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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低保扩面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乡镇民政办公室:
全县农村低保扩面工作现已全面进入第一次公示阶段,我局近期对部分村进行了入户调查。现就这次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1、这次各村新增农村低保指标必须严格30%用于扩户,70%用于扩人不扩户或用于二、三类对象的调标。
2、各村迅速将评议结果上报到乡镇民政办公室,由乡镇民政办公室按第一条规定审核后,迅速配发档案。
3、按政策确定低保对象,严禁将不符合条件的老村干、双女户、以及子女有赡养能力的老年人及伤残人纳入农村低保。
4、对公示后群众意见大、造成大面积上访的,由乡镇责令该村重新进行评议。
5、在册一类低保对象这次不予调标,新增对象一律按30元/月申报。
6、对自然减员和本次动态的空出指标、结存资金由各村调整使用(可用于扩户、扩人不扩户以及三类调标,用于扩户的由民政办公室按新增对象配发档案)。
7、从2017年7月11日起将由县城乡救助管理局和乡
镇政府组成联合审批小组,逐乡镇进行审批。对不按上述要求擅自扩大扩户比例的一律不予批准,并由县城乡救助管理局组织入户调查,对不符合的救助对象一律取消救助资格并收回低保指标。
8、各村五保对象、一类低保对象死亡后一律要实行火化,对不实行火化的,不予丧葬补助,并取消该村五保或一类低保指标。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关于认真做好农村低保提标扩面工作的通知2017-03-14 06:51 | #2楼
州(地、市)、县(市、区、行委)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17〕19号)精神,切实解决我省农村牧区贫困群众的生活困难,根据省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精神,为认真扎实做好全省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标扩面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牧区居民民最低生活保障提标扩面工作的重要意义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青政〔2017〕9号)下发以来,全省各地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进展顺利,成效明显。但是,全省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仍然存在应保未保、救助水平较低、管理不尽完善等问题。为此,省政府做出了提标扩面的重大决策,这充分表明、省政府对贫困群体生活的关注。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提标扩面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做好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提标扩面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紧迫任务,抓好落实,努力把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具体工作任务和步骤
全省农村低保提标扩面工作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10月10日至10月20日)。主要任务是:
1、制定工作方案;
2、召开农村低保提标扩面会议及人员培训,安排布置工作;
3、起草、出台相关文件,明确政策;
4、各地细化操作方案,制定工作进度计划。
(二)第二阶段:调查测算阶段(10月20日至11月15日)。主要任务是:
1、下发人员分解、调查测算通知;
2、组织开展调查测算。各州(地、市)负责组织、检查、指导所属县(市、区)的工作。各县(市、区)集中力量组织入户调查,进行家庭收入核算,拟定纳入保障的人数,报审保障对象。
(三)第三阶段:兑现低保资金阶段。(11月15日至12月10日)
1、通过严格的申报、审核、审批程序,核定低保对象并核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同时要做好填报档卡表册,建档立卷等工作;
2、按照省政府确定的资金分担比例,筹集落实好各级政府所负担的资金,向低保对象发放2017年度下半年保障金。
(四)第四阶段:督促检查总结阶段(12月10日至12月20日)。主要任务是:
1、各地组织自查,内容包括:农村低保对象审批发放手续是否完善;地方配套资金是否全额到位;低保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2、省上成立检查督导小组对全省进行统一检查督导。
3、各地开展农村低保提标扩面工作总结,上报省厅。
三、强化措施,加大农村低保提标扩面工作力度
下半年在全省开展农村低保提标扩面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村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强化各项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
(一)切实加强对农村低保提标扩面工作的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低保建制工作,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建立农村低保工作责任制。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细则,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级民政部门是做好这项工作的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请示,制定工作方案,加大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低保对象的建档等工作,同时要积极协调财政、发展改革、统计、社保、农牧、扶贫等部门 ,争取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工作。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布有关的低保信息,同时要通过举报电话和信访等形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民政部门要及时解答群众的来信、来访、咨询等事宜。
(三)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要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对象档案管理和贫困家庭情况备案、统计和通报、定期抽查和核查、资金管理、审计等制度,并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快农村低保工作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农村低保工作现代化管理水平。
(四)确保低保资金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认真测算当地所需农村低保资金,要按省政府确定的资金投入和补助比例,尽快落实到位。各州、市也要协调当地政府加大本级财政投入,合理确定州、县两级财政负担比例。下一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还要制定下发《青海省农村低保资金管理办法》,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五)坚持科学规范操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资格的申请、确认及注销,实行个人申请、村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工作机制。要在村民评审委员会民-主选“贫”的基础上,科学、准确核定家庭收入,审定补差标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程序,规范运作,动态管理,阳光救助,切实做到不重保、不错保、不漏保。各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要通过社会化发放的方式直接发放到户,确保按时足额到位。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低保资金,确保专款专用。要严肃工作纪律,对违反低保工作程序的,进行批评教育,对违规使用低保资金的,要及时查处。
按照上述各项工作管理及时间要求,省加大督查力度,编发情况通报,狠抓落实。各州、地、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提标扩面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资金到位、保障人数、补助水平等方面的工作落实情况。省厅一方面将向省政府及时报告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一方面将会同省上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对各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导纠正。
二○○七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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