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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招标投标管理

时间:2022-12-29 00:28:54 招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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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招标投标管理

1. 引言

广西招标投标管理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它不但能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

2.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现状及问题简述

2.1招投标的概念

招投标即招标和投标。 招标是“投标”的对称。它是为某项工程建设或大宗商品买卖,建设方或者业主邀请愿意承包或交易的厂商出价以从中选择承包者或交易者的行为。程序一般为:招标者刊登广告或有选择地邀请有关厂商,并发给招标文件,或附上图纸和样品;投标者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然后在公证人的主持下当众开标、评标,以全面符合条件者为中标人;最后双方签订承包或交易合同。投标是与招标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的邀请,按照招标的要求和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递价,争取中标的行为。

2.2招投标的特点

2.2.1 组织性

招标投标是一种有组织、有计划的商业交易活动,它的进行过程,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地点、时间内,按照规定的规则、办法和程序进行,有着高度的组织性。

2.2.2公开性

招投标的公开性主要表现在:进行招标活动的信息公开;开标的程序公开;评标的标准和程序公开;中标的结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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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公平性和公正性

招投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主要表现在:对待各方投标者一视同仁,招标方不得有任何歧视某一个投标者的行为;开标过程实行公开公证方式;严格的保密原则和科学的评标办法,保证评标过程的公正性;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的组织性与公开性则是招标过程中公平、公正竞争的又一重要保证。

2.2.4一次性

招标与投标的交易行为,不同于一般商品交换,也不同于公开询价与谈判交易。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是招标投标的又一个显著特征。投标人参加投标,只能应邀进行一次性秘密报价,是"一口价"。投标文件递交后,不得撤回或进行实质性条款的修改。

2.2.5规范性

按照目前通用做法,招标投标程序已相对成熟与规范,不论是工程施工招标,还是有关货物或服务采购招标,都要按照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投标-开标-评标-签订合同这一相对规范和成熟的程序进行。

2.3施工招投标的特点

施工招标与设计招标和监理招标比较,其特点是发包的工作内容明确、具体、各投标人编制的投标书在评标时易于进行横向对比。虽然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工程量表中既定的工作内容和工程量编标报价,但价格的高低并非确定中标人的唯一条件,投标过程实际上是各投标人完成该项任务的技术、经济、管理等综合能力的竞争。

2.4施工招投标的发包工作范围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有关各方的行为,《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不允许采取肢解工程的方式进行招标。一个独立合同发包的工作范围可以是:

(1)全部工程招标。将项目建设的所有土建、安装施工工作内容一次性发包;

(2)单位工程招标;

(3)特殊专业工程招标。不允许将单位工程肢解成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2.5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建设工程承发包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到施工企业自己上市场揽取业务,再发展到今天在有形市场参加竞标。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建设工程僧多粥少、市场竞争过度,各施工企业或其代理人为了获取承包合同采用了许多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建设工程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成为了反腐-败工作中的热点问题。

2.6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的起因

2001年以来,国家把建设工程作为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各地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展开了声势浩大的整顿活动,也查处了一些典型案件,然而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较为混乱的市场秩序。建设工程整顿从1986年以来几乎年年进行,但建设工程依然是违法违纪案件的高发区,只不过不同阶段发生在不同类别的人群中。建设工程存在的问题积重颇深,不是靠权宜之计和“运动战”所能解决的,必须从目前 2

社会大背景及建设工程运作的制度设计中寻找原因,对症下药,才能达到规范市场的目的。

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问题的焦点在政府投资工程上,特别是这些工程在招投标阶段“暗箱操作”、“违规操作”,剥夺了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给一些腐-败分子提供了“寻租”沃土。建设工程经过多次整顿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违规行为从公开到隐蔽,从个别人“一锤定音”到整个招投标过程不正当的“系列操作”,形成了程序上的合法而实质上渗透着腐-败。这种状况不予以整治危害性更大,将使建设工程处于非良性竞争状态,危害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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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并在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内外学者对招投标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作了大量研究,取得了丰富成果,但对于招投标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应对方案,尚有欠缺。本文着重于对招投标管理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进行研究,充分论证杜绝这些问题出现的可行性与实用性,以及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对于现实中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3.当前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存在的违法违纪现象

3.1 陪标现象

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瑞安市纪委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市瑞祥新区院士路一期工程在公开招投标时存在串标现象。在调查中,办案人员发现该工程于2015年7月举行公开招投标,有12家单位通过资格审查入围参与招投标,其中瑞安市家畜良种推广站原站长王某一人就挂靠了3家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王某拿出135万元支付给另外9家竞标单位,每家分到15万元陪标费。同年10月份,王某指使其他9家竞标单位按预定的报价进行封标,最后以2120万元竞得标的,取得工程承包权。根据2015年建设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委对建设工程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统计结果,在2015年,全国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中,出现陪标的违法违纪现象有1632例!

3.2 承包单位转包问题

“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 “一级企业资质,二级企业投标,三级企业施工”建设工程市场造成了严重的混乱。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了极大的损失。近年来最明显的案例有:1999年 1月 4日18 时50 分,重庆綦江彩虹大桥突然整体垮塌,过往于桥上的 32 名群众和 22 名列队训练的武警战士顿时坠入河中,其中 40 人死亡, 14 人受伤,直接损失 600 万余元。据调查,綦江县个别领导干部明显存在玩忽职守的问题,该项工程未经主管部门立项,无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系个人行为,工程施工者是挂靠在重庆市桥梁工程总公司川东南分公司名下的个体业主,组织的施工队伍不具备进行市政工程建设技术和设备力量,不具有合法的市政工程施工资质。根据2015年建设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

部委对建设工程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统计结果,在2015年,全国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中,出现承包单位中标后又进行转包的违法违纪现象有537例!

3.3 发包单位肢解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法》规定了下面三种情况下的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依据《建筑法》《招投标法》的相关法律,施工总承包方式已成法定形式,总承包后进行分包的大格局也被认可推行。然而在实际的施工招投标中,建设方常常进行工程肢解,段划分越来越小,通过肢解工程来规避招标,如隐瞒工程量,采取直接发包将工程项目分解成若干个小项目立项报批或分期报批以及申报项目只报主体,不报配套附属及其他专业项目等标。根据2015年建设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委对建设工程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统计结果,在2015年,全国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中,出现肢解招标的违法违纪现象有398例!

3.4 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特别是有些单位采取“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办法,它的评标价是是由参考工程造价与各投标单位评价报价按一定的权数组合,再以摸球的方式确定下浮比率,这就带有相当大的随意性。表明看起来公平公正,但实际上容易造成串标、台标或恶意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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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中标单位。其次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根据2015年建设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委对建设工程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统计结果,在2015年,全国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中,出现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的违法违纪现象有349例!

4.对改进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几点认识

4.1加强投标方的资格预审

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的过程中,为了彻底杜绝违规违法现象,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加强资格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在《土木工程合同招标评标程序》中明确指出:“对于大型的和涉及国际招标的项目,必须进行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可以确保实际参与投标的公司具有相应的财力、技

术能力和施工经验,以便减少业主和投标人双方可能发生的不必要开支,避免签约后无理索赔的发生,防止项目增加额外费用或最终出现不可收拾的残局;其次,通过资格预审的方式,可以淘汰那些不合格和资质不符的投标人,筛选出确有实力和信誉的投标人参与投标,因而可以减少业主的评标工作量,缩短签约前的工作周期,减少评审费用。

4.2建立以履约保函和工程监理为核心的建设市场

目前建设工程市场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发包方承包方履约意识不强造成的,还有就是施工单位众多,良莠不齐,相比之下工程较少,僧多粥少,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发包方与承包方地位不平等。为了彻底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大力引进履约保函和建设监理制度。建设监理制已经在我国得到了普遍的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都有明确规定,这是搞好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的前提。履约保函是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文件中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建设市场的逐步对外开放和承包商参与国际竞争的日益增多,也已经渐渐为我们所熟悉,但不是十分普及。履约保函是由第三方出具的保证当事人一定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书面文件,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由第三方承担连带赔偿损失的责任。按照FIDICT条款,承包商在中标后应向业主提供专用条件中规定的履约保函,这主要是为了保证承包商能够正确地履行合同;当承包商未能圆满实施合同时,业主有权凭保函得到某种形式的资金赔偿。履约保函一般是承包商用自己的资金或财产作抵押,由业主可以接受的银行出具,数额与合同文件规定一致,有一定的有效期,需支付保函手续费。保函在有效期内开具保函人无权撤消保函,过期以后保函自动失效;保函的有效期应到监理工程师签发“解除缺陷责任证书”之日止,发出“解除缺陷责任证书”后业主无权对该担保提出索赔要求,并应在证书发出的21日之内将履约保函退还承包商。

4.3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

通过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其订立、履行、变更比较复杂,再加上招投标标的多为建设工程项目,技术性比较强,更加剧了问题的复杂性。我国自80年代实行招投标制度以来,已经有相当数量的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出台,但是招投标的立法明显落后于经济的发展,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加快招投标配套法规的制定,细化招投标监管及违规处罚的办法。

4.4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对有串标、挂靠行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4.5加强部门协作,强化责任追究制度

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投资所用的钱都是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直接关系。个别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投标人的种种好处,内定中标人,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本人认为,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象项目经理一样的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形成,减少类似綦江虹桥的“豆腐渣”工程。

4.6调整监管方式,发挥招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招标投标法》第 7 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4.6.1强化相关制度的执行

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

4.6.2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招标办针对此和建设局(委)联合下文出台专门的文件。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信用不良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 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

4.6.3转变监管观念

由工程建设前期的阶段性监管转向项目全过程的监管,探索建立招投标管理的后评价制度。

4.6.4提高监理成效,杜绝“转包”问题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当中的“转包”现象,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监理职能。从质和量的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现象。

4.7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育和发展

4.7.1加强专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

利用各种业务培训的时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

4.7.2要依法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行为

必须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机构的约束,促进其规范从业。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对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要严加掌握,防止招标人设立背离三公原则,要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进行。代理机构将代理的工程经业主签署业绩评价后,放入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水平考核范围。

4.7.3发挥监监察部门的督职能

发挥监察局共同参与的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业主的行为,减少对招标代理的干扰,规范国有投资及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业主的行为,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发展。

4.8完善评标办法,减少串标行为

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设置不同的权重,设定不同的评标办法,科学的评标办法会对遏止串标起到一定作用。

4.9进一步完善有形建设工程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

完善建设工程市场,其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建设工程市场的服务责任。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设工程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并且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减少串标陪标现象。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困扰。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5.结论

一个健康的施工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施工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施工招投标市场,促进建设工程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这次毕业设计得到了很多老师和同事的帮助,其中***导师对我的关心和支持尤为重要,告诉我应该注意的细节问题,细心的给我指出错误,修改论文,帮我完善论文的内容。同时也要感谢我的同事***,帮我收集相关资料。

招投标管理制度2017-01-16 10:42 | #2楼

第一条、为加强兰州宏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集团公司各部门、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前期工作、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技术改造项目、信息化建设、科研项目、资产维大修项目等)、材料采购、设备更新、购置项目及经营权选择等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应接受集团公司督导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监察部门的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同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集团公司范围内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项目的前期工作、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年经营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物业管理、生产服务等经营权的选择。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和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六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集团公司范围内招标项目,招标工作由集团公司统一实施。具体由项目实施单位依照本办法向集团公司提出招标申请,集团公司招投标办公室遵照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开展招标工作。

第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第九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政府主管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第十一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范围内项目,原则上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范围内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其他原因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范围内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四)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抢修、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五)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项目,在招投标工作开始前,由项目实施单位出具书面申请,报集团公司招投标办公室审核,抄报集团公司督导部门备案。属于政府监管的招标项目,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政府监管的招投标项目,由集团公司招投标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或以比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或直接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同时必须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时,划分标段应有利于降低造价、缩短工期、保证质量,有利于有效的控制项目管理和现场组织协调。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按规范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签订合同的能力;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九条、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施歧视待遇,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按规范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格式,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评标办法,工程量清单,合同格式及主要条款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

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如招标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时,可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三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二十四条、开标应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以及监督人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书面确认无异议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内容应当完整记录,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的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监督部门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的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条、评标报告作为招标人定标的重要依据,应当如实记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监察人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名,确认对评标过程实施监督。

第三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三十二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订立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的审查、签订、履行、存档应当符合集团公司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招投标工作结束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和中标人签订合同,集团公司作为合同监督方签字;未经集团公

司招投标办公室签发中标通知书,项目实施单位不得签订合同。

第三十五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三十六条、招投标工作结束后,下列文件应当进行归档:

(一)招标方案及批复;

(二)招标公告或邀请函;

(三)资格审查文件(资格审查公告、审查报告);

(四)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

(五)投标文件;

(六)评标报告;

(七)中标通知书;

(八)其他应当存档的招标投标文件。

第三十七条、集团公司督导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监察部门是企业内部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主体,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招投标活动实施企业内部监督,对企业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预防、纠正或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保证集团公司招投标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三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规避招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以岗谋私、索贿受贿等行为,给集团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经查实,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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