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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合同部分
1. 总则
内蒙古蒙能招标有限公司就内蒙古电力巴彦淖尔EMS系统升级改造工程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订货。供需双方通过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并签订本合同。
合 同 编 号 :MNZB2012–SC08
合同签字时间:
合同签字地点:
合同生效日期:
合 同 需 方 :
合 同 供 方 :
2、工作范围
2.1 本合同中,供方的工作范围包括所供设备的设计、制造、提供技术资料、技术配合、技术服务、安全运输和装卸、顺利安装并使之投入运行以及售后服务。
3、技术条件要求及质量标准
3.1 本合同项下所供产品技术条件要求及质量标准应与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相一致。
4、技术资料
4.1 供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在合同生效后 7 天内免费向需方提供所要求的技术文件资料。迟交一天罚款合同总价的 1%,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5、供货范围、价格
5.1 供货清单及分项价格详见合同附表:《供货明细表》。
5.2 供方按 5.1 款中所列提供设备的合同总数量为,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大写 。
5.3 合同总价是指设备运到需方指定地点的所有费用。
5.4 即使本合同供货清单和技术规定不明确,供方在供应设备时应一同供应它们所需的备件和必要的其它设备,装置,材料等等。
5.5 此合同价格为不变价。
6、付款
6.1 本合同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6.2 付款方式:电汇或汇票。
6.3 合同价款按下列比例支付或甲乙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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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合同生效需方收到供方银行出具的10%合同总价款的履约保函后30天内支付给供方合同总价款的10%做为订金。
6.3.2 设备制造完毕,全部运抵现场,双方在30天内清点数量、规格及质量检验无误后,需方在10天内向供方退还履约保函并付清所交设备货款的80%。
6.3.3 设备顺利投运后,工程移交运行后180天,需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
6.3.4 剩余合同总价款的5%做为设备质量及服务保证金,待质保期满没有质量问题(如有索赔完成索赔后)30天内结清。
6.3.5 合同的付款日期以需方在银行办理电汇或汇票的日期为准。
7、交货地点、交货期
7.1 本合同5.1款清单所列设备的交货期,交货地点为甲方指定地点。 7.2 设备的交货日期以货到现场为准。
8、检验
8.1 供方在发货前应根据技术条件要求负责对产品的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
检验,并出具其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出厂试验报告和需方所要求的试验项目数据和资料。
8.2 供方在检验和试验产品前15天以书面通知需方参加检验及验收。凡未经检验和试验合格的产品不得
发运,在任何情况下都只有在规定的试验全部合格后,才能发运。
9、监造
9.1 需方有权根据需要派人对其产品的生产进行监造,供方对此给予配合和支持,并给监造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上的方便。监造内容由需供双方另行商定。产品质量由供方负责,监造工作不代替产品质量验收和合同验收程序。
10、验收
10.1 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需方将在交货站根据装货清单对其进行检查收到的数量、包装情况及运输和装卸中是否引起物理损坏或丢失。若需方认为有必要进行抽样检验,将根据技术条件要求进行抽样检验,供方有权参加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如果货物数量、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以及损坏、丢失,供方应根据需方的要求对货物免费进行修理或更换,并承担费用。
10.2 货物在拆除外包装前6天内,需方书面通知供方到现场当面进行检查,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需方将根据质量条款立即向供方提出索赔。若供方未按通知时间到达现场或书面答复不派人参加开箱检查,需方将认为同意单方面开箱检查,且发生上述情况时供方将承担全部责任。
11、合同的变更
11.1 需方有权在交货前向供方发出书面指示,在合同总体范围内对如下几点提出变更:
11.1.1 提前、推迟或暂停设备的交货,但应在交货期前15天通知供方;当明确交货时间后,需方应提前15天通知供方,以便提前做好各项生产准备工作。提前、推迟、暂停及明确交货期均应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11.1.2 提前15天变更运输方式、包装方式、交货地点及供方需提供的服务。
12、包装及标志
12.1 供方提供的货物必须按国家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具有良好的防湿、防震、防锈、防盗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而不使货物受损,否则供方将承担货物损坏、丢失的责任和经济损失。具体详细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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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按技术条款规定执行。 13、运输
13.1 供方应在发运10日前将所供设备的合同号、名称、件数、外形尺寸、重量、车辆(或船)的编号及发运日期等以电报、快件或传真方式通知需方。 13.2 供方应保证所供设备安全运达目的地。
13.3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运输部门的责任而造成设备的损坏、丢失等,供方会同需方及运输部门做好商务记录,供方将向责任单位办理索赔手续,需方给予协助。
14、质保期
14.1 项目运行后12 个月内为质量保证期。
15、保证和罚款
15.1 供方保证其提供的产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在各个方面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制造标准。
15.2供方保证其提供的产品在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保养情况下能够可靠和安全的运行。
15.3 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及《技术协议》规定的期限内,由于供方设计,制造和材料的缺陷而造成产品和工程线路的任何破坏、缺陷或故障,当供方收到需方的书面通知后,供方在10天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产品,以达到技术条件规定的要求。
15.4 如果供方所供产品与合同要求不符应承担责任,且需方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供方将按需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5.4.1 供方同意需方拒收产品并作退货处理,将拒收产品的货款退还给需方;拒收产品所发生的运费、保险费、检验费、装卸费以及其它费用由供方承担。
15.4.2 根据产品的受损程度以及需方遭受损失的金额,同意降低产品的价格。
15.4.3 更换有缺陷的产品,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供方承担为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同时供方同意对更换的产品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15.5 如果需方提出索赔通知后20天内供方未能予以书面答复,该索赔则视为已被供方接受,若供方未能按需方索赔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按需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好索赔事宜,需方将从质量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5.6 安装试验中,由于供方产品设备的原因不能满足合同要求,影响工程安装和投产,造成现场的窝工,供方应予以补偿其数量由双方协商确定。
15.7 供方承诺的履行的合同条款和职责,如果不能按规定要求和时间完成,需方有权采取其它措施进行工作,以保证产品的供应,供方应承担需方为此而发生的费用。
15.8 在工程质量保证期内,如供方产品出现质量事故(按技术协议要求标准),供方除按以上条款负责修理、降价、更换外,还应相应赔偿需方因此所受的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供方赔偿不超过本合同价款的百分之百)。
16、延期与罚款
16.1 如果供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交货及提供技术资料,供方同意支付延期罚款。罚款金的支付将从货款或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16.2 罚款金额的比率为每迟交7天,罚款为迟交货物总金额的0.5%(迟交技术资料为该货物总金额的0.1%),不满7天按7天计算。
16.1、16.2 款中所述延期交货罚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5% 。
16.4 如果由于供方原因推迟交货超过60天,需方有权因供方违约而撤销合同,同时供方仍需按16.1、16.2、16.3款规定支付迟交货物罚款。
16.5 在正常情况下,供方可按两部排定的交货期交货。因更改交货期而出现的相关费用按两部协调方案办理。
17、税务
17.1 供方应向需方提供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的发票。
17.2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供方支付。
18、不可抗力
18.1 不可抗力是合同签字后发生的不能预防的社会和自然事件,包括严重的自然灾害、战争、叛乱、破坏、动-乱、正式罢工等。
18.2 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执行义务时,则延迟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价格。
18.3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和电报通知另一方,在三天内还应用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对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但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18.4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
19、本合同生效条件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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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本合同生效须满足下列条件: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 (2) 本合同通过需供双方及监理部门、鉴证部门审查并加盖公章。
19.2 本合同有效期为从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起到质保期满后货款两清为止。
20、合同争议的解决
20.1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0.2 凡因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呈报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后仍不能解决,则应将纠纷提交签约地仲裁机构仲裁。 20.3 仲裁裁决双方均有约束力。
20.4 仲裁的费用由败方支付,除非仲裁结果另有说明。
20.5 在仲裁过程中,合同中未提交仲裁的部分,双方应继续执行。
21、其它
21.1 除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需方视供方违约。
21.2 供方在取得需方同意后而选定的分包商应视为同供方一样为履行本合同对需方承担责任。其过失疏忽或其它任何违反合同的行为,也应由供方承担。
21.3 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等,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泄漏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
21.4 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特快专递、航空邮寄、传真记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和/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
22、收货单位
收货单位: 电 话: 地 址: 传 真: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23、结算单位
结算单位: 电 话:
地 址: 开户银行:
传 真:
联 系 人:
帐 号:
24、签字及盖章
需 方 单位名称: 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蒙能招标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人: 邮编: 010020 传真:0471-6224106
供 方 单位名称: 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地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建华东街电力综合楼 电话:0471-6224106
供 货 明 细 表
工程项目名称: 投标商名称:
注明:以上价格均指设备运到买方指定地点的所有费用。
供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需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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