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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公司章程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我们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 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在章程中必须予以载明。
2、 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是公司制定章程的蓝本,现行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内容、公
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股东的出资方式、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做了详尽的规定。这些规定有些是强制性规范,公司章程需遵照法律规定,以确保其合法性。有些是任意性规范,公司章程可以做适当选择性安排。
3、 制定公司章程需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4、制定公司章程需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宪法性文件重要性之大毋庸置疑,也日益受到公司股东的重视。如何起草一份完备的、意思表示准确、权利义务清晰、能够保障股东利益、可以作为公司运作依据的公司章程,就是投资者在设立公司之初及在公司章程的修改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根据新公司法中的授权性条款,结合公司的实践,作出以下分析及整理,供各位投资者参考。
一、股东表决权
公司法第43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此,在起草公司章程过程中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形式表决权。
二、股东分红权
公司法第35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167条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为此,在起草公司章程或者修改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为: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东甲分取红利的比例为 %,股东乙分取红利的比例为 %,股东丙分取红利的比例为 %,股东丁……。
三、法定代表人的约定
公司法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为此,在起草公司章程或者修改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为:公司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四、股东股权转让权
公司法第72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76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此,在起草公司章程或者修改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无需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但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告知其他股东转让对价。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后30天内提出优先购买权的,该股权转让给该股东。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五、公司对外投资
公司法第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为此,在起草公司章程或者修改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为:公司对外投资由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公司对外投资的单项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公司资产净额的 %,对外投资的累计额度不得超过投资前公司资产净额的 %。
六、公司担保
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新公司法肯定了公司的担保能力,且对公司为其股东和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解禁,并授权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担保事宜作出约定。为此,在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