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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拆迁改造方案
一、还建方案
1、还建房计划占地面积为540平米(40×13.5),比原占地面积扩大16平方米(40×13.1=524平方米)
2、还建房计划朝向不变,由于与北面居户较近,按规划局要求,计划向南整体移动4米,长度不变。
3、还建房计划层高为四加架,比原房增加一防潮层及一居住层(因其它住房地基高出很多),户均居住面积为88平方米左右,在规划局檐口限高15.5米的范围内确立层高。
4、还建房的基础处理为承台构筑、上部为砖混结构、油毡防水,坡形屋面防水隔热,外墙处理同类。
5、还建办法
联系有资质的建筑商(已有三人)采取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的办法进行。
与建筑商签订书面承也合同。
聘请业主办事处及居委会领导监督管理。
住户代表监督管理。
6、还建房总造价约264万元,每平方米1500元左右,因户平面积基本相等,户平为13.2万元(应以实际面积为准)资金来源以自筹为主,报请上级政府减免规费,按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办法给予资助,恳请有关主管局给与人力物力支持,我们将万分感谢。
7、我们负责做好,旧房拆除及还建房的防尘、防噪、防护保安全工作。
8、主动做好周边居住户的工作。
二、资金筹集
1、户平筹资13万元,分次交纳(5+5+3二13万元)。
2、资金管理:社区管存折,推选代表管密码,社区主要负责人和推选代表一致同意后给予支付。
3、资金支付:由办事处指定建筑商、社区负责人、居住代表分期评估共同确认后分期给予建筑商转账支付。
4、资金补充,如需追缴,由办事处指定领导人居民代表统一核算后,一次付清。
三、危房拆除方案
1、选择有资质的拆除单位,保证顺利实施。
2、采用书面合同,保证安全实施。
3、采用以拆养拆,适当补偿,保证高质量的实施。
4、尽量减少对周边居民的损害,保证和-谐实施。
四、搬迁公约
1、为保证还建顺利实施,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各住户主动交清还建款项后,按规定时间主动搬出。
2、所属十八户居民的搬迁房由自己租、借。租借的房款由自己出资。
3、原住房的活动财产,一律按规定时间搬出。
4、旧房上的有值物,不得自行拆除或出售。
5、还建房因特殊原因推迟搬入,不予经济补偿。
6、搬迁后的房地任何人不得重新使用(指还建中)
7、代表实行记事影像管理。
8、所有公用设施及外搭电线水设施由代表出面处理。
十八户居民表示:如违反以上公约,愿为还建无偿出资一万元。 恳请批准以上方案!
原荆州钢厂居民代表签字:
原荆州钢厂十八户居民
2015年8月2日
台西四路危房改造项目拆迁补偿方案
一、拆迁人
青岛市市南区开发建设局
二、拆迁实施单位
青岛城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产动迁经营中心
三、拆迁范围(详见附图)
台西四路5号乙—13号甲(单号),台西纬三路4号,台西纬四路1号-3号。
四、拆迁补偿对象
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和公房承租人,包括居民和单位。
拆迁所有权共有房屋,被拆迁房屋共有人作为被拆迁所有人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五、被拆迁房屋和补偿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
1、被拆迁房屋和补偿房屋的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
2、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公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计租表但建设合法的房屋和计租表上只载明使用面积的公有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或者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3、拆迁补偿面积的认定:①、原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计算;②、增加10平方米的住房改善面积;③、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与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部分,按50%计算。但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在本市其他区域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宅房屋的,该公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和此次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六、关于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在本市其他区域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政策购买公有住宅房屋问题的界定
1、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及其配偶在本市其他区域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宅房屋视为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在本市其他区域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宅房屋。
2、“本市其他区域”指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市内四区行政区域范围。
3、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内有两处或多处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宅房屋的,视为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在本市其他区域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宅房屋。
4、拆迁通知下达后,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及其配偶将在本市其他区域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宅房屋进行处分的,其处分房屋仍视为其在本市其他区域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宅房屋。
5、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及其配偶在本市其他区域购买“他人”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宅房屋的,不作为其在本市其他区域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及其配偶购买“他人”在本市其他区域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的,或购买后又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不作为其在本市其他区域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宅房屋。
七、拆迁补偿方式
拆迁补偿采用货币补偿和异地房屋补偿两种方式,除《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具体拆迁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选择。
住宅、非住宅兼用的房屋:按照住宅房屋进行拆迁补偿。
八、拆迁补偿标准
以房地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基准日所评估的本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本拆迁区域新建同类非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和异地补偿房屋价款为准。
本拆迁区域指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本拆迁建设项目拆迁范围区域。
九、房地产拆迁评估机构的选择
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在市建委公布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共同选定评估机构。具体选择办法为:
拆迁人从上述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选取5家作为拆迁评估候选机构,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并向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发放评估机构确定选择表;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投送选择表,在当地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区管理机构监督下,根据拆迁当事人的选择意见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不能共同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由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从公布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录中抽签确定评估机构,在抽签现场由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拆迁人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协议,并报送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十、评估对象
本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拆迁区域新建同类非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
对本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拆迁区域新建同类非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的评估,按照本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本拆迁区域拟新建同类非住宅商品房进行市场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参照临近、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结合被评估房屋的现状进行。
十一、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及临时过渡
1、货币补偿:以该项目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公布的本拆迁区域新建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作为货币补偿单价,按照条例规定确认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进行结算。
2、异地房屋补偿:
房源为:①、南岛组团改造工程新建高层商品住宅,建筑面积为65 ﹐左右、80 ﹐左右、90﹐ 以上。补偿原则为按应补偿面积就近上靠户型,实际补偿房屋建筑面积超出或少于拆迁应安置面积的,应当结算差价款。②、海岸路(原国棉一厂)新建高层商品住宅、洛阳路12号新建高层商品住宅、浮山新区北村新建高层商品住宅。安置房源建筑面积为65﹐左右、75﹐左右和其它。
3、临时过渡方式: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自找周转房屋临时过渡。
4、临时过渡时间:以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为准。
十二、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
非住宅房屋的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公布的拆迁区域新建同类非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予以补偿。
十三、临时建筑及其它的补偿
违法建筑和逾期临时建筑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逾期不拆的,由拆迁人报请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拆除;拆除在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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