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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企业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精神,严查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废水污染等各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以及环境违法犯罪问题,加强涉重金属排放行业企业监督检查,全面排查整治医药农药行业环境污染问题,规范企业环境管理,提升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水平,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大力推进生态建设。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和水污染等环境违法问题
1.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反映的和媒体报道的环境污染问题列为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严厉查处危害群众健康、社会反响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恶意偷排、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实施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特别是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要一律取缔。加强与公安机关合作,从严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2.加强对水泥企业以及燃煤锅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监管。特别是加强对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燃煤机组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除尘、脱硫、脱硝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有针对性的检查2012年以来批准并投产的电力企业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既有电厂达标排放情况和为执行新标准所做的准备情况,督促企业加快推进脱硝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严查擅自停运闲置治污设施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加大对水泥企业和重点燃煤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检查频次,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治污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在线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法从重处罚、追缴排污费。加强治污设施停运管理,规范企业停产、投产报告,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3.加大对企业废水排放的排查力度。彻底摸清废水排放去向,严查利用渗井(旱井)、渗坑(坑塘)、溶洞、矿井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废水的违法行为。对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治理设施,利用暗管偷排废水、将废水稀释后排放、通过储水罐等运输工具转移倾倒废水废液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予以处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依法报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4.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污染治理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严查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非法倾倒污泥等违法行为。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脱氮的升级改造,促进氨氮稳定达标排放。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全面分析、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尤其是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情况。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的监管力度,严禁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利用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建立定期向辖区环保、住建等主管部门报告制度。严厉打击擅自停运、在线监控不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二)集中开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的“回头看”活动
1.检查“六个一律”整治要求落实情况。集中开展涉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排放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铅蓄电池和电镀等重点行业的“回头看”活动,重点检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是否取缔,已下达取缔决定的,是否拆除生产设备、吊(注)销营业执照、妥善处置危险废物;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等执行不到位的,是否停止生产;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超标排放的,是否停产整治(已完成整改任务的,是否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是否追究责任。对专项检查、抽查和督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2.检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在建企业环保“三同时”、安全“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生产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及处置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企业自行开展污染物监测情况;工业园区企业污染物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三)全面排查整治医药农药行业环境污染问题
1.全面排查医药农药制造企业。重点排查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安全“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制度执行情况;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情况,特别是原料药、制剂等企业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渣、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吸附剂、催化剂、溶剂、废药品及过期原料等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工业园区集中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群众反映工业园区污染问题的解决情况。排查要不留死角,摸清医药农药制造企业底数,建立监督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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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入整治医药农药制造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漏排或采用非法手段转移废水的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卫生、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督促未达到防护距离要求或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向工业园区搬迁,解决异味扰民问题。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在转移过程中倾倒丢弃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对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督促产生企业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发现将抗生素菌渣用作饲料添加剂的,及时移送农业部门。对“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报请当地政府予以淘汰关闭。
3.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加强对医药农药制造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管理,督促企业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严格执行废水排放标准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处置环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重点排查整治危险废物产生、利用或处置企业。
1.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肃查处不设置危险废物标志、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2.对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产生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肃查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丢弃、遗撒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主体责任,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应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
3.对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要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限期处理。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市政府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分管任组长,市环保局、发改局、经信局、监察局、司法局、财政局、工商局、住建局、安监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日常协调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局)负责。各镇街、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制定方案,周密部署,细化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和整治任务,具体落实到部门和负责人。
(二)加强部门联动,推进全面整治。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充分发挥部门联动的优势,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和服务等工作,加强与监察、司法机关配合,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违纪行为。进一步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加强对基层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情况的调度,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追究责任。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将宣传工作贯穿行动始终,保持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及时发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查处情况、挂牌督办案件等相关信息,回应媒体报道和社会关切。要加大曝光力度,公开曝光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和典型违法案件,强化警示教育。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邀请人民群众参与执法检查,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下旬)
制定实施方案,全面动员,安排部署专项行动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确定整治重点,对重金属排放、化工等重点企业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工业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
(二)检查和整治阶段(8月至9月上旬)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集中检查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对排查中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制定详细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时限和要求。9月10日前,公布环保违法案件信息,并将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以及涉重金属重点行业的“回头看”活动、全面排查整治医药农药行业的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9月中旬至10月底)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重点整治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迎接各上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我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于11月10日前,将我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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