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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书 两个被申请人

时间:2022-05-16 16:46:23 人力综合知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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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书 两个被申请人

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1月10日生,原系成都地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职工,住址:四川省邛崃市, 电话:

劳动仲裁申请书 两个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成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 电话: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企业负责人:*** 电话: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81156元(3381元/月*12月*2倍)

2、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81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足工资共计7125元(2015年5月1日-2015年8月24)。

4、被申请人出具社保局要求格式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申请人未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共计252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2年 1 月 1 日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担任被申请人仓储 一职,工作地点在 成都 。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在成都市高新区被申请人的配送中心上班,2015年6月30日后,被申请人的配送中心关闭,并没有正式通知申请人新的上班地址,申请人到被申请人注册地址报道才发现,被申请的办公场所并不在该地址。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20日通过快递向被申请人发出工作调动函,违法劳动合同约定调动被申请人到四川**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担任司机一职。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24日通过快递单方面向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被申请人从2015年5月-7月没有足额发给申请人工资,2015年8月未发工资。被申请人拒绝开具社保局要求格式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

申请人认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发出的工作调动函违法。申请人是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为被申请人尽职工作,但该调动函调动申请人去四川**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从事司机岗位,工资、社保及福利待遇按照四川科盟医药贸易邮箱公司执行,这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派遣。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做出劳务派遣的必须是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被申请人没有相关资质,并且工作地点也由成都变更到新都,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且没有取得申请人的同意。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的解除劳动通知没有经过申请人同意,也没有提前一个月告知被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从1997年进入被申请人公司工作,至今工龄已经19年,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工龄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双倍赔偿金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

4、被申请人所依据公司员工守则属于重大公司制度,并没有依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进行讨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并不能作为处罚员工的依据。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被申请人拒绝开具社保局要求格式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违法。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诉讼贵处,请求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成都市***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委

申请人: ***

2015年1月16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范例2016-11-28 10:45 | #2楼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徐强,男,汉族,1966年7月18日生,原系乌鲁木齐市华通丰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龙庭·林清园二单元301室, 电话:13809972614

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华通丰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银川路39号 ,电话:0991-3668600。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乌鲁木齐市华通丰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工资10000元,

2、支付克扣申请人应得出差补贴及申请人出差垫付款5000元,

3、支付经济补偿金2个月(每月工资5000元,工资报酬的百分之二十五)共4000元,

4、被申请人承担劳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1年6月正式到被申请人李建平华通丰田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班,担任其副总经理一职,当时由于公司经营不规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职期间兢兢业业为公司出谋划策,在总经理审批后举办了一系列活动使公司逐步从最初的几辆车发展到现在的七十余辆车。

今年又为公司完成春运,由于公司新车上牌耽误等原因,导致没有按预约的时间到达,预定任务为100万元,实际回收70万元,除去费用,不算来回载客赢利,每台车的净利仍能达到10万元,对于这样的利润对于被申请人李建平华通丰田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来说,还是史无前例的,但被申请人却以此为原因克扣我的工资、补助、应报销的业务款项不予发放。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诉讼贵处,请求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劳动局劳动仲裁委

申请人: 徐强

2011年10月21号

劳动仲裁申请书2016-11-28 11:25 | #3楼

申请人: 联系电话:

出生于1989年5月25日, 联系地址:

被申请人:启东某某传播有限公司

地址:

董事长: 总经理:

请求事项:

1、支付2015年9月11日——2015年12月31日的双倍工资9263元。

2、支付2015年1月1日——2015年3月31日的双倍工资17088元。

3、补缴2015年9月、10月、11月及2015年3月的社会保险。

4、承担由于未缴纳2015年3月的生育保险,导致的申请人不能报销生育保险的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王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进入被申请人启东某某传播有限公司工作,至今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被申请人发放了王某某2015年9月份工资948元、10月份工资2322元、11月工资3145元、12月工资2848元,合计9263元。 但仅缴纳了2015年12月的社会保险,9、10、11月的社会保险没有缴纳。

2015年1月26日王某某经启东市人民医院确认怀孕,被申请人得知王某某怀孕后,开始停发工资(2015年1月1日起至今)。被申请人得知王某某怀孕后,为王某某缴纳2015年1月及2月的社保保险,但从3月开始停交了社会保险。王某某考虑到社保连续缴费的重要性,甚至提出只要不中断缴费,缴费费用可以由其自己承担的请求,但被申请人依然不同意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启东市生育保险办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前提是: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且缴纳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6个月。

王某某预产期在2015年10月,由于被申请人停缴了3月份的生育保险,导致王某某生育时,不能达到连续缴费6个月的条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因此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不能报销生育保险的费用。

申请人: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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