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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资贷款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时间:2023-03-23 14:29:24 防控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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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资贷款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一、借款人风险

1、借款人信用风险。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贷款。

防范措施:

(1)多途径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客户提供的材料复印件必须与原件进行核对、验证,确保留存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必要时可到工商局、税务局、房产局等部门查询验证。

(2)通过公安部门身份验证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借款人的身份信息、信用状况进行查询,查证借款人提供身份信息的真实性,了解借款申请人在其他金融机构是否有不良记录。

(3)加大审查力度,多渠道了解借款人的个人素质品行,企业的应付账款,工人工资的发放是否及时、准确等,真实反映企业的还款意愿。

(4)信贷人员要认真执行面签和访谈的有关规定,利用谈话技巧,判断借款人的真实意图及买卖交易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分析认定借款用途及循环周期,测算资金缺口。

2、借款人的经营风险。借款人因经营管理、市场变化、灾害及意外等因素的影响而不能按照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还款义务。

防范措施:

(1)要注重分析借款人所处行业情况:行业所处生命周期;借款人在行业中所处地位;影响该行业的重大政策;该行业的上下游-行 1

业的变化因素及其可能对该行业产生的影响等。

(2)要注重分析借款人的股权结构,了解大股东的经济实力和其他关联方的情况。

(3)要分析借款人法人代表的道德素质、经营管理水平、内部控制能力、信用程度等。

(4)要注重分析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确认还款能力。通过对财务分析和现金流量分析,掌握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预测申请人的未来发展趋势。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有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资产质量、资金结构。具体指标有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回收率、速动比率等。通过现金流量分析预计在未来的还款期间,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偿还借款及其他到期的债务。

二、抵质押物风险

1、未及时办理抵押手续或抵押手续无效而导致抵押物悬空,抵押权利无效,在发生贷款损失处置抵押品过程中,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2、抵押物权利瑕疵风险。一是土地管理部门与房产管理部门相互独立,房产管理部门在未确定土地使用性质、未查验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对房屋单独办理抵押登记。由于土地权利的不确定性,在行使抵押权时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二是对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设定抵押权,在处置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时,将面临政策障碍,即使能够处置,也要付出非常高的成本。

3、抵押物价值风险。随着经济环境、市场状况的变化,抵押物 2

价值低于抵押贷款本息价值,若借款人不还款,在处置抵押品时将会受到损失。抵押物在估价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人为风险,如抵押物评估价值高于实际价值,在处置抵押物时可能存在不能足额收回贷款本息的风险 。

4、抵押物处置风险。由于当前法律法规不完善及司法环境等问题,造成公司抵押权有时难以实现。此外,司-法-部门在立法取向上多倾向于借款人,而将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放在第二位,不利于公司对抵押物的处置,如我国担保法规定,当借款人违约时,抵押权人若将抵押物拍卖,我国担保法规定,必须先与抵押人协商一致。倘若此时抵押人不同意银行拍卖抵押物,或根本无法联系到抵押人,抵押权人就只能起诉抵押人,在我国现有的法制环境下,诉讼中的非法律因素较多,如果诉讼及执行旷日持久,不仅耗时费力还得不偿失。

防范措施:

1、及时办理抵质押手续,确保抵质押手续的有效性,合法性。

2、抵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安全性。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做彻底的审查,如以房地产抵押的,要查看、了解抵押物的位置、面积、结构、原价,必要时到房管局或者土地局做进一步调查;以动产质押的,要查看了解质押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和净值等;选择地段良好并且可增值的住房、商铺、商业住房进行抵押,对于开发商回租店面、非独立店面作为抵押担保的贷款申请应慎重对待。

3、合理评估抵押物价值。公司内部应建立押品价值估价制度,经办人员应定期对抵押物进行重检,从多方面评估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变动和变现能力,根据风险度确定抵押率。

4、确保抵押合同的有效性。在签订抵押合同前,信贷人员要仔细核对抵押人身份和婚姻状况,要特别关注是否有潜在的共有权人存在,杜绝因遗漏共有权人签字而造成的抵押无效。

三、公司内部操作风险

1、公司内部贷款管理体制不健全,岗位设置不合理,责权不明确,对大额贷款和风险高的贷款没有进行认真的事前尽职调查和贷款后评价,导致贷款决策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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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务人员不按操作流程要求或规章制度办理业务,如在贷款发放之前不进行面签和真实性调查,抵押担保手续未落实就放款,贷款管理过程中对贷款使用或偿还不能做到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跟进,未能及时催收贷款等,导致贷款风险失控。

3、信贷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在签署借款、担保合同时,主要条款出现疏漏或合同要素不齐全、追偿已过时效等,导致公司合法债权得不到有效保护。

4、内部档案管理不规范,对借款合同和有价证券等重要法律文件和质押品不按规定保管,出现档案丢失等工作失误或质押品丢失等事故。

防范措施:

1、健全公司的贷款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

2、严格执行小额贷款操作规程。实行贷款审贷分离和贷款集体审批制度,按照贷款“三查”原则规范操作。

3、加强对小额贷款管理制度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稽核。定期或不定期对客户经理执行贷款管理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的情况进行稽核和检查,以促进各项管理办法的落实,做到规范操作。

4、加强信贷人员对于法律法规的学习,树立法律保护意识,签订借款合同等确保要素完整齐全、合法有效。同时加强档案管理,制定相应的档案管理办法,指定专人保管,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

二0一三年七月十日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点及防控措施2017-04-08 06:55 | #2楼

2017年《物权法》及央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出台后,应收账款质押逐渐成为银行信贷业务常见的担保方式,尤其是在为核心制造业企业和贸易类企业提供授信支持时,受谈判能力或抵押率限制,银行往往不能获得足值的固定资产抵押,选择合格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就成为必由之路。

但随着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部分企业的财务经营情况不佳,个别地区的社会信用环境恶化,通过应收账款质押骗取银行贷款、或由于银行贷后管理失察导致应收账款质押落空的案例比比皆是。

如某行出现的不良案例:A钢贸公司向银行申请2亿元授信总量,全部为短期流贷,用于日常经营周转。该公司向银行提供其与B建筑公司价值10亿元的钢材采购合同,作为新增授信的主要依据,并将对应的10亿元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后A公司由于经营困难,无力偿付银行贷款,银行向B公司追索,要求B公司按照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进行给付。但经核实,B公司与A公司实际发生的交易货值仅1亿元,其中,7000万元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通过他行账户汇划,实际存在的应收账款仅3000余万元,无法覆盖银行授信余额,导致贷款出现不良。

本文拟从定义、主要风险点、风险缓释措施三方面入手,阐述贷前、贷中、贷后各环节的操作要点,便于信贷人员全面了解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及风险防范。

1定义

(一)基本概念

在法律上,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而在会计上,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主要包括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应向有关债务人收取的价款及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

(二)应收账款的确认时间

应收账款确认时间与营业收入的确认标准密切相关,通常在销货完成、商品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或劳务提供时予以确认。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出售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除了极个别的情况,只有已经发生(即已经确认)的应收账款才能作为质物,有了销售合同并不等于有应收账款,卖方部分履行合同义务也不等于有应收账款。

(三)可质押的应收账款

1、特点

(1)具有可转让性;

(2)仅限于金钱债权;

(3)以已经发生的应收账款为主(如已经发生的销售货款、贷款、租金);

(4)以未来的应收账款作为出质标的,限于有基础法律关系但尚未发生的应收账款(如:企业未来的营业收入不能作为出质权利,但公路、桥梁等不动产收费权虽债务人不特定,但收费基础法律关系——不动产经营权确定,收费稳定,可以作为出质权利);

(5)企业经营权以及各种特许经营权虽可产生预期收益,但不具备应收账款性质,不得作为应收账款质押。

2、类型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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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值得关注的是,业务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以学校教育收费权、医院医疗收费权、旅游景点门票收费权、寺庙门票收费权作为质押标的物,以及以理财产品或信托收益权作为质押标的物的新型应收账款质押,在法理上均存在一定瑕疵,需审慎叙做。以后将专题论述。

2主要风险点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主要风险点是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一)信用风险

1、借款人(或出质人)的信用风险

(1)虚假的应收账款:主要是假合同、假发票(真发票也可撤销)、假交易;

(2)按照会计准则不能被认定为应收账款:主要是未来应收账款和附回购条款的应收账款;

(3)价格虚高:指出质人或借款人虚报应收账款价格,超过合同或实际应付金额;或货物折扣销售,且出库价与返还折扣双条线记账;

(4)转让已质押的应收账款或再次出质。

2、债务人(即出质人的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1)履约能力存在瑕疵:主要指是债务人历史违约记录多或应收账款账龄偏长;

(2)履约意愿存在瑕疵:主要是指强势买方一般会固定付款银行及账号,或以票据方式付款;债务人行使抗辩权或抵销权。

(二)法律风险

1、设质标的权利难以限制。如出现下述情况,质权人的权利都将面临实质性风险:

(1)当出质人擅自转让债权,而受让人是善意第三人时,将影响质权人实现权利;

(2)债务人行使抵销权。应收账款质押设立时,如出质人明知其对应收账款债务人负有同种债务或必将负有同种债务,仍将应收账款出质的,应收账款债务人对出质人拥有的法定抵销权应优于应收账款质权得到法律保护;

(3)出质人放弃或以赠予方式间接放弃应收账款;

(4)出质人出质后,合同双方补充约定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2、如未通知债务人,将影响质押效力。根据《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物权法》第209条、第223条,可转让性是设质的前提条件,质押可视为附条件的债权转让。因此,如未通知债务人,应收账款质押将不发生效力。

3、应收账款质权的确权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应收账款质押属于权利质权,却无权利凭证,目前采用“书面质押合同+登记”的方式进行确权。但是,由于“权利虚假”、“价格虚高”等失信行为的存在,加之质押登记存在的多个漏洞,甚或可撤销合同、可撤销乃至虚假发票,应收账款质权的确权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4、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1)如出质人怠于行使权利,质权人应及时行使代为求偿权;

(2)债务人向出质人付款后(无论以何种方式),应收账款即归于消灭,质权也随之消灭,银行无法优先受偿,也不能对抗司法机关查冻扣;

(3)出质人挪用款项,无法追及债务人;

(4)如出质人破产清算,应收账款质押难以优先受偿,银行债权与一般债权无异。

(三)操作风险

1、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效力

《物权法》第228条第1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采登记要件主义)。征信机构是指人

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http://cankao.gcw818.com)。但登记设立是否必然意味着排他性呢?答案是否定的。同一笔应收账款可由不同质权人在系统同时办理多次质押登记;如同一笔应收账款质押给不同银行,均办理登记,则登记在先的质权优于后登记的质权,质权人必须防范重复质押导致的风险。

2、防止出现质押登记失效

(1)出质人要素变更引发的风险。银行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发生变更的,银行应当在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如果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质押登记可能失效。

(2)质押期限届满引发的风险。银行办理的质押登记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登记期限界满,质押登记失效。如果银行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未及时进行展期登记手续,将可能引发质押登记失效,从而丧失第二还款来源。

3、质押登记不规范的风险

(1)未上传登记协议或者上传有瑕疵的登记协议;

(2)在登记“收费站收费权质押”时未说明该权利对应的基础合同、权利存续期限、收费权种类等信息;

(3)在登记系统中录入“销售类应收货款质押”时,未描述货款所对应的基础合同、金额、货款到期日、发票号等信息;

(4)在“质押财产”的“描述栏”内明确注明“具体质押财产内容见附件: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约定”,但是实际上并未上传该附件。

如出现上述问题,将会导致:第一,质押财产界定不清,应收账款无法特定化,权利难以主张;第二,应收账款质押公示效力下降。、

3风险缓释措施

为有效防范应收账款质押授信存在的诸多风险,贷前、贷中、贷后各环节应环环相扣、各司其职,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贷前调查

1、KYC(了解客户):客户经理应全面掌握客户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与下游合作时间及信用记录、账期、结算方式等要素。

2、KYB(了解产品):客户经理应全面了解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主要风险点、业务操流程(SOP)、风险防范措施及救济手段。

3、KYCB(了解客户的业务):客户经理应全面了解借款人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及意愿、对应收质押的配合程度。

(二)贷中审查

1、防范信用风险

(1)尽责审查人员要识别“应收账款”的“可质押性”及其真实价值;

(2)应充分意识到应收账款质押有限的风险缓释效果;

(3)应将借款人(或出质人)交易对手纳入审查范围;

(4)应设置严格的财务触发条款。

2、防范法律风险

(1)应要求在质押合同中设置限制出质人再次转让或出质条款。

(2)要求出质人通知债务人,并由债务人对合同、应收账款金额、付款方式、时间、是否存在抵销权等要素进行书面确认。

(3)对于新型应收账款质押,应要求银行内部法律部门或外部律师事务所出具明确法律意见。

3、防范操作风险

(1)要求签订三方资金监管协议,锁定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2)提示业务发起部门重点关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合规性,并在授信年审中予以重检。

(3)要求借款人建立收入归集专户,限制账户内资金转出,防止挪用。

(三)贷后管理

1、借款人管理:重点关注借款人财务指标的重大变动、经营范围或模式的重大变动、税票真实性、账户流水、合同执行情况。

2、债务人监控:重点监控债务人履约能力及意愿的重大变化、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是否正常、是否与借款人签订不利于银行的补充协议。

3、制定保全预案:包括追加第二还款来源、查封专户、将专户内资金转为保证金质押或存单质押、行使撤销权或代为求偿权。

本文较为全面、精炼地论述了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及其风险防范。作者陈照是某银行信贷分析专业人士,具有银行总部及基层工作经验,稍后博主还将邀请他以案例形式继续阐述相关问题。为方便学习讨论,今日第二栏附有央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信贷白话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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