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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以下简称:国办发38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以下简称:国办发72号文件)下发后,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成品油市场秩序有所好转,加油站经营管理进一步规范。但由于利益驱动,加油站违规建设、布局不合理、过多过滥的问题还相当严重,税负不均且税收征收难度大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此,国务院决定,从现在起,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整顿规范与发展创新并重,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审批管理,打击各种违规建设和违规经营行为,转变加油站经营方式,推进流通方式创新,发展连锁经营、集中配送,进一步促进石油石化行业的健康发展。通过专项整治,使加油站的建设符合规划,布局基本合理;合法经营,竞争有序;石油石化企业的竞争力明显提高;广大消费者对成品油经营秩序和加油站服务质量基本满意;同时,也为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的承诺做好准备。
二、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做好行业规划,严格市场准入。国家经贸委、建设部要按照国办发72号文件的规定和各自职责,指导和协调省级经贸、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科学制定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依据城乡规划等要求合理确定加油站的布局,完善有关加油站的设计施工和运营标准规范。各省经贸和建设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在征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企业意见和已有工作的基础上,于2002年6月30日前明确本地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加油站的设置间距和城区加油站的设置半径,全面完成规划的审定工作,保证新建加油站布局合理;并责令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加油站在2003年12月31日前予以搬迁或关闭。
各地区新建加油站,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办发72号文件规定执行。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对纳入本系统的成品油批发企业进行规范,加强监督和管理。
(二)全面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要对1999年以来新建的加油站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的加油站,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凡在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543号,以下简称:国经贸543号文件)下发前未经任何批准擅自建设的、经过整改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非法占地或违章建设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以及有严重偷税逃税或掺杂使假行为的加油站,依据相关法规一律予以关闭;对列入关闭范围的加油站,要责令其变卖成品油、拆除加油及储油设施,及时办理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各项手续。 凡未经省级经贸部门批准并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一律停业整顿,并追究越权审批、违规建设加油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其中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属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建设以及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收购、
控股或纳入连锁经营体系实行集中配送的加油站,可补办有关手续,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其余的加油站于2002年8月31日前一律关闭。
(三)加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加油站整治的有关工作。工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打击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无营业执照和超越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经营的加油站,严厉查处经销劣质和走私成品油等行为。公安部负责指导和协调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建设部负责指导和协调检查加油站建筑安全隐患、清理违章建筑。质检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加油机防爆监督检查和计量检定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加油机计量作弊违法行为。税务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打击加油站偷逃税款行为,落实加油站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规定,监督加油站凭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成品油进项税收(非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会同质检总局、国家经贸委负责抓紧落实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
(四)管住源头,防止成品油违规违法流入市场。国家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炼油厂生产和销售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销售成品油的炼油厂停止原油供应。加强成品油批发企业和成品油直供用户的管理,对违规销售成品油的批发企业和直供用户所属经营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严重的取消经营资格。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进一步打击土炼油违法活动;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负责制定所属炼油厂成品油及非标油品出厂的管理办法,各地经贸部门加强监督;海关总署、公安部、工商总局负责进一步打击成品油走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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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展新型营销方式,推进流通方式创新。国家经贸委负责制定加油站特许经营的管理办法,引导石油集团、石化集团以外的社会加油站逐步纳入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连锁经营体系;组织协调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对社会加油站逐步进行集中配送。
(六)加强信息化建设,实行分类管理。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要加快销售成品油信息网络建设。国家经贸委要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以及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做好成品油生产、进出口、流通、税收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工作,堵塞管理漏洞。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地加强对加油站的管理。各地经贸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加油站经营状况的档案,根据加油站经营管理情况分成不同等级,分类管理,加强指导。
三、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地要按照国办发38号文件和国办发72号文件要求,健全各级成品油清理整顿专门机构,保证工作经费,加强组织协调。要按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要给予表彰。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大力协同。
(二)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范经营,加强自律,有序竞争,并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加油站整治工作。
(三)国家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和督查,及时总结经验,并于2002年9月30日前将工作情况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开展加油站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17-03-14 22:05 | #2楼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
目前加油站发展中存在的乱批滥建、盲目发展、违规经营、偷逃税收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2002年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加油站的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建设部指导和协调省级建设部门依据城乡规划等要求合理确定加油站的布局,完善加油站的设计施工标准规范;检查加油站建筑安全隐患,清理违章建筑。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加油站建设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加油站的规划审批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通知》要求和已批复的城乡规划,主动支持协助本省(区、市)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各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加油站建设布局等内容纳入本地区城乡规划,实施严格的管理,保证新建加油站布局合理。在2003年12月31日前配合同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加油站予以搬迁或关闭。
新建加油站的规划审批,要依据城乡规划和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543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查处违反规划许可的建设行为。
已经建成或在建的加油站,凡不符合规划要求和没有办理:“一书两证”的,一律要停业或停建,并依法处罚。凡在《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的通知》下发后,违反该《通知》规定批准建设的加油站,批准单位必须依《通知》要求对原行政审批决定进行纠正。
二、加油站建设要严格遵守法定的建设程序
新建加油站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建设程序。要认真落实加油站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建设承担法定责任。要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加油站建设工程依法应当招标或公开招标的,必须进行招标或公开招标。要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加油站建设开工前,必须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对于加油站建设中规避招标或者招投标弄虚作假的、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已经投入使用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关闭。对违反加油站建设有关规定发放施工许可证,要追究有关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责任。
三、加强加油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依法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加油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加油站的质量和防火安全。
加油站设计施工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范。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加油站设计标准、规范,对加油站设计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的,不得批准建设。
要加强现有加油站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以及加油站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路等的安全距离的检查,对于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加油站,要责令其按有关标准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以及经过整改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应予以关闭。
四、认真组织开展对加油站的全面检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规划局要按照《通知》精神和本通知要求,立即组织开展本地区加油站的自查整改工作,并于2002年5月底前将检查和整改情况上报建设部。我部将于2002年6月组织加油站专项整治情况抽查,具体时间和抽查地区另行通知。
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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