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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办理注意事项
外国人工作许可是将原先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合并统一为“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办理注意事项,欢迎大家阅读。
注意事项
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申请表》;
注意:专家照片需上传白色背景清晰正面免冠证件照,经市外专局网上初审通过后在线打印并于专家照片处及聘请单位名称处加盖聘请单位公章。
2.外国专家个人简历;
注意:个人简历需提供中文、外文对照材料,包括受教育经历、工作经历,聘用单位须在个人简历上加盖公章。文教类专家(此处特指从事教育工作的文教类专家)近两年内相关工作经历需出具原聘用单位任职证明(证明须为原聘用单位抬头纸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3.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注意:查验原件,提交清晰复印件,原件无法提交的须由聘请单位出具担保函,并在担保函中明确专家入境后申办专家证时出具原件查验。
4.健康证明复印件。
注意: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填写并盖章的《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表》(表格可到成都市外国专家局网站下载)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体检合格的健康证明(成都体检机构:四川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成都市桐梓林北路1号,咨询电话:85197251);
5.外国专家护照首页复印件;
注意:护照首页复印件上所有信息须清晰易辨。
6.聘用协议、聘用合同或项目协议、项目批件或任命书复印件;
注意:
(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需提交有关项目协议和项目批件复印件;
(2)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需提交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
(3)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需提交企业任命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4)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需提交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以上材料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文件要求,聘用协议、聘用合同、项目协议、项目批件或任命书中须具有以下条款:
①聘用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外国专家的姓名、国籍、住址和护照号码。
②订立聘用合同、协议、任命书的时间、地点。
③聘用合同、协议、任命书的期限。
④聘用职务职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工作地点以及休息休假。
⑤工作报酬和支付方式。
⑥保险:按照《关于转发<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外专办发〔2011〕430号)要求,聘请单位和外国专家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其中,必须明确医疗保险<包括大病及住院>和意外保险等条款,原则上要求聘用单位为外国专家购买,若聘用双方达成协议的,可由外国专家本人负责。
⑦违反聘用合同、协议的责任。
⑧聘用合同、协议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纳入合同、协议的其他事项。
⑩聘用合同、协议、任命书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聘用双方可以约定使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解除合同条件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7.若有随行家属,需提供随行家属护照复印件,并在成都市外国专家局网站“文档下载”栏下载并填写随行家属人员情况表(表格须加盖聘请单位公章)。配偶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和健康证明复印件,18岁以下子女须提供出生证明复印件(18岁以上子女不再作为随行家属);
8.教育、培训类聘请单位须提供年检合格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非教育、培训类聘请单位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9.教育、培训类聘请单位须提供所聘外国专家无犯罪记录承诺书中、外文原件(中文样本可在成都市外国专家局官方网站下载);
10.若专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且未办理《外国专家证》前,发生转聘,专家再一次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需提供与原拟聘单位解除合同关系的证明以及上一次《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注销证明;
11.聘请单位外专工作专办员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条件
外国专家受聘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三)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四)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五)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本条第(二)、(三)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申请材料:
(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二)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三)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五)聘用协议或合同:
第三条第(一)款外国专家,需提交有关项目协议和项目批件复印件;
第三条第(二)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请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或提交该证书编号以及与聘请单位订立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
第三条第(三)款外国专家,需提交企业任命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第三条第(四)款外国专家,需提交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外国代表任命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第三条第(五)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聘请外国专家,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其他单位聘请外国专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实施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批
实施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但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材料不真实;
2.申请人不符合外国专家条件;
3.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人《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其他情况。
实施机关对申请作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实施机关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由本行政机关授权人在相应栏目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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