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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房产管理所、全市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全市物业服务的监督,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的准入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在我市申报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核定、变更的,由贵港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负责受理、批准、发证;企业申报二级资质核定、变更的,由市房产局负责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自治区建设厅批准、发证;企业申报一级资质核定、变更的,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我市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市房产局办理物业资质备案。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核定
(一)凡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办公场所在贵港市行政区域范围,以物业服务为经营内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产管理局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
(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申报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核定的,按《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申报材料要求真实可信,完整齐全。
(三)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申报三级(暂定)资质、三级(暂定)物业服务企业申报三级资质,应将相关材料交由市房产管理局办证大厅的物业管理窗口受理,市房产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证书。
(四)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三级资质的条件申报资质核定,并提交以下资料:
1、贵港市物业服务企业三级(暂定)资质核定申报表(原件一式贰份,并提交电子文档);
2、申请报告(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核原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6、股东出资比例说明(原件一份);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8、企业管理制度(原件一份);
9、原聘用单位解聘证明书复印件;
10、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及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及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及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各一份,核原件);
11、其它材料。
(五)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核定的三级资质设一年的暂定期。暂定期届满的,其资质证书予以注销。持有三级(暂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暂定期限届满前45日内申请核定三级资质。
(六)物业服务企业的三级(暂定)资质被注销的,不得再申请核定(暂定)三级资质。
(七)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贵港市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核定申报表(原件一式贰份,并提交电子文档);
2、申请报告(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4、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5、 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及经劳动部门签订的劳动合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及劳动部门签订的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及劳动部门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各一份,核原件);
6、承接所有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合同(复印件各一份,核原件);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8、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材料(原件一份);
9、企业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原件各一份);
10、原聘用单位解聘证明书复印件;
11、物业服务企业业绩情况(承接的物业项目不属于贵港市辖区内的,应提供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12、其他材料。
(八)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限为5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重新进行资质等级核定。需申报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45日,按照本通知第(七)项的规定进行申报。
(九)物业服务企业受聘提供咨询、顾问或受聘提供环卫维护、秩序维护、维修养护等单项服务的物业区域,不计入物业服务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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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物业服务企业申报材料中载明的物业类型、建筑面积以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记载的为准。物业区域内,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小于60%的,以住宅物业计;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大于60%的,以所占比例最大的物业类型计。
(十一)本通知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条件中的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是指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程、管理、经济、财务专业。
(十二)本通知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条件中的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是指专职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人员,即为应当持有国家注册物业管理师或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含物业服务企业的负责人、物业管-理-员及保洁、绿化、秩序维护、维修养护等部门的主管。
(十三)本通知规定的专业人员专职认定依据,是指专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持有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凭证。
(十四)本通知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中的劳动合同,是指专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制度若干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的相关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协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变更
(一)物业服务企业(含一级、二级、三级)的等级、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到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含一级、二级、三级、三级暂定)的等级发生变更的,应当报市房产局备案。
(二)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资质变更的,由市房产局负责初核,提出核定意见后报自治区建设厅核准、发证,申报企业将核准情况送市房产局备案。
(三)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资质变更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变更申报表(原件一式贰份);
2、申请报告(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验原件,收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5、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书(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6、变更原因说明书(原件一份);
7、其他材料。
四、异地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
(一)异地物业服务企业(即由本市房产局外其他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含顾问服务)的,应向市房产局申请资质备案,备案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或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备案。
持有三级(暂定)资质的异地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其资质不予备案。
(二)异地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资质备案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异地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申报表(原件一式贰份);
2、申请报告(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核原件);
4、营业执照及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核原件);
5、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6、原聘用单位解聘证明书复印件;
7、在本市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各一份,核原件);
8、其他材料。
(三)异地物业服务企业应将其参加颁发证书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书面告知市房产局。
五、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建立
(一)已取得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含一级、二级、三级、三级暂定),应当按相关规定建立并完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二)对申报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核定的企业,申报资料应当与其按规定建立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用信息一致;且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不存在《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十三种行为之一。
(三)物业服务企业所聘物业服务人员、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因故解除与该企业劳动关系的,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3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向原资质审批机关备案,并修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系统中的相应信用信息,以确保其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
六、其他
1、物业服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服务的,市房产管理局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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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房产局对已取得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证书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可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撤销其资质证书。
3、物业服务企业被依法撤销资质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及负有主要责任的经理、项目经理等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三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贵港市房产管理局
二○○九年一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2017-03-14 17:26 | #2楼
各县(市、区)房管局(中心)、各物业服务企业、市物业管理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完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构成。
1.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人员不少于1人。
2.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
3.申请核定二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
4.申请核定一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人员不少于5人。
二、晋升资质等级管理项目构成。
申请核定三、二、一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委托的以房屋和设施设备为主的综合管理项目,并具有较好的管理业绩。物业服务企业受聘提供咨询、顾问、保洁、秩序维护、维修养护等单项服务的,不计物业服务的管理面积。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限的处理。
1.具有暂定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资质证书到期前1个月应当按照相关条件,申请核定三级资质,逾期未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等级或不具备核定三级资质等级条件的,予以核销其暂定三级资质。
2.具有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资质证书到期前1个月应当按照相关条件,申请延续资质有效时间,逾期未申请延续资质有效时间或不具备延续条件的,予以降低其资质等级。
3.具有一、二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延续按照住建部和省住建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外地企业进郑从事物业服务。
1.省内其他城市二级以上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申请进郑从事物业服务。
2.省外一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申请进郑从事物业服务。
3.外地进郑从事物业服务的,在郑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条件参照上述相应资质等级条件执行。
五、有关要求。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注销两年内,主管部门不接受被注销资质企业的资质申请。
2.具备物业管理师资格的人员,实行年度注册,每人每年允许在一家物业服务企业任职注册。注册后出现离职的,该人员信息当年不计入新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数量,原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数量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在年度内予以补充。
3.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时(包括新办、核定三、二、一级),应当提交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及工程、管理、经济等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注册与物业服务企业动态考核相结合,纳入市房管局统一管理。
5.本通知下发后新设立及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申请进郑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申请时应当符合本通知的要求。其他已办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一年内达到本通知的有关要求。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办理的其他条件,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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