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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原理名词解释

时间:2023-03-03 10:15:20 梓薇 名词解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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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原理名词解释精选

  在买保险时,我们总会遇到一堆专有名词,保险人、被保险人这些都是小意思,而一些较晦涩的词,如:生存期、现金价值、附加险等等,可能会让一部分人摸不着头脑,不知道什么意思。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保险学原理名词解释,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保险学原理名词解释 篇1

  一、保险名词

  保险人:可以理解成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被保障的人,比如A给B投保,B就是被保人。

  投保人:掏钱买保险的人,比如A给B投保,A就是投保人。

  受益人:被保的人出事后,拿钱的人,比如父母、子女、配偶。

  保费:买保险,自己要交的钱。

  保额:出事后,保险公司要赔的钱。

  保险责任:保险保什么,可以理解为什么情况下拿钱。比如重疾险的责任,就会写满满一本子100多个重疾的定义,被保人得病的情况符合定义了,保险公司就赔保额。

  被保人豁免:被保人在缴费期间遇到某些情况(如全残、身故、罹患轻/中/重疾等),可以不用再交后面的保费,保单依然有效。现在的产品,这个责任基本都是自带的,不需要再单独花钱购买。

  投保人豁免:投保人在缴费期间遇到某些情况(如全残、身故、罹患轻/中/重疾等),可以不用再交后面的保费,被保人依然可以享受保障。掏钱的投保人一般都是家里的经济主力,主力得了病,后面的保费就不用交了,合同依然有效。

  现金价值:不想要这份保险了,想把这份保险退掉,退保的时候,保险公司退给你的钱。

  免责条款:不保的情况,可以理解为什么情况下不赔。比如酒后驾车、战乱,核爆炸等等引起的.重疾和死亡,都在责任免除的范围内。

  既往症:被保人在投保前就患有的疾病。或者没有确诊,但是已经有明显的症状,表明是某种病的迹象,也会给认作既往症。保险公司也是不赔的。保险公司设定既往症不赔的目的很简单,就是避免有些人已经明显感觉到自己得了某种病了,然后再去带病投保。

  保障期限:保险保多久,如30年、保至70岁、保终身等 。

  缴费期:交多少年保费,如20年、30年等。

  等待期:也称免责期,观察期。投保后,保单生效起至指定时期内(一般是30-180天不等)若出险,保险公司不赔,原因类同于既往症。

  犹豫期:投保后可无条件申请退保的一段时间,相当于给消费者的一个“反悔期”。犹豫期一般是15天,犹豫期内退保,是全额退保的,几乎没啥损失。如果过了犹豫期退保,一般只能退现金价值,会有一定的损失。

  宽限期:到期后没交后期保费,保险合同仍有效的时间,通常为60天。

  复效期: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保费,保单失效,此时若能在一定时间内补交上保费,保单继续有效,否则彻底终止。

  二、人身险险种

  寿险:即人身寿险,被保的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就直接赔一笔钱。按照保障时间的长短可分为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定期寿险一般保20年、30年等,终身寿险就是保一辈子。

  重疾险:重疾险就是保重大疾病的保险,如果得了保单上约定的疾病,比如癌症、脑中风后遗症这些,保险公司会直接赔一笔钱。

  重疾:即重大疾病,通常会危及生命,且治疗花费巨大。

  中/轻症:都属于重疾的早期症状,但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的发现和治疗,很可能会发展成重疾。

  按疾病严重程度:轻症<中症<重疾。

  这里特别提一下带身故责任的重疾险,说白了,它就是在重疾的责任上加了个寿险,不但赔重疾,身故了也能赔,但二者是共用保额的,先得重疾赔重疾,先身故赔身故,哪个先出险赔哪个,但只能赔一次,赔完责任就没有了。 如果要身故责任,可以单独搭配定期寿险。

  医疗险:医疗险是为了报销医疗费用的保险,费用一般包括门诊费、医药费、住院费、手术费等等。

  按常见的理赔条件,医疗险大体可以分为两类:门诊医疗险:报销门诊费用;住院医疗险:报销住院费用,一般还包含门急诊、特殊门诊费用。

  意外险:顾名思义,意外险就是保意外, 但保险中的“意外”却大有讲究,只有同时满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个客观条件,才能赔钱。

  保险学原理名词解释 篇2

  1、风险 :风险是指引发损失的可能性或不确定性。

  2、保险供给:是指在一定的费率水平上,各家保险企业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保险商品的数量。

  3、被保险人 :指其人身或财产受到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4、重要事实:凡是影响到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以什么条件承保的事实就是重要事实。

  5、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必须完整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6、风险因素:风险因素是指因其风险事故发生的因素,增加风险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因素,以及在事故发生后造成损失扩大和加重的因素。

  7、代位求偿: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履行了赔偿义务后,由全区的被保险人的地位,向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追偿。保险人的这种权利被称为代位求偿权。

  8、近因: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而不是实践上最接近的原因。

  9、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的金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负责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限额。

  10、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遭遇灾害事故,威胁船舶和货物各方的共同安全,为解除威胁,维护船、货的共同安全,由船方有意识、合理的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支付额外特殊费用的行为。

  11、风险事故:风险事故是指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和条件。

  12、投保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13、委付:委付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并请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权利。

  14、保险费: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为获得赔款或保险金的权利,付给保险人的价金。

  15、生命表:生命表又称寿命表、死亡表、死亡率表。它是根据一定调查时期、一定的国家或地区内、一定的人群类别等实际而完整的统计资料,经过分析、整理,计算出某一人群中各种年龄的人的`生存和死亡概率,汇编而成的一种表格。

  16、 重复保险:被保险人如果将同一保险标的下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同时投保同一风险,且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可保价值,即构成重复保险。

  17、投保单:投保单又成为要保书,即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18、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在会计年度决算时,已经发生的赔案,但还未处理、赔付,需提存的准备金。

  19、期内发生式:期内发生式是保险人对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职业责任事故引起的损失负责,而不管受害人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索赔。

  20、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依据合同的规定每年或每月给付一定金额的生存保险金。

  21、受益人: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22、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以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23、推定全损: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所有权即将丧失,获得收回权所需的费用超过丧失的权利;或保险标的的损失已经发生,抢救保险标的所花的费用超过获救后的价值。

  24、自杀条款:自杀条款是关于保险人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在保

  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一年或两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死亡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经退还所交的保险费;而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之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25、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在既定的社会政策下,通过立法手段,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及死亡等原因,暂时和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机会,从而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来源的时候,由国家对其本人和家属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26、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机会的风险

  27、保险金额:保险人赔付的最高限额

  28、可保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利害关系而享有的经济利益。

  29、共同保险: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直接承保同一标的而保险金额未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

  30、责任准备金:当年承保的业务在年度终了时没有满期,在一定年度一定时期继续负责的延续责任而提留的保险费。

  31、投机风险: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机会的风险

  33、重复保险: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对同一标的保险,保额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34、代位求偿权: 当损失由第三人造成而又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先行赔付,后向第三者追偿

  35、保险密度: 人均保险费

  36、比例再保险: 按照保险金额的比例进行分保和赔付

  37、保险代理人 : 根据代理合同为保险人代办业务,索取报酬的法人或自然人

  38、责任保险: 以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

  39、趸缴纯保险费:投保时一次缴清保险费

  40、保险深度:保险金额与GDP之比

  41、成数再保险:按照保险金额的固定比例分保

  42、保险利益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

  43、履约终止:保险合同因履约而终止

  44、风险管理:人们对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

  45、非比例再保险: 以损失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

  46、保险利益 :对保险标的具有的利害关系而享有的经济利益

  47、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一种协议。

  48、静态风险: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或人民的过失行为导致的风险。

  保险学原理名词解释 篇3

  1.风险:是指损失的不确定性。学术界的其它表述:损失的可能即为风险;风险是指特定时间内某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风险为可测定的和不确定的等等。

  2.信用风险: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犯罪而使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3.可保风险: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叫可保风险

  4.危险单位:在财产保险中,危险单位是指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它是保险公司确定其能够承担的最高保险责任的计算基础。

  5.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并妥善处理风险所致的损失,从而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或行为。

  6.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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