山东省中小学教师培训登记证书》,《登记证书》由省教育厅监制,市教育局统一印制,区教育局颁发,教师个人保存。

五、学分计算办法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类培训,凭培训结业证注明的培训学时(未发培训结业证的凭培训通知规定的有效培训时间并核实培训笔记或听课本,由送培学校实行一培训一核查,并核发培训学时证明)每1学时计1个学分。

2.参加与所任教学科或本岗位工作对口或相近的学历提升培训,按所学专业的课程计划中所规定的学科学分,每1学科学分计5个培

训学分。

3.参加学校组织的校本研训,含全校(学科)集中业务培训、教研活动、教学比武、听课……由学校分月统计,按1学时计1学分的标准,每学期对参训教师颁发一次校本研训学分证明书。五年一周期内校本研训学时不超过120学分。

4.应聘担任外单位(学校)举办的教师培训项目教学、辅导工作,由主办单位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按承担任务的实际学时数计算学分。

5.由组织(学校)安排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薄弱(农村)学校全职支教(农村学校借调到城区学校、薄弱学校借调到优质学校不在此范围)的教师,其校本研训的培训主讲、教学观摩(比武),1学时计1学分。

七、学分登记程序 11.年度学分登记程序。

1.个人学分材料上交。教师在每年的8月31日前和12月31日前,将上一学期的培训结业证书、校本研训学分证明书、承担培训任务学时证明等(以下统称为学分证明材料)上交学校。

2.学校审查。学校对教师的学分证明材料逐一审查核实,并造具年度教师学分登记名册,连同学分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于12月31日前,送师训科。

3.周期培训学分核定与结业核准程序:

学校呈报。五年一周期期满,学校核实周期教师学分,并将教师学分信息名册与《登记证书》呈报区教育局主管部门和区教师进修学校。由区教育局主管部门审查,市教育局主管部门确认。

八、学分的应用

教师完成培训学分情况作为教师年度绩效考核、评优评先晋级、职务评聘、骨干教师与学科带头人选培、特级教师申报和教师资格定期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一个年度内培训学分少于72学分者,原则上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第。

九、其他事项

1.学校教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教师学分登记管理办公室上交学分证明材料。

2.教师学分登记不向教师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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