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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回收管理制度

时间:2022-03-18 18:56:19 回收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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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回收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回收工作流程,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防止民用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流失、被盗。特制定本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回收管理制度

一、公司在回收民用爆炸物品时,必须经过云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和云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回收入库。

二、在回收民用爆炸物品时,使用单位相关人员和回收单位驾驶员、押运员必须凭云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和云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签署完善的《民用爆炸物品回收审批表》,对所回收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验证,并作好登记,完善回收交接手续。

三、驾驶员、押运员在回收民用爆炸物品时,必须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回收审批表》上的品种、数量进行回收,凭合法运输证分开运输,及时将回收的民用爆炸物品运回到回收专用仓库。

四、回收民用爆炸物品时,必须查清包装是否完整、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品种、数量和编码。对零散的品种要进行严格清查。防止与其他物品混装在一起。

五、仓库保管员应对回收的民用爆炸物品认真进行查验,分库存放,严禁混装。并出据一式三份的入库清单交相关部门建账造册。同时做好回收民爆物品台账以便查对。

六、回收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允许再销售,只能及时销毁。严禁私自出库和销毁。

七、回收的民用爆炸物品需立即制定详细的销毁方案,报云

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和云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同意后,进行集中统一销毁。销毁后凭签署完善的销毁记录表销账。

八、回收民用爆炸物品相关审批手续、入库清单和运输、销毁费用由公司业务科统一建账造册,归档规范管理。

九、民用爆炸物品回收运输由运输分公司负责,销毁由爆破服务站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回收管理制度2017-03-07 22:31 | #2楼

为规范废弃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与销毁环节的安全管理,根据《安生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销毁的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变质、过期、失效及其他原因经确认不能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

2、变质和过期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

3、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前,必须登记造册,编制科学可行的销毁方案(方案中应说明所销毁民用爆炸物品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及时间),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报公司、河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民爆器材管理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批准后方可实施销毁。

4、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场地的四周和防护措施,均应符合安全要求。

5、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可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的特点,准许采用炸毁法、烧毁法、溶解法或化学化解法,其使用范围及有关规定参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执行。

6、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前,应组织所有参与人员认真学习贯彻销毁安全技术措施及销毁作业规程,并签字确认。

7、待销毁的民用爆炸物品严禁在阳光下暴晒。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后,应对现场进行仔细核查,如果发现有残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收集起来进行再次销毁。销毁完毕后,认真清理场地,打扫干净,严禁将销毁不彻底的民用爆炸物品随地散失和任意处理。待确定安全后,方可离开。

8、严禁在夜间、暴风、雷雨、大雪、大雾和风向不定等恶劣的天气里进行销毁作业。

9、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应建立完整的记录。对所销毁的民用爆炸物品应登记造册,详细记录销毁的品种、数量、销毁时间等信息,并由参与销毁的人员共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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