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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书
甲方: (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
乙方: (养护责任人)
为了将本县的古木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甲乙双方根据《沛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签定本养护责任书。
一、责任范围
序号 树名 编号 树龄 长势 保护级别 生长地点
二、双方职责
甲已双方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禁止一切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
甲方职责
1、甲方应当确定专门管理人员对责任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检查(属一级保护的,至少每三个月进行一次;二级保护的,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并及时做好巡视记录。发现古树名木生长出现异常或环境变化影响树木的情况,应及时与乙方联系,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2、对衰弱、濒危古树名木甲方应及时组织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绿化养护单位进行复壮和抢救。
3、甲方应向乙提供必要的古树名木日常养护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
4、甲方应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普及保护知识,积极推
广应用古树名木保护新技术。
乙方职责
1、乙方应当承担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费用。
2、乙方应当按照古树名木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在养护中加强对古树名木日常的观察、检查,如发现异常情况(如落叶、病虫害、环境变化等)应当及时向甲方反映,并积极配合进行抢救、复壮。
3、乙方应当做好防台、防汛应急准备工作,在汛期台风来临之际,事先做好加固、支撑、绑扎、疏通管道、排除积水等措施。若发生险情,必须与甲方联系,并做好抢救工作。
4、乙方对古树名木采取的技术措施(如喷药、修剪、放肥、加土等),应事先制定方案,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能实施。
5、乙方应及时掌握古树名木周围建设动态,如发现可能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情况,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6、乙方在养护中可向甲方咨询有关养护知识,并主动参加有并技术培训。
7、乙方应当及时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予以阻止或向甲方报告。
8、乙方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在未经核实、注销前不得擅自处理。
9、如因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树龄在一百年以下的名木或二级保护的古树,必须根据办法规定,乙方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奖惩办法
1、甲方应对在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责任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2、乙方因养护不善,人为造成古树名木生长衰亡的,甲方将根据《上海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给予处罚。
四、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并重新签定养护责任书。
五、本责任书一式肆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人份,一份古树所在单位留存,一份报县园林局绿化管理办公室备案),本责任书有效期为三年。
六、补充条款
各乡镇可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调整本责任书相关内容,但不得与《沛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相抵触。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养护责任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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