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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评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投标,包括:
1、项目总承包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材料设备和供应、组织施工至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招标投标;
2、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的勘察、测量、规划至施工图设计的招标投标;
3、施工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的道路及土石方、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的招标投标;
4、设备供应-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成套设备、配套设备、专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供应的招标投标;
5、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保修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招标投标。
第二章 招标投标组织及职责
第三条 园区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为园区领导及相关人员。
职责为:讨论决定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核并批准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要文件;检查招标投标过程中关键程序和关键事项,确定中标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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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园区招投标监管小组,成员为园区纪委领导及相关各部门人员。
职责为:对园区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参与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审查招标申请书、招标书等招标文件;监督有关单位审定标底;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监督发包承包合同的签订;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招标工作原则
第四条
(一)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招投标工作应当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招投标工作应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工作。
(三)招投标工作应自觉接受省、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四章 招标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房建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含路灯、绿化、管线、大宗材料、设备采购等)均应实行公开招标,其招标工作根据工程质量要求及工程造价不同分别由市招标办和望开区组织进行。
(一)应由市招标办或市政府采购办公开招标的项目:
1、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或材料设备的采购,有严格技术质量要求的,单项造价土建和装饰工程100万以上的,材料设备50万以上的,工程监理30万以上的。
2、管委会指定的其他项目。
(二)由望开区自行组织招标的项目。
1、投资的房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材料设备采购单 2
价在本章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限额以下的项目。
2、各类小型投资的工程项目,无严格质量要求和不影响公共安全的工程项目(如土方、绿化等)关经管委会招标监管小组批准的项目。
3、经报告市招标办、市政府采购办同意,望开区组织招标的项目。
4、管委会授权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各类招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投标程序实施。
(一)经市招标办或市政府采购办招标或采购的工程项目按市有关规定办理。
(二)望开区管委会自行招标定标的项目,依据本办法一般情况应采取公开招标,特殊情况(时间紧、任务急、专业性强等)经招投标监管小组研究决定可以采取招标议标。单个项目参加投标的单位不能少于5家。开标后有效标不得少于3家,否则不得评标。
第五章 招标工作实施办法
第七条 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土方工程等属市招标办招投标的项目依市招标办的规定执行;属望开区自行招标的项目,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张榜公布,公开发布招(邀)标公告,对专业性技术较强的的设备、材料和专业性较强的单项工程可采取邀标议标的方式进行,但也应公告、公开。
第八条 招(邀)标书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工程数量、工程造价、招标方式、参与竞标单位的资质、资信要求、入围队伍选定方式、工程结算及付款方式、施工工期等。
第九条 招标项目报经招标监管小组审核确定招投标方式和程序后,由项目单位对外发出项目招标标公告,同时报办公室备
案。招标公告内容必须包括报名资质、资信要求,报名时间、地点报名截止日期等.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到报名截止日期一般情况下不得少于3天。
第十条 报名队伍经审查认定,符合报名条件的,可采用直接入围(报名队伍=入围队伍数)和抓阄法确定入围队伍(报名队伍数﹥入围队伍数)。入围队伍缴纳投标保证金后购买或领取招标书。
第十一条 凡须编制标底的招标项目(属暗标的),原则上应收到投标书并在投标单位人员在场的前提下,当面统一封存后进行,标底编制时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纪律,能做到清单报价的,要执行清单报价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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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招投标项目评议标中需聘请专家评委时原则上开标前两小时内,由招标人和招标监管小组指定专人随机抽取并由专车直接接入评审现场。
第十三条 各类工程开标前半小时可以由项目招标单位主持召开招标会前会议,招标监管小组成员参加,研究项目开标评标计分办法、方案〔供评标会议(专家)审定〕和其他应明确的事项。 第十四条 招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招标监管小组的成员参加。非低价中标项目评议标工作由专家推荐的专家组长主持。招标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邀请市纪委监察人员监标。项目单位工作人员须做好会议记录并将会议必要材料请参加会议的招标负责人及评委签名后,及时存档备案。
第十五条 开标结果(包括投标队伍、投标报价、专家评分、推荐中标队伍或评分名次)、中议标结果(包括中标单位、中标价格)都必须经主持开标的招标负责人、开标评委及监委签字并在指定的网站或指定的地方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对招投标项目评标,原则上采取百分制评分法。各
项计分权重及评分规则均须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委同意。在计分权生和评分规则确定后,方可验标、开标,无论采用何种评标方式,都由评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研究确定。评议标时,各评委应独立、严格依评分规则及投标书情况评分计分。工作人员将各评委计分累加得出最高分者为第一预中标人,余依次类推。 第十七条 属议标项目,在最终汇总评分前,还可对投标单位投标报价及其他情况进行一次或多次询标和商务洽谈(但洽谈中不得泄露其他投标单位的报价和承诺),以确定最终中标人。 第十八条 对专业性(如材料、设备等专业性工程)较强的招标项目,确定得分名次后,视情况可对得分前几名投标人进行综合考察,以便在确保性价比最优的前提下最终选定签约单位。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的监理招标原则上应在确保监理质量的前提下通过低价招标方式确定后监理中标单位。
第二十条 各类招投标中标项目合同,应严格按招标书及投标单位承诺约定签定相关合同条款;各类招标项目的工程材料款项支付和工程结算严格依据有关合同协议和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非工程项目招标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沙望城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新规定不一致,依照上级新规定进行修改。
招投标管理办法2017-01-16 16:21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招的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三条 采购方式以招标采购为主,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他方式为辅。
第四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般情况下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而无供应商投标或无合格标的;
(二)公开标成本过高;
(三)技术性较强,只能从有限供应商处采购;
(四)经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采用招标采购方式不能满足时间的要求的,或经公告或者邀请,无3家以上符合投资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第六条 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采购项目,可以采取询价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必须对比3家以上的供应商择优确定。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采购项目只能从唯一供应商获得;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扩充或零配件供应等,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
(三)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
(四)采购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
(五)经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招投标程序
第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名称、编号、数量和有关情况介绍;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方法、时间及收费金额;
(四)招标开始时间、投标开始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文件送达地点等。
第九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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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财政局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会同采购部门编制招标文件,经专家审核、采购部门确认后发布。
第十一条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四)评标原则;
(五)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
(六)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要求;
(七)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八)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
(九)合同的特殊条款;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也不得含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除因不可抗力情况外,不得撤销招标文件。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收受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7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招标人必须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并同时抄告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五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标函;
(二)投标方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三)投标项目方案及说明;
(四)投标项目数量价格表;
(五)开标一览表;
(六)投标文件中规定的应提交的其他资料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九条 开标前投标文件不得启封。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内容和要求编制;
(三)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
(五)未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和采购部门代表参加。同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列席,必要时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二十二条 开标时,应先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
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项目、投标报价以及开标一览表规定的其他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制作笔录,存档备案。
第二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部门全权代表、招标机构代表和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享有独立的评标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标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综合比较质量、性能、价格、售后服务、交货期限和投标方的资信等因素,依据确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进行评标,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 参与评标工作的人员不得泄露有关评标工作情况、资格,不得与投标人进行私下接触。
第二十七条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分别采用下列评标方法:
(一)价格评选法。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中,选择评标价最低的为中标候选人。
(二)综合评标法。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中,价格、性能和质量比最佳的为中标候选人。
(三)投票评标法。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中,由评委投票,得票多的为中标候选人。
(四)打分法。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中,根据价格、性能、质量、服务等因素在评标总分中所占比例,由评委进行打分,得分多的为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 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九条 评标结束后15日内,招标人应将中标结果通知各采购部门,经确认后,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章 采购合同和资金支付
第三十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招标人或采购部门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 由采购部门和中标人签订合同的,采购部门应将合同草案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无异议的,方可签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7日内,采购部门应将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采购合同的标的,由采购部门自行组织验收。如有必要,可以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与验收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我局纪检组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项目、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责令采购部门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待处理完毕后,再继续进行采购。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的,透露已获取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的,招标无效,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其损失。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相互串通投标,以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或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行为,其中标无效。情节严重的,通报市财政局,两年内不得代理相关政府采购业务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中标人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三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票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其招标无效,招标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情节严重的,通报市财政局,两年内不得代理相关政府采购业务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的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取消其评标委
员会成员资格。
第三十九条 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在采购及招投标过程中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财政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政府采购应当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我局在接到检举和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基本建设工程按照现行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 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招标管理办法2017-01-16 16:22 | #3楼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招标管理工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控制经营管理成本,保证质量,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公司签订的资金支出类合同,标的额在3万元以上都必须严格履行招标评审程序。因自然灾害、紧急抢修、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出现不宜采取招投标评审程序的,须报经理办公会批准。
三、类别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2、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第二章 招标准备
四、合同标的责任部门(下称招标部门)应积极做好招标准备工作,包括:
1、根据工作需要,分析确定工作目标;
2、制作招标文件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草拟合同主要条款。
五、招标部门应建立合格投标单位数据资料库,以备公司未来招标使用。
第三章 招标
六、招标部门应指定具体经办人员根据不同的招标类别发放招标要约。
七、招标部门应按三标一体程序文件中的规定对意向投标方进行预审,包括: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2、加盖公章的法人授权书;
3、联系人的身份证明;
4、技术能力,履约信誉及价格服务等相关资料。
八、对于通过预审的意向投标方,经办人员应明确告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将投标文件进行密封并加盖公章后交本人接收。
九、规定时间内,有符合条件的三家以上投标方投标的,按程序组织评标。否则,招标部门应延长投标时限,直至有符合条件的三家以上投标方参加投标。
第四章 评标
十、招标部门负责组织安排招标评审组会务,控制整个招标工作进度。
十一、招标评审组由下述人员组成:
1、标的额3万元—20万元(不含),评审组成员包括:主管副总经理、招标部门负责人、财务主管、纪检工作主管等4人。
2、标的额20万元以上,评审组成员包括:主管副总经理、公司法律顾问、招标部门负责人、财务主管、纪检主管领导等5人。
重大项目或技术性很强的项目的招标评审工作,除上述人员参加外,还应聘请项目专家参与评审,或委托招标公司按其规定程序进行招标。
十二、招标部门在收齐投标方的投标文件后,安排时间召集有关人员参加招标评审会。
十三、招标部门应将投标文件密封完好地上交评审组,在开标现场拆封并公开文件内容。
十四、评审组应对投标文件进行全面、认真的分析和评判,并可向招标部门提出相关问题,招标部门应予必要的解答。评审组亦可通过电话(在扩音状态)、视频等方式询问投标单位,澄清疑惑。
十五、评审组依据成员发表的一致性意见确定拟中标单位,意见不一致时可投票决定,投票结果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十六、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由招标部门负责详细记录并撰写评审结果意见书。
十七、评审结束后,招标部门应联系办公室,提出召开经理办公会进行最终决定的申请。
第五章 中标
十八、经理办公会日期确定后,办公室及时通知招标部门准备材料,
做好上会准备。
十九、招标部门应将投标的原始资料、评审意见书、合同文本等相关文件一并提交经理办公会审议。招标部门主管(必要时包括具体经办人员)参加经理办公会介绍情况并备询。
二十、经理办公会最终决定中标单位后,招标部门应及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各投标方。
第六章 签约
二十一、招标部门负责起草合同文件,并报公司法律顾问审核。 二十二、合同谈判完成后,招标部门按公司合同管理的相应规定,进行合同报批。
第七章 招标纪律
二十三、招标工作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违者依法处理。
1、除经办人电话、招标文件中公布的电话外,招标评审组成员的电话一律保密;
2、开标前投标文件严禁启封。投标文件交付时要逐一登记,经办部门负责保管投标文件,开标时招标文件应密封完好;
3、不得泄露标底、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价或其他任何涉及招标工作的保密资料;
4、不得与投标方相互串通,不得接受投标方的礼品、礼金、宴请或参与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招标的活动;
5、不得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有利于特定投标人或违规限制潜在投标人条款;
6、招标文件制作人应对招标文件的正确性负责。
第八章 其他
二十四、招标活动涉及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结果、合同、经理办公会决议等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由招标部门移交办公室存档。
二十五、本办法已由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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