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书稿范文>会议主持>《公检法联席会议发言

公检法联席会议发言

时间:2022-05-17 14:07:38 会议主持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公检法联席会议发言

2015年1月9日,召开了2015年度省公检法联席会议。与会代表对当前我省刑事执法遇到的30个难点、疑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其中对14个问题的处理达成了共识。纪要如下:

公检法联席会议发言

一、关于两类犯罪的打击、追诉问题

(一)关于利用电话、手机短信、互联网等进行诈骗犯罪的打击处理问题。

当前,利用电话、手机短信、互联网等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猖獗,对该类诈骗犯罪案件的处理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对此,组织进行专题调研,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我省办理该类案件的指导意见,对该类案件的管辖、罪与非罪的界限、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依据等作出规定。

(二)关于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追诉问题

由于盗窃案立案标准和追诉标准不统一,为加大打击此类犯罪的力度,防止犯罪嫌疑人利用立案标准和追诉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逃避刑事处 1

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的规定,对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追诉问题明确如下:

1、一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无论数额多少,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的,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二、关于案件管辖方面问题

(一)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

当前毒品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在甲地预谋,乙地制造,丙地交易的犯罪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在公安机关侦查初期,毒品犯罪线索的地域性特征比较模糊,很难严格按照地域划分来确定案件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对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明确如下:第一,为保持侦查管辖权的一致,在提请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进行的案件管辖指定工作应给予支持;第二,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认为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报请上级检察机关或上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权进行指定;第三,经指定管辖后受理案件的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直接退回原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原侦查机关应及时补查,经补充侦查后,原侦查机关应当直接将案件送回作出退查决定的检察机关。

(二)关于海上案件的管辖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部《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省公安边防海警办理的海上刑事案件,按照属地管辖以及就近原则,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逮捕、起诉、审判等分别由海域所在地的公检法机关受理。 2

三、关于证据方面问题

(一)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认定问题。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原则上应当依法调取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附卷。确实无法调取的,可以使用公安信息资源库中犯罪嫌疑人的户籍资料,并应加盖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公章。从公安信息资源库中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资料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作为认定其本人身份的证据。但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年龄刚满十八周岁且可能被判处死刑(包括死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调取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附卷。

外国人犯罪的,如果公安机关无法确认其身份,可请求外事部门协助。

(二)关于使用计算机制作笔录问题。

公安机关使用计算机制作的笔录在完备法律手续(如办案人员、犯罪嫌疑人的亲笔签名,犯罪嫌疑人捺的指模等)后,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检-察-院、法院应依法予以认可。

(三)关于制作全程审讯录像并全部随案移送问题。

目前,一些被告人特别是涉嫌重特大犯罪的被告人在开庭时翻供,称原来在侦查阶段所作供述是受到刑讯逼供所致。因此,有条件的公安机关在办理重大、特大刑事案件时,应当制作全程审讯录像及录像制作说明(录像制作说明应载明录像时间、地点、制作人员、在场人员等情况),并随案移送。

(四)关于委托重新鉴定问题。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作出的鉴定结论,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或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检-察-院、法院认为鉴定结论有疑问,

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鉴定结论有疑问,要求重新鉴定的,经检-察-院、法院审查批准后,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检-察-院、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重新作出鉴定。对检材易受时间、环境影响发生质量变化的,重新鉴定应当在检材未发生质量变化之前进行。

四、关于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方面问题

(一)关于捕后撤案或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等规定,对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在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变更决定后,将释放或变更的原因在3日内通知作出决定的检察机关。各地公安机关要进一步重视捕后撤案或变更强制措施按规定通知检察机关的工作,各地检察机关也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及时掌握捕后案件的侦查进展情况,切实履行逮捕执行监督职责。

(二)关于对不捕、不诉案件的处理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不批捕或不起诉的,应按规定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起诉决定,检-察-院不主动要求公安机关撤回案件。

五、关于侦查方面问题

(一)关于对不易保管的涉案财物的处理问题。

对于诉讼周期长的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经济犯罪等案件所扣押的涉案财物,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孽息,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属于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如属于容易腐烂

变质及其他易损耗、贬值,不宜长期保存、需支付保管费用等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在有充分证据证明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由查扣机关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先行委托有关部门拍卖折现,所得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依法处理。

(二) (略)

(三)关于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明确如下:1、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应当在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2、受理的检-察-院侦监部门审查后,应提出是否同意延长的意见,再报有决定权的检-察-院;3、第一次延长的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第二次延长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第三次延长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在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先审查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符合的不应提请。受理的检-察-院在审查时,也应对照法律的规定,对是否延长先提出意见再报有决定权的检-察-院。

六、关于省检-察-院办理上诉案件及抗诉案件阅卷的时限问题 省检-察-院在收到省法院的阅卷通知书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阅卷及出庭的准备工作,并将案卷退回省法院。重大、疑难案件经批准后可延长一个月。省法院自收到省检-察-院退卷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安排开庭。

【公检法联席会议发言】相关文章:

公司首次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主持人串词07-21

就职表态发言03-02

工作表态发言02-21

就职表态发言02-26

升学宴发言03-23

裁判表态发言07-27

校运会发言10-16

企业员工培训发言04-05

作风建设表态发言02-09

开学典礼发言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