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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及长白山管委会交通局、厅直各单位: 4月28日,胶济铁路发生旅客列车脱轨倾覆相撞特别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后,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23号),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吸取“4.28”特大铁路安全事故教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更加有力的措施,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同时,交通运输部、省政府也下发了明传电报,要求各有关部门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杜绝重大事故再次发生。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交通部、省政府的一系列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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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深入一线检查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制定防范措施,完善相关应急预案,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最大限度消除事故隐患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百日专项督查行动的部署和省厅下发的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督查行动,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重要场所、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不留死角死面,同时监督行业企业认真搞好隐患自查自改,落实整改措施,对限于客观条件一时难以整治的,要做到整改的责任、措施、时限、资金、预案五落实,最大限度地消除事故隐患。
公路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安保工程建设,加大对超速、超载、超限和危险路段治理力度,对危险路段、重点桥梁等要做好安全提示和防护措施,保证汛期和旅游旺季公路安全畅通。特别是要针对洪水、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制定具体的应对措施,降低损失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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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管理部门要结合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相关安全措施办法,要加强对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机械的安全检查,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对现场管理混乱、问题突出、隐患严重的施工工地要停工整顿。
海事管理部门要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继续抓好水上交通防碰撞、防泄漏和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深入排查治理桥梁隐患。
航道管理部门要做好水上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完善航行标志及设施,保证水上施工及水上航标等设施安全。
三、狠抓运输安全管理, 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各级运输管理部门要紧紧围绕“三关一监督”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职责,抓住源头,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严禁非客运车辆载客,严禁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车辆上路行驶。要继续规范乘务员安全提示制度和行车安全提示卡的作用,抓好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和营运车辆的安全检测,杜绝不合格车辆上道运营。要深化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各项安全措施,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制度,严防丢失、流散或泄漏。
四、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制度和标准,大力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坚持标本
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推动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等要素落实到位,建立长效机制。要督促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已经出台的安全费用提取、安全风险抵押等政策措施;监督企业深入开展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的落实。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舆-论工作,强化对行业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特别是抓好特殊工种和农民工的安全技能培训;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专业培训,进一步提高全系统特别是基层安全监督人员的管理水平。
二00八年五月十二日
抄送:省安监局。
吉林省交通厅办公室 2017年5月12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12017-03-14 15:02 | #2楼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道路里程、机动车数量迅猛增长,人员和物资流动日趋频繁,道路交通流量与日剧增,城市和部分公路交通拥堵现象日益凸显,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给人民群众出行带来不便、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为切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决定,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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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厉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严禁饮酒(醉酒)驾驶、超速驾驶、超员(超载)驾驶、无证驾驶。违者一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公职人员发生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处罚外,由公安机关通报纪检、监察、人事部门,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二、严格管理机动车及其驾驶人
(一)公路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
1.完善清退制度。严把公路营运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校车驾驶人从业关。公安机关参照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对校车驾驶人依法进行从业资格审查。营运客车、校车等车辆发生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非超车状态下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30%等违法行为的,视为重大安全隐患,连续发生两次的视为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继续作业,依法吊销其驾驶人从业资格证;发生饮酒(醉酒)驾驶违法行为的,依法注销或吊销其驾驶人从业资格证。
2.严把出站关。公路客运车辆未经安全检验、未经GPS(全球定位系统)良好程度检查、未向乘客讲解安全逃生知识的,不允许出站。从2011年11月1日起,所有公路营运客车一律采用反光材料喷涂车辆放大号。
3.严把速度关。大中型载客汽车最高行驶速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速不得超过90公里/小时,在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以下公路行驶时速度分别不得超过80公里、70公里、60公里/小时。行驶路段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以上标准的,不得超过限速标志表明的最高时速。
4.严把监管关。道路客运企业对所属车辆GPS运行情况监管不力的,由运管部门对其给予黄牌警告或责令停业整顿。客车驾驶人故意关闭、遮挡、损坏GPS监管设备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发生3次以上的,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
(二)货运车辆及其驾驶人。
1.严管超限。货运车辆拉运不可解体货物超宽、超高、超长的,行驶前要经交通、公安部门审批,持证在指定时间、路线上行驶。
2.严禁超载。货运车辆超载不允许上路行驶。
3.严格限速。大中型货运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时速度不得超过80公里/小时,在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以下公路行驶时速度分别不得超过70公里、60公里、50公里/小时。行驶路段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以上标准的,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4.严防追尾。严禁货车不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和安装侧面、后下部防护装置,严禁货运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
(三)小型载客汽车及其驾驶人。
1.机动车前排乘员不系安全带不准上道路行驶。 2.严禁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机,及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
(四)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及其驾驶人。
1.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摩托车违法载人。 2.骑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不准上道路行驶。
(五)校车及驾驶人。
1.全面登记校车。2011年10月31日前,所有7座以上从事接送大中专院校学生、中小学生、幼儿园学生的车辆,必须到所属教育部门登记,驾驶人到公安交管部门备案,并按指定路线行驶。未登记备案的,以非法营运查处。
2.统一外观标识。2011年10月31日前,所有校车按照《校车标识》(GB24315-2017)统一外观标识。
三、加强城市城镇交通秩序管理
1.严禁行人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线、不遵守信号灯或翻越隔离护栏、绿化带。 2.严禁车辆在明令禁止停放地点停放、在禁止通行的区域内通行。 3.严禁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标志指示闯红灯、鸣喇叭。 4.严禁机动车争道抢行,占用非机动车道、公交车道。5.严禁非法占道经营、摆摊设点。 6.严禁电动车自行车在机动车道行驶。
四、加强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管理
1.严禁车辆在高速公路随意停车。 2.严禁车辆在非紧急情况下占用紧急停车带。 3.严禁车辆因紧急情况停车不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4.严禁道路疏通后,不及时跟进行驶。 5.严禁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 6.严禁车辆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五、对驾驶人发生本《通告》所列违法行为的,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处罚外,公安、农机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并消除违法行为,通报主管部门依法取消机动车辆所属企业或驾驶人经营(从业)资格,对驾驶人或机动车所有人进行教育。对于不服从执法人员指挥管理,甚至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罚款并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督管理办法
对全省道路客运车辆(班线客车、旅游客车、长途公交车)张贴“道路客运车辆安全监督标识”,加强对道路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的社会监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道路客运车辆重特大交通事故,形成道路客运安全工作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乘客积极监督的新局面。
1.由省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统一制作安全监督标识,每台客运车辆在醒目位置张贴两张以上、双层卧铺客车张贴四张以上。通过社会监督,督促客运企业及其驾驶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公民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据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印发的《甘肃省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甘公(交)发201718号)和《甘肃省公安厅关于有奖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甘公(交)发201121号)规定予以奖励。
3.省、市(州)、县(市、区)分别在运管、交-警和安监部门设置举报电话,落实人员每天24小时值班。
举报电话:临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122、0932—2245022 临洮县运管分局 0932—2242346 临洮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0932—2233728 本通告自从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甘肃省公安厅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教育厅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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