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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集团招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团公司系统招标监督工作,根据中纪委及国资委关于纪检监察部门“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招标监督工作。
第三条 招标监督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按照分级监督的原则,集团公司系统各级监察部门负责招标的监督工作。
(一)集团公司监察部负责一级集中招标的招标监督工作;
(二)各分子公司监察部门负责二级集中招标的招标监督工作;
(三)基层企业(含直属企业)监察部门负责本企业招标监督工作。
第五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级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招标采购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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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六条 集团公司监察部门通过受理集中招标期间的投诉、举报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
非集中招标期间的投诉按日常信访程序办理。
第七条 受理
集团公司监察部设立专用电话,受理一级集中招标期间投诉事项。
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分别设置招标投诉专用电话,受理二级集中招标期间和本企业招标工作投诉事项。
第八条 处理
(一)管理类问题。对属于管理类的投诉事项,由监察部门转负责招标工作部门办理,招标工作部门应立即组织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报告,并在评标结束前,向投诉人反馈,同时,将核查报告及反馈情况送监察部门备案。
(二)纪检类问题。对属于纪检监察类信访举报,由监察部门组织进行核查,在评标工作结束前,向投诉人反馈。不能在评标结束前完成的,经批准,转入日常信访工作程序。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九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招标监督档案进行归档管理。归档
资料包括:
(一)《信访拟办单》及投诉原件材料;
(二)核查报告及反馈情况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试行)》(大唐集团制201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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