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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山土地租赁合同
甲方:黄金镇宝聚村下地理屯村民小组
乙方:王配泽、王配光、王德勇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特制定合同如下:
一、甲方将位于地理屯村庄后面的翻徕山脚,朴朗寨,大、小独阵、境冲、境脚一带的荒山土地承包给乙方种植管理使用。该土地面积共计亩。
二、甲方出租时间从2015年5月底至2035年12月底止,乙方租期时间:贰拾年。乙方付租方式分四期付清,每隔5年付一次,第一个5年每年每亩租金15元;第二个5年每年每亩租金17元;第三个5年每年每亩租金19元;第四个5年每年每亩租金21元。
三、乙方在承租荒山土地的范围内,甲方有义务给予乙方提供水源、电、路的方便。甲方若有老人病故需用乙方租用的土地建设坟墓,乙方应给予照顾。
四、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不得在乙方租用的土地面积区域内放火、放牧、开荒或种植各种植物等。
五、租期满后,按市场价出租,在同等的条件下,原来的乙方有优先权续租。如乙方不愿再续租,该荒山土地再由甲方另行处理。
六、违约责任:甲方如违反上述合同条款,除退还乙方交付的租金外,还要赔偿乙方所有权投资三倍以上的违约金。
七、本合同从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执一份,乙方三份,共四份。
甲方:乙方:
2015年5月3日
附:村民小组签字盖章(按手指印)
村民小组签字盖章(按手指印)
闲置荒山土地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湘潭县锦石乡碧泉村碧龙村民小组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湖南碧泉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以通过村民大会表决同意出租本合同项下的闲臵荒山,并以获得政府的行政许可。乙方系湘潭县锦石乡人民政府引进的农产品生产企业,所开发的项目符合国家环保及产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土地概况
转让使用土地坐落于湘潭县锦石乡碧泉村村民小组。该宗土地名称为 。该宗土地主要系荒山闲地,转让土地的四至范围以乙方现场查勘边线为准,面积约 亩(具体以实地测量为准)。转让土地范围甲方应准确确定权属、界线到组到户。
第二条 转让期限
转让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期为年。
第三条 转让用途
乙方转让甲方该宗土地设立生产基地,主要建设碧泉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第四条 转让价格
1、转让价格:荒山闲地基价为每亩每年300元,水田基价每亩每年800斤∕亩。按国家指导价格为准、荒山闲地及旱土、转让及山塘价格以后每五年调整一次,调整方式在基价上增加15%。山塘按200元/亩价格计算。
2、支付方式:以上转让金每5年支付一次,在转让合同鉴定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
1、付款方式:荒山闲地及旱土、水田租金每五年一次性付清。
2、付款时间:在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甲方搞好分配方案(组内户主会议签字纪要为附件),并报碧泉村村委会盖章确认后报乙方,由乙方按照甲方方案提供的发放明细,一次性发放,同时交付土地给乙方。每五年的第一年为付款时间,具体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以后依次类推。
第六条 协调工作经费
乙方给付村委会一定的协调工作经费,标准为100元每亩每年,计费面积以乙方转让甲方土地总面积为准。本协议工作经费一定叁拾年,一年一付,付款日期以转让合同生效日为准,由村委会负责人到乙方财务领取。
第七条 青苗补偿及坟墓迁移
1、青苗补偿:乙方一次性付给碧泉村村民委员会青苗补偿费合计 元整,全权由泉塘村村民委员会包干补偿到位。甲方村民不得因补偿问题而影响乙方施工。
2、坟墓迁移:转让范围内及转让边沿线外5米之内,乙方要求迁移的坟墓。迁移补偿费用按国家补偿标准:土坟每冥补偿1000元;双人土坟每冥补偿1200元;水泥磨坟每冥补偿1800元;双人水泥磨坟每冥补偿2000元。
第八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有按合同规定收取转让价款的权利。
2、 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依据国土部门测绘所确定的四至范围将租赁土地全部交付给乙方
3、 转让期内甲方负责协调处理企业周边矛盾,不得影响乙方正常施工和生产经营,甲方村民不得已任何理由强揽工程及强行参工参运。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在转让土地范围内依法办厂、建房、植树、修路、取水、取土等权利。
2、乙方有自主生产经营、安排员工、安排运输、安排工程建设队伍的权利。
3、乙方在转让期内,如遇特殊情况,本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有转租转让或办其他企业的权利。
4、在转让使用期内,乙方所开办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搞好环保排污治理,做到达标排放办好环保手续的义务。
5、乙方必须保障转让场地内农田灌溉机台正常灌溉,如须迁址,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续约、解约、终止合同
1、转让期满,在转让同等的价格上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乙方续租的,应于转让期满三个月前通知甲方。
2、转让期内,甲方无权解除合同,乙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条 其他规定
1、转让期内若遇国家征收,租赁范围内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偿费归甲方所有,其它构建物以及设备、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2、财产处理
转让期满后,乙方投入的机械设备、电力设施等动产归乙方所有,并由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搬出;乙方在转让土地内所建的房屋等不动产归甲方的村民委员会所有,并由村民委员会接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共同守信,如有违约,则由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特别规定
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权利、义务在合同生效后由新设立的公司(名称为湖南碧泉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一份交由碧泉村民委员会保管,一份交由锦石乡人民政府备案,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盖章):
组长(签字):
代表(签字):
户主(签字):
乡人民政府 (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村民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荒山土地租赁协议合同书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枹木垅村黄婆溪组,在鸡坑坡脚有两块荒地,多年来一直无人耕管,面积为三亩,东抵当坪季高付的田,南抵黄婆组集体山,西抵鸡坑坡,北抵乡村公路。现经群众指认是黄婆溪村民组吴钦澄、吴先福两户所有的土地。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鸡坑坡脚的两块荒地(3亩)出租给乙方做特种养殖场基地使用。该协议租赁期为十五年,从二零一二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二七年七月一日止。
二、土地租赁费为每年叁仟元(3000.00元)整,合计十五年的租金为肆万伍仟元(45000.00元)整,付款方式为一次付清,甲方应开据有收款收据为凭证。
三、乙方按协议合同条款支付租金后,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乙方经营使用,否则造成乙方损失的一切后果,将由甲方自己承担责任。
四、乙方在经营期内,由其它种种原因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乙方必须事先与甲方商议说明,协商未果后,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五、租赁期满后,乙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继续租用权利,在以上协议条款使用过程中,乙方修建的设施,(那怕是一砖一瓦)甲方都不得损坏。合同期满后,乙方的所有设施可以拆价处理给任何须要的人员,甲方无权干扰,否则由此而造成的乙方损失,则由甲方自己承担。
六、本协议合同一式四份,合同签字后生效,合同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于一方违约,其另一方可直接向人民起诉。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12年7月1日
荒山土地租赁合同(修改后)
甲方: 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发展农村经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利用当地的地区优势和资源优势,改善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经甲方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甲方决定将闲臵的荒山租赁给乙方使用,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该村所有的(小地名 山)租赁给乙方用于开采砂石。
二、被租赁荒山的四至为:见附件坐标范围。(涉及村民的耕地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有义务配合协调)
三、租期为叁拾年,自2015年 月 日始至2043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如乙方需继续经营,应与甲方另行协商后续签合同。
四、租金:共计人民币 万元(¥ 元)。
五、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乙方在正式进场开工时将租金一次性付清。
六、乙方租地开采砂石所需要的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负担,但需要甲方协助或提供与租赁荒山有关的手续、资料的,甲方有义务提供和协助。
七、租赁期限内甲方必须保证无其他集体或个人对乙方所承租的荒山提出任何权属等争议,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由甲方负责当时处理,不能影响乙方的正常生产和经营。
八、乙方建厂及生产经营中需重新将原道路进行改扩建时,甲方
应当积极协助和提供方便,在修建道路过程中,涉及甲方集体土地的,甲方应无偿提供,涉及甲方村民承包集体土地的,甲方应积极协调,价格不高于当地征地拆迁补偿价格,坟墓搬迁、果树等补偿价格按当地项目征地补偿价格补偿,道路建成后,乙方享有无偿通行权,如甲方村民干涉,由甲方负责解决。
九、乙方有权在所租赁的荒山上建筑固定设施和其它综合开发利用等。乙方开发利用租赁荒山除按本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外,不再向甲方及村民另行交纳费用。
十、在合同期内乙方经营需要或其他建设项目需转租这块土地的,乙方有权自行转让,所有收益款项归乙方所有。
十一、甲方应尊重乙方在租赁荒山上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乙方经营活动;乙方利用租赁荒山所产生的一切成果全部归乙方。
十二、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将影响到甲、乙双方合同目的实现的,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2、乙方在开工时还未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经济损失自负。
3、如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影响到乙方生产经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由甲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4、如当地政府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限制乙方开采砂石无法继续经营等其它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十三、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租赁,应交回租赁的荒山,乙方所建固定设施由乙方自行处理;如果固定设施移交给甲方,不需向乙
方支付任何费用。
十四、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按期交纳租金,甲方可解除合同或按欠款金额每日收取1‰的违约金。
2、如甲方违反约定义务,须赔偿乙方一切经济损失。
十五、乙方须完善林业等相关手续并经甲方查看后才能动工开采砂石。
十六、乙方在开采和经营过程中如果甲方提出水源枯竭、村民房屋受损和环境污染,经有资质的权威部门鉴定后,属乙方造成的,由乙方负责处理。
十七、乙方在进场后如需向外发包工程和用工上,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甲方村民。
十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九、此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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