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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能伟业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时间:2022-03-21 01:02:06 监控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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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能伟业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矿监测监控系统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系统的稳定、可靠运行,发挥其在矿井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集团公司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细则》、《郑新一公司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细则》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豫能伟业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一、职责划分

1、通风科负责对井下各作业场所监控系统的方案设计、综合管理工作,包括井下各现场、作业地点所需要的环境监测传感器的种类、位置、断电范围等。

2、监测电工(机电电工协助)负责从所属作业巷道入口开始在工作面范围内的全部监控分站、传感器、信号线的领取、运输、安装、铺设、维护及现场巡检等工作。

3、施工队负责随着工作面的推进移动、回收瓦斯传感器及传输电缆,当传感器电缆要用完时,应及时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安排监测电工补充电缆。

4、机电部门检修或更换与分站、断电仪等相关的电器设备,或有计划区域性停电检修影响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必须提前1天汇报调度室,经分公司批准,生产、安全矿长或调度室主任批准后,监测电工配合实施,各个部门无权中断监测监控装置的正常运行。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时间处罚每中断1分钟罚款5元。

5、各个部门在断电装置出现故障未采取措施,未经分公司批准,

生产、安全矿长或调度室主任批准,不得指示甩掉断电装置不用。

二、监测设备安装标准及处罚制度

1、铺设的监测线路必须使用专用阻燃或光缆,严禁与电话电缆连接,并且要与动力电缆保持150mm—300mm以上的距离。否则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元。

2、监测设备本质安全电路部分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高压部分必须按照煤矿防暴要求封盖。否则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元

3、电缆进线嘴连接要牢固,密封良好,密封圈直径和厚度要适合。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4、传感器和井下分站的安装位置和瓦斯传感器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及断电范围要符合有关要求。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5、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掘进工作面瓦斯传感器应吊挂在距工作面不大于5m,且在风筒出口的另一侧位置处并随着工作面的延伸而移动,使之始终处于小于5m的位置;回风瓦斯传感器吊挂在混合回风点以里10—15m之间;掘进工作面迎头瓦斯传感器的悬挂位置及距迎头50m内的传输线吊挂由施工队负责。回风流瓦斯传感器的悬挂位置及传输线吊挂由监测电工负责。否则对相关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6、回采工作面瓦斯传感器应吊挂在距切巷煤帮不大于10m/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的位置;上隅角瓦斯传感器应安装在距顶不大于300mm距帮不大于500mm;回风流瓦斯传感器应吊挂在距回风口10—15m处,距顶板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

200mm无淋水的位置,回采工作面迎头瓦斯传感器的悬挂位置及传输线吊挂由施工队负责。回风流瓦斯传感器的悬挂位置及传输线吊挂由监测电工负责。否则对相关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7、瓦检员每班要认真检查瓦斯传感器悬挂位置及监测电缆吊挂情况,不符合要求的,要现场整改,瓦检员监督不力的,对瓦检员罚款50元。

三、瓦斯、风电闭锁管理及处罚制度

1、通风科监测电工负责瓦斯闭锁线的安装、维护、拆除。

2、机电科负责风电闭锁的安装、维护。

3、设计供电方案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预留断电接口。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4、通风科要正确设置测点的断电点及断电设置,否则对通风科罚款200元。

5、采掘工作面有闭锁总开关而没有设“闭锁”点的或没接闭锁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6、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经通风科同意。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罚责任人100元。

7、每隔10天由分公司监测服务站,矿通风科、机电科共同参与,对瓦斯超限断电闭锁、断电范围及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通风科监测电工建立专项记录,否则对通风科监测电工、机电科相关人员各罚100元,无记录罚款30元。

8、瓦检员若发现停风、瓦斯超限,闭锁不起作用,立即通知通风科、机电科共同处理,对有责任的单位罚款500元。

四、安全监控装置的使用维护及处罚制度

1、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瓦斯传感器必须由施工单位对安全监控装置采取保护措施。否则因施工单位保护不完善造成瓦斯传感器传输线断线罚款1000元,造成瓦斯传感器损坏处罚2500元。另按误时计,每中断1分钟罚款5元。

2、巷道在洒水、搬运大件材料等过程中,未采取保护瓦斯传感器、电缆等措施,造成瓦斯传感器失灵、信号传输中断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3、破坏监测设施(包括糊瓦斯传感器、破坏监测分站、敲打瓦斯传感器、等行为),造成监测信号失真的或无法实现断电功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4、无计划停止监测分站电源、中断监测信号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另按误时计,每中断1分钟罚款5元。

本制度自下发日期开始执行,有通风科、安监科、调度室、机电科负责监督落实。

豫 能 伟 业

201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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