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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卫生系统医改工作要点
为全面落实全省卫生系统2011年度医改工作任务,根据卫生部医改办《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室<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分工的意见》(卫医改办函﹝2011﹞5号)和省卫生厅与卫生部签订的责任状内容,结合实际,确定以下医改工作要点。
一、卫生厅牵头工作分工安排(共43项)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
(1)进一步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参合率继续稳定在98%以上。(牵头处室:农卫处)
2.全面提升新农合保障水平,增强保障能力。
(2)扩大门诊统筹实施范围,普遍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牵头处室:农卫处)
(3)明显提高保障水平。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
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所有统筹地区新农合政策范围 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
上,且不低于5万元。(牵头处室:农卫处)
(4)积极开展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推开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保障水平试点,并在总结评估基础上扩大试点病种,扩大试点地区范围。研究新农合对农村艾滋病病人机会感染治疗给予必要支持的政策措施。(牵头处室:农卫处;配合处室:医政处、
疾控处)
3.提高新农合基金管理水平,方便群众就医结算。
(5)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地区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基金平稳运行。(牵头处室:农卫处、规财处)
(6)加强新农合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处罚力度。(牵头处室:农卫处;配合处室:医政处、医管处、药政处、监察室)
(7)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农合。(牵头处室:农卫处;配合处室:办公室)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4.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现基层全覆盖。
(8)规范省内药品增补,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更好地适应基层基本用药需求。同步落实基本药物新农合支付政策。(牵头处室:药政处;配合处室:农卫处、妇社处)
5.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重塑基层药品供应保障
体系。
(9)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内增补品种)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牵头处室:药政处;配合处室:规财处、农卫处、妇社处、监察室)
(10)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并实行量价挂钩。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通过单一货源承诺的方式进行采购。(牵头处室:药政处;配合处室:规财处、农卫处、妇社处、监察室)
(11)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鼓励各地采用“双信封”的招标制度,只有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评审由价格最低者中标。(牵头处室:药政处;配合处室:规财处、监察室)
(12)实行招标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采购机构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授权或委托与药品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负责合同执行,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牵头处室:药政处;配合处室:规财处、农卫处、妇社处、监察室)
(13)制定完善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牵头处室:药政处;配合处室:农卫处、妇社处)
(14)保障基本药物生产供应。由供货企业自主选择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自行配送。(牵头处室:药政处)
6。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15)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新农合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合理制定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新农合支付比例。(牵头处室:规财处、农卫处;配合处室:妇社处)
(16)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牵头处室:农卫处、妇社处;配合处室:人事处、规财处)
(17)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村卫生室和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牵头处室:药政处、农卫处;配合处室:妇社处、规财处)落实对村医的补助和扶持政策。(牵头处室:农卫处、规财处)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7.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大力培养适宜人才。
(18)为乡镇卫生院招收200名以上定向免费医学生,累计达到400名。(牵头处室:科教处、人事处;配合处室:农卫处、中医科教处)
(19)安排45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累计培训人员达到1128名。(牵头处室:科教处;配合处室:人事处、规财处、医政处、医管处、农卫处、妇社处)
(20)鼓励和引导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加大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招聘力度。(牵头处室:人事处;配合处室:农卫处)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培训医疗卫生人员3676人次和12797人次(牵头处室:农卫处;配合处室:科教处、人事处)继续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培训(牵头处室:妇社处;配合处室:人事处、科教处)。
8、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
(21)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和巡回医疗。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建立全科医生团队,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为辖区居民提供方便、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牵头处室:妇社处、农卫处)
(22)大力推行院长(主任)负责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推行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运用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规范基层用药和医疗行为,控制基层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使用。(牵头处室:妇社处、农卫处;配合处室:药政处、医政处)
(23)明显提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牵头处室:妇社处、农卫处)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9.全面开展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居民健康素质。
(24)拓展和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扩大服务人群,提高服务质量,201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25元。(牵头处室:妇社处、农卫处;配合处室:规财处、疾控处、监督处)
(25)完善并严格执行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操作规范和考核办法,提高服务水平(牵头处室:妇社处;配合处室:农卫处、疾控处、监督处)。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50%左右(牵头处室:妇社处、农卫处;配合处室:办公室、卫生厅统计信息中心)。进一步提高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做好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体格检查,实现应检尽检。高血压、糖尿病管理人数分别提高到126万人、44万人以上。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管理(牵头处室:妇社处、农卫处;配合处室:疾控处、医政处)。
(26)完善基层健康宣传网络。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开展健康宣传教育,普及健康知识,积极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全民健康素质的提高。(牵头处室:妇社处;配合处室:办公室)
10.完成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预防为主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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