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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的名词解释
1、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定的社会联系和交往方式。
2、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3、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4、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就法律关系的角度而言,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5、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6、婚姻家庭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
7、群婚制是指人们结成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同一群体的成员在两性关系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群体之间的关系,无法用后世的亲属成为加以区别。
8、血缘群婚已经排除了不同辈分的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不同辈分的异性间有着严格的婚姻禁例,两性关系是按世代来划分的。是群婚制的一种低级形式。
9、对偶婚制视为从群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过渡。一对男女在或短或长的时间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这种现象在群婚制下或更早的时代便已出现,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不可能成为一种普遍同性的制度。
10、所谓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指以婚姻家庭法(或其他类似的名称)为名的规范性文件,它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全面反映。
11、所谓实际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12、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3、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婚姻家庭制度本质和特征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
14、婚姻自由在有些法律中亦称婚姻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
15、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一夫一妻制的普遍实现,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
16、男女平等原则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因性别而异。
17、重婚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终止,故对发生于后的违法结合以重婚相称。
18、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19、家庭暴-力是发生于家庭内部的,即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0、婚姻家庭法中所说的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
21婚姻家庭法中所说的遗弃,是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遗弃总是以不作为的形式而出现的。
22、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3、宗族亦称宗亲、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宗族以本宗男子为主体,还包括在室女和来归之妇,前者指本宗尚未外嫁的女性,后者指嫁入本宗的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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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外姻亦称外亲,包括己身之母、祖母等的本生亲属,以及己身之女、孙女、姐妹、姑等因婚嫁和生育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25。、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独特的地位,它是其他亲属关系的源泉和桥梁。
26血亲是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也是间接的。原来意义上的血亲本为自然血亲,即生物学意义上的血亲,扩大意义上的血亲还包括拟制血亲。
27、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自然血亲的形成是以血缘联系为客观依据的。
28、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29、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
30、亲系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狭义上的亲系仅指血亲的联络系统,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联系是客观存在的,拟制血亲可以比照自然血亲认定其也有这种联系。广义上的亲系还包括姻亲的联络系统,姻亲虽以婚姻为中介,但它是配偶一方与另一方血亲之间的关系,配偶双方与格子的血亲间,都是有血缘联系,有亲系可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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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父系亲是通过父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母系亲是通过母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32、男系亲是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女系亲是通过女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33、直系血亲指互相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包括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均为直系血亲。
34、旁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的,除直系血亲外均为旁系血亲。
35、亲等指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在亲属关系中,它起着类似度量衡的作用。
36、丧服制度简称服制,它是以服制的不同来表示亲属间的亲疏远近的。丧服制度始创于礼,后入于律,服制的效力不仅及于亲属关系,而且及于其他诸多领域。
37、亲属关系的重复,系指二人之间具有不止一种的亲属身份,这主要是由婚姻和血亲的法律拟制而引起的。
38、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39、婚姻家庭法中的结婚制度,是以婚姻的成立为调整对象的规范体系。
40、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亦称积极要件,当事人必须具备这些条件始得结婚,包括结婚须出于双方合意,当事人须达到法定婚龄。
41、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亦称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当事人只有不具备这些情形始得结婚,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禁止结婚的疾病。
42、掠夺婚亦称抢婚,指男子以暴-力掠夺女子为妻,这种结婚方式大致出现于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时期。
43、互易婚亦称换婚,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为子妇,或男子互换其姐妹为己妻。
44、劳役婚指男方须为女方家庭服一定时期的劳务,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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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买卖婚指男方向女方家庭给付金钱或其他等价物(中国古代通称为财货),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46、赠与婚指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与他人为妻,并不索取代价。它不同于买卖婚,但女子仍处于赠与标的物的低下地位。
47、聘取婚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结婚方式,盛行于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在两三千年中历久不衰。男家娶妇(男子娶妻)须向女家依礼聘娶。
48、六礼系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
49、共食婚是古代罗马的一种宗教婚,婚礼由神官主持,结婚当事人共食祭神的麦饼后,婚姻始得成立。
50、共诺婚亦称合意婚,依男女双方的结婚合意而成立,一般采取民事婚的方式。共诺婚制是在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向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过渡的时期中逐步形成的确立的。
51、结婚合意,系指结婚当事人对婚姻成立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实现约定。52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它是不符合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的,以夫妻关系相对待的两性结合。
53、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的伴侣。
54、夫妻同居义务,指男女双方婚后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
55、外国立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广义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
56、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又称夫妻相互代理权,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互为代理人,互为代理权。
57、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58、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59、普通财产制,指在通常情况下,依婚姻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包括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
60、非常财产制,是相对于普通财产制而言的,指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一句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
61、共同财产制,是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62、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63、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的动产及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64、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65、劳动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后的劳动所得为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所得等,则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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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法定的特有财产,是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婚后夫妻双方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
67、约定的特有财产,是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约定一定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68、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69、剩余共同财产制,指夫妻对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夫妻各自最终财产多于原有财产的增值部分)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
70、统一财产制,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
71、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有夫管理。
72、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
73、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亲属间的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义务。扶养请求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继承、转让、抵押、抵销等。
74、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子女是血亲关系中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
75、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身份上及财产上的监督和保护为内容的权利义务的总称。
76、所谓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
77、子女婚生性的否认是指丈夫证明在受胎期间内,未与妻子有同居行为,依法否认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的制度,即当事人依法享有否认婚生子女是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制度。
78、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
79、非婚生女子是婚生子女的对称,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80、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承认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子女。
81、自愿认领,又称任意认领,是指生父母承认该非婚生子女是自己所生,并自愿承担抚养责任,无需他人或法律的强制。
82、强制认领,是指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不主动地自愿认领时,由有关当事人诉请法院予以判决强制认领的方式。
83、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84、继父母-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父母,是指父之后妻或母之后夫。
85、人工生育子女是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86、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87、离婚是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88、别居,又称分居,是指通过司法裁判或当事人协议的方式解除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因婚姻所产生的其他夫妻权利义务亦有所变更,但婚姻关系仍然存续的法律制度。
89、禁止离婚主义,是指夫妻在生存期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得离婚。
90、许可离婚主义,是指允许夫妻基于法定事由,解除婚姻关系的立法主张。
91、专权离婚主义,是指夫家或夫本人单方面享有较多的离婚权,而妻本人或者没有离婚权或者离婚权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故又称男子专权离婚主义。
92限制离婚主义,是指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离婚条件严加限制的立法主张,即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始准许离婚,故又称“有因离婚”。
93、自由离婚主义,是指根据夫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愿,无论当事人有无过错,只要婚姻关系破裂的,均准予离婚的立法主张。
94、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95、虚假离婚,或称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受对方欺诈或双方通谋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
96、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
97、欺诈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98、诉讼离婚,又称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节或判决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99诉讼外调解,是指由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居民或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主持,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当事人就保持或解除婚姻关系及其连带的法律问题达成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100、离婚原因,是指引起离婚的最根本因素,亦即引起夫妻纠纷的主要矛盾或夫妻双方政治的焦点与核心问题。
101、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第七章)
102、由兄、姐扶养长大的弟、妹是指长期依靠兄、姐提供全部或主要扶养费用直到以自己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弟、妹。
103、弟、妹有负担能力是指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和自己配偶(如已婚)的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满足自己和需要扶养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合理生活、教育、医疗等需要后,仍有剩余或降低生活水平后有剩余。
104、收养,是公民(自然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己之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105、收养协议,是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订立的,关于同意成立收养关系的协议。
106、收养公正,是根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的要求由公证机关对其订立的收养协议依法作出的公正证明。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十章)
107、本章所说的救助措施是狭义的,专指有关组织对妨害婚姻家庭行为的受害人提供的援助。
108、本章所说的法律责任,专指行为人对于其实施的违反婚姻家庭法律行为应当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109、涉外婚姻在广义上是指,中国境内,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以及在外国境内,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中国公民与中国公民的结婚、离婚或复婚。在狭义上,涉外婚姻专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在中国按照中国法律结婚、离婚或复婚。婚姻家庭法学中的涉外婚姻,通常指的是狭义的涉外婚姻。
110、“七出”又称“七弃”,是指礼法规定的丈夫“出妻”、夫家“出妇”的七条理由。其起源于我国的奴隶社会末期,起初为礼制的内容,以后由封建统治阶级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 111、无效收养行为是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的收养行为,这里所说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这种行为不具有收养的法律效力,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
112、夫妻一体主义,又称夫妻同体主义,既夫妻因婚姻成立而合为一体,双方的人格相互吸收。
113、法定财产制是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做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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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116、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117、“义绝”是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指如果夫妻之间或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亲属间或双方的亲属间出现了一定的事件,经官司处理后,便认为夫妇之义当绝,强迫离异,若不离异,要受到法律制裁。
118、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19、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是结婚年龄的下限。
120、立嗣即立后,又称过继或过房,是中国古代的收养制度。是指男人无子时,允许将其同宗同姓、辈分相当的他人之子立为嗣子,以便传宗接代,继承宗祧的行为。当事人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121、收养的解销效力又称收养的消极效力,是指收养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
122、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也成收养的积极效力。
124、亲属 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126、探望权 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127、夫妻共同债务 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128、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 ,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129、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2017-04-09 18:15 | #2楼
血缘群婚制:是指群婚制的低级形式,它排除了直系血缘之间的两性关系。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存在婚姻禁忌。按照这种制度,两性关系是依世代来划分的。在婚姻集团内,他们互为兄弟姐妹,同时也互为夫妻。
掠夺婚:亦称抢婚,是指男子以暴-力掠夺女子为妻的结婚形式。掠夺婚形成于原始社会,进入个体婚后,掠夺婚作为一种求婚形式被沿袭下来,成为一种礼仪性的婚俗。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依照亲等的不同等级,可确定亲属相互间的亲疏远近程度。
结婚:亦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广义上的结婚,包括结婚和订婚两个方面。狭义上的结婚,仅指婚姻关系的确立。近现代亲属法的结婚夺作狭义的解释。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没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对偶婚制:是一种成对配偶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相对稳定同居的婚姻形式。是从群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对偶婚只是相对的稳定,双方的结合并不牢固,其仍是以女子为中心,所生的子女为母系氏族而不是父系氏族的成员。在对偶婚制下,子女的生父一般是可以确定的,这为父系氏族的产生准备了条件。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
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禁婚亲:是指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我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仪式婚:是指结婚必须举行一定的仪式,结婚仪式是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结婚仪式可分为三种:一是宗教仪式;二是世俗仪式;三是法律仪式。
婚姻还俗运动:是指宗教改革后,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权和司法权逐渐由教会转归国家,这就是所谓的“婚姻还俗运动”。
家属:家属是相对于家长而言的。在古代法律种,家庭成员分为家长和家属,家长享有统治家庭的权利,家属必须服从。在现代的法律中,家庭成员间彼此互为家属,他们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外亲:是指母系亲和出嫁女相关的亲属。
婚姻程序:是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根据各国的规定,目前的结婚程序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仪式制,二是登记制,三是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法律制度。
婚姻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宗亲:是指源出于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和未出嫁的在室女及本宗男性娶入的女性。
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法规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妻亲:是指同妻子相关的亲属。
劳役婚:是男方以为女方家庭服一定的劳役作为结婚条件而缔结的婚姻。
夫妻:即配偶,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结合的伴侣,双方具有特定的身份。
离婚:是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出妻:亦称休妻,是中国古代常见的离婚方式。所谓的“七出”就是男子弃妻、男家弃妇的一般理由,是丈夫离弃妻子的合法根据。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联络系统。
聘娶婚:是指男方以向女方家庭交付聘金、彩礼作为结婚条件的婚姻形式。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呈诉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的理由,向官府提出离婚之诉,由官府判离的离婚方式。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
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由直接的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
共诺婚:是指依男女双方的合意而成立的婚姻。共诺婚又分为:允诺婚和自由婚。
联合财产制:是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由丈夫统一管理。
义绝:是指如果夫妻之间,或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亲属间,或双方亲属间出现了一定的事件,经官府断处后,可认定夫妻之义当绝,强迫离异。若不离异,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
收继婚:是指女子在其丈夫死后由义务在家族内部转房而缔结的婚姻。
允诺婚:是指未成年人结婚除双方当事人同意外,还要经其父母的同意婚姻始为成立。
扶养:是指亲属间相互供养的法律责任。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志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有关部门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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