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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环境汇报材料
政法委:
我局在改善经济发展法制环境工作方面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影响和制约我县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用法制建设推进环境建设, 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切实转变部门和行业作风,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为改善我县经济发展环境做出了积极贡献 。
一、主要做法
(一)提高认识 健全领导组织
为使改善经济发展法制环境工作取得实效,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股长、司法所所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为此项活动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并组织召开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动员大会,会上传达学习了政法委及市司法局文件精神和领导讲话,下发了我局的实施方案。局长史玉林同志进行了动员讲话,并对此项活动的开展提出了具体要求。通过学习大家深刻认识到改善经济发展法制环境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了抓好改善经济法制环境工作的自觉性,并把改善经济发展法制环境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发挥职能 营造法制环境
一是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加大改善经济发展法制环境工作力度,确保各项法律服务优质高效,确保“四五”普法、依法治县顺利实施,努力为全县经济发展创造文明的社会环境、良好的法制环境、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环境。
二是充分发挥法律保障职能,为经济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制度改革,积极调处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积极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做好释解人员的接收、安置、帮教各环节的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重新犯罪率。 三是充分发挥普法、依法治县工作职能,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继续抓好领导干部、青少年、企业管理人员、公务员等重点普法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以《黑龙江省依法治理纲要》颁布实施为契机,加快推进依法治县进程。力争到“四五”普法结束时,全县有30%行政村,40%企业,50%学校达到县级法制化管理示范单位标准。大力加强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坚持法学理论研究的正确方向,加强法学理论成果的转化,积极参与对立法、司法和执法的研究。
四是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为经济发展创造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一是继续加大教育整顿力度,保证全县法律服务业的规范发展。进一步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立健全律师赔偿、责任保险制度和执业中利益冲突审查制度,规范执业行为。进一步完善公证赔偿制度和责任保险制度,扩大要素式公证书的使用范围。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评查活动,进一步完善投诉、调查、听证和处罚机制,加大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罚力严厉查处、取缔社会上非法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和机构,净化法律服务市场,创建优良的法律服务环境。二是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为全县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广泛组织指导法律服务人员积极介入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工作,积极介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为提高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切实解决好“三农”问题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三是围绕实现和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进—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尽心竭力地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努力解决基层群众请律师难、打官司难的问题。
(三)加大力度 建立长效机制
我局集中精力突出抓好司法行政系统行风和政风建设。
一是抓好法律服务领域的行风建设。按照“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
总体要求,开展律师队伍的教育整顿活动,严格规范律师与法官交往关系,严格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严格规范律师个人的执业行为;进一步推进律师诚信档案建设和律师诚信信息体系建设,强化律师自我约束意识;进一步建立健全对律师监督和惩戒的机制.认真开展现场监督公证工作专项整顿活动,严肃查处作假证等损害人民群众和国家利益的问题。积极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管理,不断完善基层法律服务诚信制度建设,提高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素质。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监督机制,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是抓好司法行政机关政风建设。结合“两风”建设和“双评”工作,按照建设“廉政、勤政、务实、高效”政府机关的要求,切实加强司法行政机关政风建设。坚决反对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解决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作为或乱作为等问题;坚决纠正超越职权执法行为,坚决制止对群众“冷、横、硬、冲”,以求真务实之风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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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
我局的改善经济发展法制环境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由于法律援助人员经费不足,提供援助的社会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因得不到相应的补助而怠于提供援助,或提供援助不尽责致使援助案件质量不高;二是个别法律服务从业人员通过高承诺“包打官司”等方式争揽案源。这些问题的存在,使我们认识到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创造良好经济法制环境上,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任务十分艰巨。
三、下步工作打算
在今后的工作中,一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开展好改善经济发展法制环境 工作。二是继续通过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等活动对法律服务市场进行清理整顿,真正实现“公正司法,执法为民”,树立司法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三是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下功夫,围绕促进我县经济发展这一中心,不断拓宽服务领域,为县域经济的发展和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外部法制环境。
县司法局
二 00五年十一月五日
创造良好法治环境座谈会情况汇报2017-03-24 16:06 | #2楼
一、实施《规划纲要》在法治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误区。
从目前情况看,珠三角地区的一些干部群众对实施《规划纲要》在思想上仍存在某些片面认识,主要表现在:一是认为要依法办事就不能很好地先行先试,少数干部甚至认为“先行先死”,不愿再“闯”再“试”;二是认为先行先试就可以不按法律的规定,甚至可以“闯红灯”;三是存在畏难情绪,认为各市在以前几十年发展中已形成自己的一套发展模式,现在要一体化发展谈何容易;四是一些政府机关运用现有法律手段作出推进《规划纲要》实施的行政决策、处理行政管理问题的理念不新,能力不强;五是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历史遗留的民生问题。
(二)法律瓶颈。
1.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与珠三角一体化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尚不够完善,一些领域还存在“法律真空”地带。一是文化、社会领域和行政管理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二是环保法律法规配套滞后,不少环保方面的政策、条例、规章、标准迟迟未出台;三是城市规划相关法规不健全,自成体系的城市规划影响着区域优势的发挥;四是急需完善应对区域突发事件相关法律法规;五是在珠三角一体化发展规划、通用型办事规则、搭建珠三角一体化信息平台等方面,还没有完善的法规政策。
2.法规政策不统一。珠三角各市立法权限的差异,再加上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同,导致制定的法规政策难以保持一致,甚至出现互相矛盾的情况。一是经济特区所在市出现“一市两法”状况,特区内外适用法规不一致;二是较大市、特区市与其他市的立法权差异,使得各地的制度不能很好对接;三是一些市现行的部分法规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不利于一体化发展。
3.执法裁量标准不一致。各市执法的依据、标准等方面有所不同,同样的事项在不同地区的处置方式和结果有差异。一是司法领域合作滞后,各市在立案标准、量刑标准、审判案件改判标准等方面存在许多不一致的地方;二是珠三角九市在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方面执法标准不同;三是珠三角地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制度尚未统一,执法程序不很规范。
(三)体制障碍。
1.行政管理体制上的障碍。原有的行政管理体制不适应珠三角一体化发展。一是现有政绩激励制度偏重于认同经济指标,法治评价指标尚未建立或刚刚起步,引导功能较弱;二是现行执法体制不顺畅,部门之间职能交叉、管理脱节等情况仍然存在,执法难以到位;三是政务公开还没有完全落实;四是行政信息沟通还存在一些障碍,不利于区域合作。
2.经济管理体制上的障碍。政府、企业、市场、社会的关系尚未较好理顺,政府的管理运行机制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一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到位,审批环节多、手续繁锁、程序复杂等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二是招商引资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容易引发不正当竞争;三是娱乐业营业税差别税率没有明确,特区外企业是否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在我省有不同政策;四是建设用地的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农村集体土地流转需要法规支撑;五是交通管理收费没有统一标准,路桥收费站较多。
3.社会管理体制上的障碍。在现体制下,社会管理条块分割、政出多门,各市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差异较大。一是现有户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才的有序流动和人才统一市场的形成;二是各地基本公共服务多依赖于地方经济实力,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户籍人口与流动人口之间的差异较大;三是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与执法监督体系不健全,生态补偿机制还不完善;四是各市间社会治安防控方面的协作跟不上形势要求,在打击流窜犯罪、跨区域犯罪上还存在不少问题。
二、各地提出的建议
(一)以法治广东宣传教育大格局为载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文化建设,消除珠三角一体化发展中的思想误区。要按照构建法治广东宣传教育工作大格局的要求,整合资源、上下联动,开展法治文化建设。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与教育,破除各种思想障碍,把科学发展、先行先试与依法办事有机统一起来,营造贯彻实施《规划纲要》的浓厚氛围。
(二)以落实《规划纲要》配套法规为关键,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促进珠三角地区规制一体化。要对未来珠三角一体化方面的立法做好总体规划。严格执行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审查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统一发布制度,建立立法后评估和法规规章定期清理制度,加强法规规章与《规划纲要》的衔接。着力出台和完善一体化发展的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户籍管理、社会保障、知识产权、土地批租、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相关配套法规。
(三)以解决行政体制障碍为重点,在珠三角地区打造法治政府示范区,从法治层面上推动珠三角地区间紧密合作。省人大会拟于明年适当时候再次听取省政府关于推动珠三角一体化发展工作情况报告,并听取省政府关于全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及时研究解决在实施《规划纲要》中的法律法规瓶颈问题。要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快珠三角地区率先建立法治政府的措施,在珠三角地区打造法治政府示范区。进一步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加快社会事业发展,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完善依法行政的配套制度建设,积极在依法行政、构建体制机制新优势上先行先试,推动各项任务的落实。
(四)以协调、统一执法裁量标准为着力点,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为珠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打造公正司法环境。完善珠三角地区政法工作协作机制,加强社会治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等方面的协作。深化粤港澳司法协作,提升司法协作的层次和水平。统一和规范各类案件二审、再审改判和发回重审标准,实现二审、再审工作的规范化和有序化,探索统一珠三角地区司法裁判标准的有效途径。
(五)以解决社会管理体制障碍为突破口,加强综治信访维稳工作,为珠三角一体化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把综治信访维稳工作作为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示范点、联系点,要与“强综治、创平安、促发展”创建工作结合起来。全力推进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把矛盾纠纷尽可能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建立联动、协调、配合等工作平台,加强治安重点地区和治安突出问题的整治工作,联手打击各类严重犯罪行为,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编辑:潘季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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